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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區域導航點到點直飛不能取代雷達引導。現行階段儀
表飛行程序的中間進近、最后進近和復飛航段仍然需要通過傳統
飛行程序來實現,雷達引導在航空器實施三、四轉彎時所具有的
快速響應優勢是區域導航點到點直飛功能所不具備的。
3.2 正常情況下區域導航程序的使用
3.2.1 管制間隔。區域導航程序結合雷達管制使用時,航空
器之間的間隔按照雷達管制間隔掌握,由管制員負責;區域導航
程序結合雷達監控下的程序管制使用時,應當使用程序管制間隔
并由管制員進行配備。
3.2.2 飛行高度。沿區域導航程序運行的航空器已經具備規
定的安全保護區,航空器飛行高度在符合程序高度時可以低于最
低雷達引導高度(MVA)。當飛行高度在最低雷達引導高度以
上時,管制員可以主動指揮航空器加入或脫離區域導航程序;當
飛行高度符合程序高度但低于最低雷達引導高度時,管制員不得
主動實施雷達引導。
3.2.3 航空器移交。區域管制員應當盡早將航空器移交給終
端區管制員,確保終端區管制員有足夠時間(在不遲于第一個區
域導航程序航路點前)向機組發布RNAV 進場許可。
3.2.4 航空器接收。終端區管制員在確認航空器具備實施
RNAV 能力時,應當盡早通知機組安排使用的落地跑道和相應的
區域導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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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進程單標注。對于具備和不具備區域導航能力的航空
器,終端區管制員應當在進程單上做出不同標注,對于執行和未
執行“規定速度和高度”(profile)的航空器也應當做出不同標
記。
3.2.6 區域導航“規定速度和高度”使用方法。在區域導航
程序的實施初期和航班流量高峰時段,管制員應避免使用“規定
速度和高度”指令,盡量通過速度控制調配航空器間隔。在非繁
忙時段或程序熟練應用后,管制員可以發布“規定速度和高度”
指令或者使用點到點直飛方法以減輕工作負荷。
3.2.7 區域導航點對點直飛使用方法。為確保航跡引導精
度,縮短飛行距離或者拉開側向間隔,管制員可以指揮航空器直
飛三邊、五邊或者離場航線上的航路點。實施點到點直飛時,飛
行高度必須滿足最低雷達引導高度的要求,而且機組在執行點對
點功能后,機載設備上該點之前的航路點將被自動刪除,無法恢
復。
3.3 特殊情況下區域導航程序的使用
3.3.1 當飛行高度在最低雷達引導高度以上時,管制員可以
主動指揮航空器加入或脫離區域導航程序。
3.3.1.1 航空器發生緊急情況需要避讓時,通常通過雷達引
導指揮有影響的航空器脫離區域導航程序實施避讓,同時采取流
量控制措施,減少區域內航空器的數量。
3.3.1.2 航空器失去區域導航能力時,管制員應當進行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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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或者指揮其使用傳統儀表程序。使用雷達引導應當盡量與區
域導航程序標稱航跡相一致。
3.3.1.3 航空器偏離標稱航跡超過2 千米或者認為偏差不可
接受時,航空器駕駛員或者管制員應當立即中止使用區域導航程
序,改用雷達引導或傳統飛行程序。
3.3.1.4 遇有特殊天氣、導航源失效或者其他限制因素影響
區域導航程序正常使用時,管制員應當立即終止區域導航程序運
行,改用雷達引導或者傳統飛行程序。
3.3.2 當飛行高度符合程序高度但低于最低雷達引導高度時
遇到航空器偏航、危險天氣、導航源失效等特殊情況,管制員應
當使用建議性指令引導航空器脫離或重新加入區域導航程序。
第四章 實施步驟與要求
4.1 前期準備
區域導航程序設計前應當組織空管、飛行和機場等部門就存
在問題、實際需求、設計目標等進行深入調研,制定詳細可行的
工作計劃。調研內容主要包括:機場空域現狀、機場流量分布情
況、目標需求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傳統飛行程序局限性和區域
導航程序可行性、導航設備布局情況、機場定位和未來發展規模、
本場運行機型分布情況、航空公司需求等。
4.2 初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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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期準備階段的調研情況明確區域導航程序的設計目
標,組織開展區域導航程序的初步方案設計。初步設計過程中,
設計單位應當廣泛征求空管、飛行和機場等部門的意見。初步設
計工作主要包括:
4.2.1 測量相關導航臺站地理坐標。導航源是影響區域導航
精度的主要因素,導航臺的地理坐標(WGS-84 坐標和北京54
坐標)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并出據相應報告,測量結果
應當由各地區空管局進行審核和上報。
4.2.2 分析導航信號覆蓋及精度。程序設計部門應當通過通
訊導航部門或委托其它有資質的單位評估相關導航臺覆蓋范圍
及精度,有關要求應當滿足區域導航程序的設計需要。研究工作
應首先精確計算可供使用的DME 覆蓋,其次分析可用的導航臺
組合信號精度。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區域和只具有一對可用導航臺
組合的區域應當標明。
全球定位系統(GPS)在區域導航飛行程序上的使用,參照
《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進行航路和終端區IFR 飛行以及非
精密進近的運行指南》(AC-91FS-01)執行。
4.2.3 地區空管局在制定進離場航線和程序調整方案過程中
應當聽取飛行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并注意運行初期與繁忙時段運
行的不同要求,確保方案切實可行。
4.2.4 地區空管局應當協調當地軍航、機場管理部門對進離
場航線和程序調整方案的空域條件、噪音影響等問題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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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理解和支持。
4.2.5 按照技術標準詳細設計進離場航線和飛行程序,綜合
各方面的限制因素進行安全和可行性評定。
4.3 完善規定
地區空管局應當明確區域導航程序和傳統程序以及雷達引
導混合運行的相關規定;完善相鄰管制單位間的管制移交協議;
制定區域導航程序運行方案,對實施步驟、實施條件、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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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區區域導航技術應用指導材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