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一般規定
(一)由于承運人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旅客要求自愿改變其旅行安排,對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客票,承運人應按規定辦理退票。
(二)旅客要求退票,應填妥承運人規定的退款單。除遺失客票的情形外,旅客必須憑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機聯和旅客聯,方可辦理退票。
第四十條 退票受款人
(一)承運人有權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辦理退票。
(二)當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了退票限制條件,承運人應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條件將票款退給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應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承運人將票款退給持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機聯和旅客聯的客票并符合本條第(一)、第(二)、第(三)款規定的人,應被視為正當退票。承運人也隨即解除責任。
第四十一條 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其客票有效期內向承運人提出。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十二條 退票地點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購票地、航班始發地、經停地、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引起非自愿退票發生地的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售票處辦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應在下列地點辦理:
1、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購票的售票處辦理;
2、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發地或終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當地的承運人售票處辦理;如當地無承運人售票處,可在經承運人特別授權的當地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受理退票的售票處必須獲得旅客原購票的售票處和承運人財務部門的書面授權后,方可予以辦理。
(三)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只限在原購票的售票處辦理。
第四十三條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條件第九條第(一)款所列原因之一者,旅客要求退票,始發地應退還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經停地應按旅客的訂座艙位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均不收取退票費。
第四十四條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散客客票不論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或后提出,頭等艙客票及按頭等艙公布正常票價50%計費的普通兒童票,按頭等、經濟艙公布正常票價10%計費的嬰兒票,免收退票費;按經濟艙公布正常票價計費的客票及按經濟艙正常票價50%計費的普通兒童票,收取客票價5%的退票費;按正常票價70%(含)-99%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按正常票價51%(含)-69%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按正常票價50%(含)-40%計費的客票,收取客票價30%的退票費;按正常票價39%(含)以下折扣計費的客票,不得自愿退票。
(二)軍殘、警殘優惠票退票免收退票費。
(三)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持由定期更改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可以提供后續航班時,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訂座艙位對應的退票規定收取退票費;因原因導致無后續航班、旅客無法成行而提出退票:客票免收退票費與變更費。
除上述三條規定外,承運人未做特別規定的,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定辦理,即: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含)以前,收取客票價5%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24小時以內至2小時(含)以前,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2小時以內,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以后,收取客票價50%的誤機退票費。
(四)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根據承運人有關業務規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費。
(五)持嬰兒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六)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醫生診斷證明,免收退票費。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要求退票,應與患病旅客同時辦理退票手續,免收退票費。
(七)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十一章 團體旅客
第四十五條 團體旅客人數的計算
除另有規定外,團體旅客是指符合本條件第一條第(十)款定義的旅客。凡購買嬰兒、兒童及其它折扣票價或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不得計算在團體人數內。
第四十六條 購票時限
已經定妥的座位,團體旅客應在承運人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否則,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四十七條 團體旅客改變艙位等級或航班、日期
團體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艙位等級,最遲應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小時(含)以前提出,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予以辦理,票款的差額多退少補。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按本章第五十條團體旅客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團體旅客退票地點
(一)團體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購票的售票處辦理。
(二)團體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本條件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退票地點辦理。
第四十九條 非自愿或因病要求變更或退票
團體旅客非自愿或團體旅客中部分成員因病要求變更或退票,分別按照本條件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團體旅客自愿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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