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購 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規定
(一)旅客可在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購票。
(二)旅客購票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填寫《旅客定座單》。
(三)購買兒童票、嬰兒票,應提供兒童、嬰兒出生年月的有效證明。
(四)重病旅客購票,應持有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生診斷證明,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購票。
(五)每一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
第二十九條 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旅客的要求,出售單程、聯程或來回程客票。
第三十條 售票場所應設置班期時刻表、航線圖、航空運價表和旅客須知等必備資料。
第八章 班期時刻、航班取消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 班期時刻
承運人應盡力在合理的期限內運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內有效的班期時刻。
承運人對班期時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時刻中的差錯或遺漏不承擔責任,除非損失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對其雇員、代理人或承運人的代表就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任何航班飛行所作的解釋也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航班取消與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運人可按規定不經事先通知,改變機型或航線、取消、中斷、推遲或延期航班飛行:
(一)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和命令;
(二)為保證飛行安全;
(三)其他無法控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由于本章第三十二條原因之一,承運人取消或延誤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艙位等級),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點或目的地點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承運人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承運人后續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辦理簽轉手續;
(三)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承運人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四)按本條件第四十三條非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務
對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承運人應分別按本條件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客票變更
第三十五條 非自愿變更
由于本條件第九條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之一者,承運人應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條件下,按本條件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自愿改變艙位等級
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艙位等級,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承運人的規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予以辦理,產生的票款差額多退少補。
第三十七條 自愿改變航班、日期
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承運人規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予以辦理,產生的票款差額多退少補。
第三十八條 改變承運人及簽轉
(一)旅客非自愿改變承運人,按本條件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二)旅客自愿要求改變承運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下,承運人可予以簽轉:
1、旅客使用的票價無簽轉限制;
2、旅客的客票未改變過航班、日期;
3、所簽轉的承運人與原承運人有票證結算關系且所簽轉的承運人航班有相應座位等級可利用。
(三)凡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旅客要求改變承運人,一律按本條件第四十四條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
(四)承運人銷售代理人未經特別授權不得為旅客辦理簽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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