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客 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客票是承運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填開的作為付款或部分付款證明的其他運輸憑證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始終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承運人運輸總條件部分條款的概述。
第四條 客票不得轉讓。轉讓的客票無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承運人非故意性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了運輸或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未經承運人允許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無效,票款不退。
第六條 客票使用要求
(一)旅客未能出示根據承運人規定填開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無權要求乘機。旅客出示殘缺客票或非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無權要求乘機。
(二)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張乘機聯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點或約定的經停地點開始旅行,除公布正常票價及4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價的來回程、聯程客票的乘機聯/航段,可以申請辦理退票或變更航班日期的手續外,其它各類客票的乘機聯/航段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按順序使用,未按順序使用的此類客票運輸無效,不予退票。
(三)每一乘機聯上必須列明艙位等級,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運人接受運輸。對未定妥座位的乘機聯,承運人應按旅客的申請,根據適用的票價和所申請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況為旅客預定座位。
(四)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五)含有國內航段的國際聯程客票,其國內航段的乘機聯可直接使用,不需換開成國內客票。
(六)旅客在我國境外購買的用國際客票填開的國內航空運輸客票,應換開成我國國內客票后才能使用。
(七)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國境外使用國內航空運輸客票進行銷售。
(八)定期客票只適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機日期和航班。
第七條 客票上承運人的名稱可使用縮語代碼。在客票“承運人”欄內承運人名稱的第一個縮語代碼相對應的出發地機場即被視為承運人的地址。
第二節 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條
(一)正常票價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二)折扣票價及特種票價的客票有效期,按照承運人規定的該折扣票價和特種票價的有效期計算。
(三)客票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第三節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第九條
(一)由于承運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到承運人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為止:
1、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約定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進行飛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
5、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正常票價客票或與正常票價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價或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是由于承運人在旅客定座時未能按其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長至承運人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七天。
(三)持與正常票價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價或特殊票價的有效期按承運人折扣票價或特殊票價使用規定執行。
(四)已開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內因病使旅行受阻時,除承運人對所付票價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將該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長至根據醫生診斷證明確定該旅客適宜旅行之日為止;或延長至適宜旅行之日以后承運人能夠按照該旅客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自恢復旅行地點起的第一個航班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機聯包含一個或一個以上中途分程地點,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能超過自該醫生診斷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承運人也可同等延長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親屬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可用延長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更改。如已開始旅行旅客的直系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親屬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種更改應在收到死亡證明書后辦理,此種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節 客票遺失
第十條 遺失客票的掛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遺失或殘損,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旅客應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或其授權的銷售代理人申請掛失。
(二)旅客申請掛失,不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但須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掛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掛失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書面申請、原購票的出票人聯及足以證明該客票遺失的其他資料或證明。
(三)在旅客申請掛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重新購票
定期客票遺失后,如旅客要求繼續乘坐遺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續航班,需憑符合本條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與證明,重新補開客票(重新支付票款)或重新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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