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積極落實國家和民航關于“軍民融合”、“校企合作”有關要求。
從培養模式、維修經歷認可等方面為從事軍警等國家航空器維修工作退伍人員到民航工作打開方便之門,同時允許在校生在接受學歷教育期間參加執照培訓,通過后在畢業時即可獲得執照,縮短就業后的上崗前培訓周期,為學校畢業生提高競爭力,大幅縮短企業的內部職業培訓周期。
(七)深入落實“放管服”要求,規范有關行政許可行為,便利行政相對人申請執照。
執照設定為一經頒發長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復續簽的大量重復性工作,同時限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執照/機型簽署,大幅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八)明確細化維修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助力維修人員的職業生涯發展。
明確持有執照人員即可根據運營人、維修單位等的授權放行非復雜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賦予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也便利維修人員在職業生涯中多樣化選擇,多職業發展。
明確維修人員應當堅守安全和誠信底線,對缺陷和不適航狀況要及時報告,規范維修人員的行為。
(九)重視維修人員的維修經歷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規定維修人員每2年需要向局方填報一次維修工作開展情況,否則機型簽署失效,對于失聯10年及以上的,注銷其執照。旨在精確統計維修人員的數量以及維修工作開展情況,準確掌握維修人員的技術水平動態,也便于后期進行大數據分析,為政策制定提供準確依據。
(十)規范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于違規行使執照權利,不按標準維修或放行,不誠信,不按要求報告的行為,明確規定了處罰類別,引導行業加強維修人員工作誠信、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建設,促進維修人員增強自律意識。
三、征求意見情況
《規定》在修訂過程中,廣泛聽取了民航局相關業務司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維修單位以及維修人員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匯總、研究與協調,并采納了部分合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