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與執照持有人失去聯系超過10年及以上。
第66.16條 偏離和豁免
在下述情況下,民航局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批準偏離或豁免:
(a)對于理工科專業(大專及以上)在校學生,如其所在學校設立了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在校期間參加航空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時,可用在校證明代替學歷要求,并以不少于1年的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代替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維修經歷。
(b)對于國家航空器維修人員、航空器制造廠家維修人員,如完成經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實施的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和實作培訓,其相應維修經歷視為等效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維修經歷。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機型簽署
第66.17條 機型簽署要求
對于復雜航空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其執照上具有對應航空器型號的機型簽署后方可放行。
第66.18條 機型簽署規范和申請
機型簽署應當與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航空器類別及發動機類別對應,并按照民航局航空器評審報告確定的規范簽署。
向地區管理局申請機型簽署的維修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本規則第19條通過機型簽署所涵蓋任一航空器型號的機型維修培訓和考試;
(b)按照本規則第20條通過機型維修實習。
第66.19條 機型維修培訓和考試
航空器機型維修培訓和考試應由經批準的維修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并向通過其考試的人員頒發具體航空器型號的維修培訓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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