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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
評估標準
評估人員要求
評估程序
評估記錄
送修單位清單
注釋:評估標準除包含有關的資格要求外,還應當包括對修理質量的評估;評估應當有相對固定的檢查單;評估記錄中應當有送修單位現行有效的維修許可證和維修能力清單復印件;送修單位清單可用由質量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單獨文件形式。
6.7.5航材供應商評估
內容提示:
評估標準
評估人員要求
評估程序
評估記錄 -36-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航材供應商清單
注釋:航材供應商評估的要求可參考AC-121-58;評估應當有相對固定的檢查單;航材供應商清單可用由質量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單獨文件形式。
6.7.6 單機檔案和單機適航性狀況的監控
內容提示:
單機檔案的建立
單機檔案的更新
單機適航性狀況評估周期
單機適航性狀況評估的要求
發現問題的通知和改正
評估記錄
注釋:單機檔案的要求可參考AC-121-59;單機適航性狀況的評估周期應當不超過12個月;單機適航性狀況的評估應當至少包括對航空器維修記錄的評估和實際狀況的評估。
6.7.7 內部質量審核
內容提示:
審核范圍
審核計劃
審核員
審核項目單 2005 年 3 月 15 日 -37-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發現問題的通知和改正
審核報告
措施復核
注釋:審核范圍應當至少包括維修系統的各部門、協議維修單位、航線維修和勤務的委托單位;審核計劃應當至少包周期不超過12個月的對所有審核范圍進行審核的計劃;審核報告應當能直接報告總工程師。
6.7.8維修差錯管理
內容提示:
差錯報告
差錯調查
調查記錄
改正措施
措施復核
注釋:維修差錯管理的要求可參考AC-121-61。
6.7.10質量調查
內容提示:
調查事項
調查人員資格要求
調查工作程序和記錄要求
調查報告 -38-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6.8 可靠性管理
6.8.1 可靠性管理機構和職責
內容提示:
組織機構圖
職責說明
工作方式和要求
6.8.2 可靠性方案
內容提示:
方案的制定
方案的內容要求
方案的修訂
責任部門或人員
6.8.3 可靠性控制體系
內容提示:
數據收集
數據分析
性能標準
改正措施
數據顯示和報告
維修間隔的調整和方式改變
注釋:可靠性管理的要求可參考AC-121-54;數據顯示和報告的格
2005 年 3 月 15 日 -39-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式應當列入表格與標牌樣件部分。
6.9 人員培訓管理
6.9.1 培訓大綱的制定
內容提示:
制定要求
制定程序
批準程序
注釋:培訓大綱的要求可參考AC-121-56。
6.9.2 培訓計劃
內容提示:
制定要求
制定程序
批準程序
計劃通報
6.9.3 培訓的實施
內容提示:
實施通知
培訓質量管理
培訓記錄
培訓合格證件
注釋:培訓合格證件應當列入表格與標牌樣件部分。 -40-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6.9.4 人員技術檔案和培訓記錄
內容提示:
檔案的建立
檔案的更新
檔案的保管
6.10 附件
6.10.1 表格標牌樣件
6.10.2 工作程序清單
6.10.3 其他附件
注釋:對于僅需民航總局認可的工作程序可不列出修訂版次或者修訂日期,以便于修訂;對于需要民航總局批準的工作程序和附件可標明修訂版次或者修訂日期,并視為隨手冊的簽署批準一同批準,否則需要單獨簽署批準。
6.11 CCAR-121符合性說明
標準格式:
CCAR-121條款
手冊章節
工作程序或其他文件
偏離說明
注釋:此處僅需列出CCAR條款和對應AC的主要要求的符合性說明,AC中具體詳細要求可在有關的申請時提交必要的符合性說明。
7.工作程序
7.1 工作程序的編寫原則 2005 年 3 月 15 日 -41-
AC-121-51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1)工作程序一般應當依據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如涉及到CCAR-145部有相同要求的工作程序,可以結合編寫,即同一工作程序可能同時適用于滿足CCAR-121和CCAR-145部的要求;
(2)除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有詳細的規定外,工作程序應能覆蓋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所有要求的內容;
(3)工作程序的內容不得與維修管理手冊的要求內容相沖突,并且各工作程序之間要充分協調其要求的一致性和連貫性;
(4)除與維修及維修管理不直接相關的行政、財務及后勤等工作程序外,工作程序的編寫要有統一的控制,不得在部門或分部門存在未列入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清單的非控制程序。
(5)工作程序的格式可由航空運營人自定,但應使用相對統一的格式,并且便于查閱和保存。
7.2 工作程序的內容要求
工作程序的內容應當包括如下內容的適用部分:
(1)依據;
(2)適用范圍;
(3)所需的人員崗位;
(4)需要的資料、工具和器材;
(5)工作流序;
(6)工作標準;
(7)工作記錄要求; -42- 2005 年 3 月 15 日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 AC-121-51
(8)使用的表格、標牌樣件。
7.4 工作程序的批準
(1)除質量部門獨立的工作程序應當由總工程師批準外,其他工作程序可在經過總工程師或其授權質量部門主管審核后,由維修副總經理(包括授權的工程部經理)或由其授權人員批準;
(2)工作程序的批準和審核應當至少使用簽字的方式。
(3)需要由民航總局批準的工作程序首先應當獲得本單位的批準。
7.4 工作程序的分發與控制
(1)工作程序的分發應當統一控制,并至少分發到需要執行工作程序的部門或人員;
(2)工作程序的有效性應定期核對,失效的工作程序不得保留在工作現場。 2005 年 3 月 15 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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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工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