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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盡量與管制員繁忙時段習慣使用的雷達引導航跡相一致,減輕
管制員工作負荷,增加空域使用效率。
2.1.4 非繁忙機場應當著重考慮航空器空中飛行和導航設
施地面布局的經濟與便利,進離場航線應當充分發揮區域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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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設計靈活的特點,實現進離場分離,縮短航線長度,提高運行
效率。
2.2 設計原則
2.2.1 符合安全要求。區域導航程序應當保證航空器在規定
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具有規定的超障余度,滿足安全飛越障礙物
的要求。同時,在劃設區域導航程序平行進離場航線或“S”型
航線時,航線間的側向間隔應當滿足最小雷達管制間隔并留有足
夠安全余度。
2.2.2 符合航空器性能和操作要求。區域導航程序設計人員
應當與管制、飛行人員充分溝通,程序設計應當滿足航空器性能
要求,方便管制、飛行人員的操作和使用。
2.2.3 合理確定航線長度。繁忙機場應當根據飛行流量分布
情況合理確定進離場航線長度。非繁忙機場應當根據傳統程序使
用情況和限制因素合理確定進離場航線長度。長距離進場航線有
利于空中排序,但過長容易增加局部流量壓力,不利于航空器節
能減排;離場航線應當盡量縮短距離,但是要注意有利于與進場
航線交叉時的高度調配和加快進離場航跡分離。
2.2.4 充分利用現有導航設施。區域導航程序設計應充分利
用現有導航設施。新、改、擴建機場導航臺布局建設應考慮到將
來實施區域導航程序的需求。
2.2.5 可供現行大多數運輸飛機使用。區域導航程序設計時
應當充分考慮機場運營航空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各機型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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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機載設備功能進行分析研究,滿足本場起降的大多數運輸飛機
使用要求。
2.2.6 滿足基于DME/DME 或者GNSS 更新要求。區域導
航程序設計應當滿足基于DME/DME 或GNSS 的更新要求。考
慮到機載設備、導航精度和更新降級的問題,我國民航目前主要
使用基于DME/DME 位置更新的區域導航程序,今后將逐步推
廣應用基于GNSS 位置更新的區域導航程序。
2.2.7 有利于環境保護。區域導航程序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減
少航空器噪音影響和有害氣體排放,進離場航線飛行高度2000
米以下的航段應當盡量避開人口稠密區域。
2.3 設計要求
2.3.1 總體要求。區域導航程序應當按照民航行業標準《目
視和儀表飛行程序設計規范》(MH/T 4023-2007)和民航總局有
關規定進行設計。現行階段區域導航程序只限于進場、離場、等
待和起始進近程序,中間進近、最后進近和復飛階段仍然采用傳
統導航程序。
2.3.2 離場航線劃設。離場航線應當盡量采用指定高度的設
計辦法,以滿足飛行員手動操作航空器上升至一定高度后,再接
通區域導航程序的操作要求;采用起飛前接通區域導航程序的設
計方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導航信號覆蓋范圍和跑道入口坐標精度
等要求。
2.3.3 轉彎角度控制。航段間的最佳轉彎角度應控制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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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下,最大不應超過120 度。
2.3.4 航路點命名。程序中的航路點除使用國際民航組織五
字代碼命名外,可以使用“字母-數字”的方法來命名, 即
“AAXXX”,其中AA 為機場國際民航組織四字代碼的后兩位;X
為0-9 的數字。如果航路點與導航臺重合,則使用該導航臺的識
別號; 如果航路點與跑道入口重合, 則使用“RWNNA”或
“RWNN”,NN 為跑道號,A 為“L”、“R”、“C”。
2.3.5 限制信息公布。應當在航圖上公布程序特殊限制的詳
細信息。
2.3.6 導航源信息標注。為特定的導航源所設計的區域導航
程序,應當在其名稱中注明導航源類型,如VOR/DME、
DME/DME 和GNSS。對于上述三種導航源都能滿足的程序則不
需注明。對于基于VOR/DME 的區域導航程序,在航圖中應包括
VOR/DME 基準臺的識別號。
2.3.7 程序設計標準的標注。應當在程序圖中標注程序設計
使用標準,如:RNAV1 或RNAV2 等。
2.3.8 導航源超障評估。如果程序允許使用不同的導航源,
則超障評估和計算應當以準確度最差的導航源為準。
2.3.9 坐標數據使用。區域導航程序的航路點應當使用
WGS-84 坐標或54 坐標,而且坐標數值應當符合準確度要求。
2.3.10 通訊失效程序的制定和公布。為充分發揮區域導航
程序安全、高效的運行優勢,程序設計部門應當結合區域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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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設計進場和進近階段的通訊失效程序,并在進場圖和儀表進近
圖的顯著位置進行標注。通訊失效程序中,用于航空器自行切入
五邊的最后一個航路點的高度設置必須在MVA 以上;
2.3.11 MVA 圖的使用和公布。MVA 圖可以與區域導航程
序圖結合使用、共同公布。
第三章 區域導航程序使用
3.1 區域導航程序結合雷達的使用方法
3.1.1 區域導航程序應當在雷達監控條件下組織實施。如果應
用于無雷達監控環境,考慮到航空器本身缺少性能監控和告警能
力,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以證明其具有足夠的安全性后,方可組織實
施。
3.1.2 區域導航程序與常規飛行程序都是為航空器實施儀表
飛行而預先確定的標稱航跡。區域導航程序較少受導航設施布局
制約,其設計上的靈活性更加符合實際運行要求。所以,區域導
航程序結合雷達引導將是未來空管指揮工作的發展趨勢。
3.1.3 雷達引導是雷達管制的基本方式,是航空器實施儀表
飛行的重要指揮手段。區域導航程序與雷達引導相比,使用更簡
便,飛行更精確,管制通話量更少。
3.1.4 區域導航程序是雷達引導的一種輔助手段。在特殊情
況下,如雷雨天氣、設備降級、飛行偏航以及其他限制因素等影
響航空器實施區域導航程序時,管制員應當利用雷達引導來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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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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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區區域導航技術應用指導材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