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票價的適用
(一)客票價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之間或同一城市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
(二)承運人公布的票價,適用于直達航班運輸。如旅客要求經停或轉乘其他航班時,應按實際航段分段相加計算票價。
(三)客票價為旅客開始乘機之日適用的票價。客票出售后,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四)使用折扣票價或特種票價的旅客,應遵守該折扣票價或特種票價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運人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二)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按照承運人規定,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承運人退還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價以人民幣10元為計算單位,承運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費用均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尾數一律四舍五入。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兒童、嬰兒票價
(一)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憑民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憮恤證》,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適用正常票價的50%購票。
(二)兒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適用正常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嬰兒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適用正常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占用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攜帶嬰兒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購兒童票。
(四)承運人銷售以上優惠客票,不得附加購票時限等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 費用
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經營人規定的對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務或設施而征收的稅款或費用不包括在公布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
第五章 定 座
第十七條 定座基本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手續和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經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填開客票,并將該定座填入客票有關乘機聯內交給旅客以后,才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未經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記錄認可,不得認為定座已確認。
(二)按照承運人規定,折扣票價和特種票價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簽轉、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權利的條件。
第十八條 合同單位定座
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定座。
第十九條 購票時限
已經定妥的座位,旅客應在承運人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
旅客認可其向承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是真實的,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為此,旅客授權承運人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承運人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或此類服務的提供者。
第二十一條 定座優先權
(一)旅客持沒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無權要求優先。
(二)對于非自愿改變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條件下,可優先定座。
第二十二條 機上座位安排
承運人按旅客已經定妥的航班和艙位等級提供座位,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條 座位再證實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來回程客票,如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聯程或回程航班離站前兩天中午12點(含)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達聯程或回程地點的時間離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不超過72小時,則不需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對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沒有按承運人規定使用已經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承運人有關部門,承運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經定妥的續程和回程座位。
第六章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第二十五條 拒絕運輸權
承運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據自己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
(一)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政府規定和命令;
(二)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或使其他旅客不舒適或反感,或對其自身或其他人員或財產可能造成任何危險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承運人的規定;
(四)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五)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以及未承兌其與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七)旅客出示的客票經證明是非法獲得或不是在出票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處購買的、或屬已掛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或不是由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機聯或乘機聯被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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