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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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狀況的處理
6.5.19 航空器試飛和調機飛行
內容提示:
試飛/調機飛行的原則
參加試飛/調機飛行人員的資格
試飛/調機飛行控制程序
試飛/調機飛行的記錄
注釋:此處僅指因維修原因的試飛和調機飛行。
6.5.20 發動機地面試車
內容提示:
試車原則
試車地點
試車人員資格
試車程序
試車記錄
注釋:此處僅指因維修原因的發動機在翼試車。
6.5.21 空重和重心控制
內容提示:
航空器稱重 2005 年 3 月 15 日 -29-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修理和改裝時對空重和重心的控制
信息通報
責任部門或人員
注釋:空重和重心的信息應當至少通報到運行控制部門。
6.5.22 發動機性能監控
內容提示:
監控范圍
監控程序
信息通報
采取措施
責任部門或人員
注釋:發動機性能監控的范圍應當至少包括ETOPS運行和計劃裝于ETOPS運行的發動機。
6.5.23 滑油分析
內容提示:
滑油分析范圍
滑油取樣
滑油分析機構
滑油分析記錄
信息通報
責任部門或人員 -30-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注釋:滑油分析的范圍應當至少包括ETOPS運行和計劃裝于ETOPS運行的發動機。
6.5.24 特殊運行的維修
內容提示:
ETOPS運行
RVSM運行
II III類運行
工作單/卡
維修人員資格
放行要求
6.5.25 濕租航空器的維修
內容提示:
確認出租人提供的文件
執行出租人維修方案的要求
信息報告
人員資格
航空器放行
維修記錄
對出租人的監督
注釋:濕租航空器的要求可參考AC-121-62;如按照協議由出租人提供維修,則僅需編寫對出租人監督的內容。 2005 年 3 月 15 日 -31-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6.5.26 與其他運行控制部門的聯系
內容提示:
聯系部門
聯系事項
聯系記錄
責任單位或人員
注釋:如空地聯席會議。
6.6 協議維修單位
6.6.1 協議維修單位簡介
內容提示: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簡要說明
維修能力說明
廠方設施平面圖
注釋:單位簡要說明中應當說明協議維修單位與航空運營人的關系,如共同的集團、合資等。如同在一個集團應當列出集團的簡要機構圖;如合資應當標明所占的股份。
6.6.2 協議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和維修協議
內容提示:
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32-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維修協議復印件
注釋:如維修協議不方便全部列出,可列出其有關的技術和責任條款的摘要并標明協議的簽署日期和簽署人。
6.6.3 協議維修單位的工作范圍
內容提示:
協議維修的維修項目類別和維修工作類別
委托協議維修單位的工程管理和維修計劃工作
承擔協議維修和其他委托工作的部門或人員
注釋:質量管理工作不能委托,其他工作的委托也不能減輕運營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6.6.4 與協議維修單位的工作關系和信息傳遞
內容提示:
有關的組織機構圖
航空運營人與協議維修單位部門關系說明
協議維修和其他委托工作流程
信息傳遞
注釋:組織機構圖應當同時包括航空運營人和協議維修單位的有關部門并表明其關系;信息傳遞包括航空運營人與協議維修單位雙向的技術、管理和質量等信息的傳遞。
6.6.5 協議維修單位的監督
內容提示: 2005 年 3 月 15 日 -33-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監督的職責
監督的方式
監督記錄
協議的終止的條件
注釋:監督的職責應當包括所有委托的協議維修和其他委托工作;無論協議維修單位與航空運營人是何種關系,當協議維修單位不能達到航空運營人的管理要求和維修標準時應當終止協議,并應當將其列入維修協議,否則將導致對航空運營人的運行限制或取消其運行批準。
6.7 質量管理
6.7.1 質量管理政策
內容提示:
質量管理的依據和參與部門
質量管理部門工作的獨立性
質量管理目標
注釋:質量管理的依據應當是航空運營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及有關的工作程序,參與的部門應當至少包括質量、工程技術、維修計劃和培訓系統的各部門,而不單單是質量管理部門的責任;質量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監督航空運營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獨立于其他的部門并能直接報告總工程師;質量管理最基本的目標應當是持續符合CCAR-121部的有關要求,其他的目標如質
-34-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量成本、如何滿足內部客戶(飛行部門和其他運行部門)和外部客戶(旅客)的需要,或結合可靠性管理的指標制定的運行可靠性目標等可由航空運營人自定。
6.7.2人員資格的評估
內容提示:
崗位資格要求
評估方法
滿足崗位資格要求的表達方式
責任部門或人員
注釋:崗位資格要求應當包括各類人員的學歷、工作經歷、合格證件、培訓、語言和計算機知識等必要的內容,CCAR-121部規定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崗位資格要求無需在此列出;滿足崗位資格要求的表達方式可包括辦法授權書、上崗證、人員授權清單等多種辦法;責任部門或人員可采用集中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或授權其他各部門主要管理人員負責,質量管理部門監督的方式,但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的評估應當由質量部門負責。
6.7.3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的授權
內容提示:
評估方法和程序
授權方式
授權人員清單和授權范圍 2005 年 3 月 15 日 -35-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責任部門或人員
注釋: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由質量部門負責人簽署,授權書樣式應當列入表格與標牌樣件部分;授權人員清單應當列入6.10.3其他附件部分。
6.7.4送修單位評估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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