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自2016年4月發布實施以來,在維修人員資質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隨著行業迅速發展,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化,同時為了落實好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以及《民航局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5〕11號)關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和“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兩項行政許可的要求,有必要盡快對現行CCAR-66R2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共分為五章共29條。其中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機構、術語和定義、執照類別、機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申請、辦法和管理
包括執照的申請條件,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要求,執照考試,技術英語等級測試,執照的頒發和有效期,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執照的注銷,以及偏離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機型簽署
包括執照的機型簽署要求,機型簽署的簽署規范和申請,機型維修培訓和考試,機型維修實習,機型簽署的頒發,機型簽署的有效性和恢復,以及偏離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責任
包括違規行使執照權利,不按標準維修或放行,考試作弊、不如實申報申請、調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時報告發現的缺陷和不適航狀況等行為的處罰標準。
第五章:附則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廢止,施行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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