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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方案、管制協調、重要飛行以及其他情況進行全面布置。區
域導航程序運行方案要盡可能覆蓋到相關的各個方面,操作性要
強,并且應當充分考慮與傳統飛行程序的兼容問題。
4.4 上報與審批
4.4.1 地區空管局應當根據區域導航程序設計方案進行軍
民航協調工作,協調工作完成后向地區管理局提交飛行程序設計
報告。
4.4.2 總局空管局根據區域導航飛行程序的設計和審核情
況,視情組織召開評審會,邀請飛機性能、空域管理、飛行程序、
管制運行以及飛行人員對區域導航飛行程序進行評審。
4.4.3 地區空管局根據評審會意見對飛行程序進行修改,按
照現行規定進行報批。
4.5 模擬機驗證
區域導航程序正式試飛前,應當在飛行模擬機上進行導航數
據庫驗證。模擬機驗證前,應當完成臨時導航數據庫編碼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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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輸入,進行模擬機與臨時導航數據庫更新。導航數據庫編碼規
則采用ARINC 424。驗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4.6 開展試飛工作
區域導航飛行程序正式公布前應當進行試飛。試飛檢驗項目
包括:航跡保持的準確性;超障的安全性;導航系統的支持性;
機載導航數據庫編碼的完整性。試飛應當分別完成基于
DME/DME位置更新和GPS位置更新,試飛結果應呈報民航總局。
4.7 公布程序
總局空管局負責在航行資料匯編中發布區域導航程序。地區
空管局應當在ATIS中要求航空器在進入終端區前應及時通報是
否執行RNAV程序。
4.8 召開宣講會
區域導航飛行程序實施前應當組織召開宣講會,對區域導航
程序實施應用的有關問題進行介紹說明,同時對各運輸航空公司
提出明確要求。
4.8.1 航空公司的運行合格審定工作應當根據民航總局
〔2006〕929 號傳真電報《關于對航空公司區域導航運行進行補
充合格審定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4.8.2 地區空管局應當根據《區域導航飛行程序實施暫行規
定》(民航空發〔2004〕9 號)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區域導航
程序的運行方案、實施步驟、實施條件、實施時間、指揮方案和
管制協調等方面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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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運輸航空公司應當根據總局飛標司2004 年1 月5 日
發布的咨詢通告《在終端區實施區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AC-121FS-13)的要求進行準備,盡快完成各類機型的適航審
定以及飛行、簽派人員的宣講和培訓工作。
4.9 試驗運行
鑒于終端區應用區域導航技術還缺乏足夠經驗,為確保安全
和運行順暢,可以在區域導航程序正式實施前開展階段性的試運
行工作。試運行期間,地區空管局應當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靈活調
整實施時段、逐漸增加飛行流量,盡快發揮區域導航程序的運行
優勢。
4.9.1 第一階段應當根據現場運行和流量分布的實際情況,
選取適當的時段實施RNAV 試驗運行。該階段通常不超過4 周
時間。
4.9.2 第二階段可以選取比較繁忙的時間段實施區域導航
程序運行,以便充分發揮程序的優越性,加快機組對程序的適應
和理解。該階段通常不超過4 周時間。
4.9.3 第三階段應當根據前期試運行情況對飛行程序做進
一步優化,對坐標數據進行修改完善,并在試用期內完成對傳統
飛行程序的相關調整。該階段通常不超過4 周時間。
4.10 正式運行
區域導航程序經過三個階段試運行后,地區空管局應當組織
管制運行、空域管理、程序設計以及飛行人員對試運行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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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并將有關問題、意見建議和工作計劃上報總局空管局,總
局空管局批復同意后,各地區空管局可以正式實施區域導航程
序。
第五章 管制員培訓
5.1 實施方法。鑒于實施區域導航程序的經驗不足,現場
運行和管制人員數量短缺,管制員培訓應當結合飛行程序的設計
分階段開展。既通過培訓促進程序設計和運行方案優化,又通過
培訓人員參與設計討論對培訓工作提供指導。
5.2 時間安排。管制員培訓應當早計劃、早安排。區域導
航程序和實施方案需要不斷完善,因此管制員培訓可以分批次地
在程序和實施方案完善階段全面展開。
5.3. 培訓內容。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理論培訓、模擬機培訓、
綜合業務考核、特殊情況培訓、強化習慣差異和思想認識培訓等
五個方面。
5.3.1 理論培訓包括RNAV 基礎知識、飛行程序、運行方
案培訓。
5.3.1.1 RNAV基礎知識培訓主要是了解RNAV在國內外的
實施應用情況、RNAV基本原理、RNAV程序優缺點、實施計劃
安排等,增強管制員參與的積極性,為實施計劃的開展奠定基礎。
5.3.1.2 飛行程序培訓主要是講解RNAV飛行程序,包括新
程序的基本情況、新老程序的區別、管制指揮要點,為第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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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模擬機培訓的開展做好準備。
5.3.1.3 運行方案培訓主要是讓管制員掌握RNAV試驗運行
實施方案,為第三階段模擬機培訓和試驗運行實施做好準備。
5.3.2 模擬機培訓分三個階段進行。
5.3.2.1 第一階段主要針對RNAV飛行程序初稿,著重于熟
悉和評價區域導航程序。
5.3.2.2 第二階段主要針對審定后的RNAV程序進行各種流
量情況下的模擬訓練,提高管制員程序運用熟練程度,并對飛行
程序提出修改建議。
5.3.2.3 第三階段主要針對批復后的RNAV程序和試驗運行
方案而進行高仿真度的模擬培訓,進行多個扇區同時運行演練,
包括新舊程序混合使用、區域導航程序與雷達引導混合使用等情
況。
5.3.3 綜合業務考核。RNAV試驗運行前,應組織全體進近
或者塔臺管制員進行RNAV業務知識和模擬機實際操作考核,不
通過者不允許在RNAV程序實施期間上崗工作。
5.3.4 特殊情況培訓。對管制員進行區域導航程序培訓時,
應當對航班流量大幅增加、惡劣天氣、偏航、終止或恢復RNAV
程序以及空軍活動時的特殊情況預案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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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區區域導航技術應用指導材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