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jié) 行李賠償
第七十八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fā)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能夠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三)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旅客行李內裝物品的原因造成該旅客傷害或其行李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由于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承運人財產造成損失,旅客應賠償承運人的所有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五)對于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本條件第五十九條所列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六)在聯程運輸中,承運人僅對發(fā)生在其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賠償限額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二)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如果無法確定丟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三)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元或負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四)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承運人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時,應按實際價賠償。
(五)由于發(fā)生在上、下飛機期間或飛機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滅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六)行李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七)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guī)定辦理。
(八)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后,承運人應盡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償,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fā)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承運人有權追回全部賠償。
第八十條 賠償要求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本條件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向承運人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并隨附客票(或復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第八十一條 索賠和訴訟期限
(一)托運行李發(fā)生損失的,如有索賠要求,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應當在發(fā)現損失后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fā)生損失的,最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托運行李發(fā)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否則就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二)關于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應從飛機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飛機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否則就喪失任何損失的訴訟權。
第十四章 旅客服務
第一節(jié) 一般服務
第八十二條 承運人應以保證飛機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tài)度,認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運輸的各項服務工作。
第八十三條 承運人不負責為旅客提供機場區(qū)域內、機場與市區(qū)之間或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對于此項地面運輸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疏忽,或銷售代理人為旅客取得此項地面運輸服務給予的任何幫助,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四條 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五條 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旅客發(fā)生疾病時,承運人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力救護。
第八十六條 空中飛行過程中,承運人應按其規(guī)定向旅客免費提供飲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過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承運人可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二節(jié) 不正常航班的服務
第八十七條 由于承運人機務維護、航班調配、商務、機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按規(guī)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第八十八條 由于天氣、突發(fā)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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