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堅決、徹底落實(國發〔2014〕5號)以及(民航發〔2015〕11號)文件關于取消兩項行政許可的要求。
刪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與“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和“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有關的全部內容。
(二)大力加強維修人員資質建設,根據行業需求強化執照申請人員的培訓,規范考試要求。
為保證持照人員具備保障維修質量所對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水平,執照申請人必須參加規范化的147課程培訓之后方可參加執照考試,同時引導維修人員培訓規范化,提高社會培訓資源的利用率。規范筆試和基本技能考試、取消執照口試;理論補考不通過的要重復培訓后方可再參加考試,實作培訓補考不通過的視為最終評估結論以增進培訓效果,增加技術英語等級測試促進維修人員英語水平的提高;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考試過程,保證考試開展的公平、公正和規范,從制度層面解決由于行業發展過快帶來的“報名難”問題。
(三)根據國際慣例規范機型簽署類別,為中國民航維修執照擴大國際影響、“走出去”、與國際平滑接軌,實現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執照雙邊互認等打下良好基礎。
取消執照機型簽署I類和II類的分類方法,與EASA等發達國家的機型簽署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四)合理調整機型簽署要求,在保證維修人員資質能力的前提下降低企業人員培養成本。
機型庫由AEG部門作為源頭確定,保證機型劃分的科學性以及機型衍生演變的連貫性,避免類似機型重復簽署。
對于某一類別執照,只有該類別第一個機型簽署的時候才需要累計該機型6個月的維修實習,并基于帶教人員的誠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實習并被推薦后簽署執照。
設定機型簽署有效期為2年,如果相應機型的維修經歷不滿足,機型簽署失效,經過再培訓后方可恢復。
(五)大力支持通用航空發展。
合理降低通航常見航空器類別的培訓和考試要求。對于通航常見航空器(非復雜航空器),不再要求進行機型簽署,擴大執照的使用范圍,便利更多的維修人員為通航提供維修服務。
同時取消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以及非復雜航空器的機型簽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維修人員參與通航機型維修,在確保維修質量的基礎上給予了通航維修更大的靈活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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