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6條 不如實申報申請、調查信息和材料
違反本規則第66.14條,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在向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或接受調查時,不如實報告信息和材料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吊銷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第66.27條 不及時報告發現的缺陷和不適航狀況
違反本規則第66.14條,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發現航空器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后不及時按照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報告,未造成航空器運行不安全事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警告及不超過1000元罰款;造成航空器運行不安全事件的,吊銷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第五章 附 則
第66.28條 失信行為的處理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違反本規章規定,造成航空器運行不安全事件的,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第66.29條 生效和廢止
本規則第三次修訂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5月8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第二次修訂(CCAR-66R2)同時廢止。
第66.30條 施行過渡期
本規則第三次修訂施行前已經頒發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應當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按照本規則第三次修訂的轉換,逾期作廢。
附件: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采用電子形式,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徽
2、持照人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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