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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下,可以先報告部分內容,但應盡快補充、完善信息內容。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危害,或者
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
責、權限,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與影響范圍,立即啟動相關等
級應急響應,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發生專項應急預案未涉及的情況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
總體應急預案與地區應急預案規定的工作原則、職責分工、指揮與
運行機制、程序、標準,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門的組織、指揮或協調,
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民航管理部門在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時,
可以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應急處置措施: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號)
(一)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技術人
員實施民航應急處置;
(二)搜尋、援救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航空器與人員,開展必
要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突發事件威脅或影響的
人員;
(三)控制危險源,劃定并有效控制民航應急處置區域;
(四)啟用備份設備、設施或工作方案;
(五)搶修被損壞的民航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民航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
使用民航有關工作、服務場所,中止或者限制民用航空活動;
(七)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次生、衍生災害應對措施;
(八)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民航專業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及
其他資源;
(九)組織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和
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十)其他有利于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危害的必要措
施。
第三十七條 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民航管理
部門協助和配合應急處置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應
急處置所需要的行動規模、民航運行情況與相關應急預案,啟動相
關等級應急響應,組織、協調相關企事業單位給予協助和配合。
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民航管理部門的部署和本單位相關應急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號)
預案,迅速制定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企事業單位有義務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
門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航管理部門在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過
程中,應當準確、及時地發布民航應急處置信息。
企事業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可以發布有關本單位遭受突
發事件影響和采取應對措施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
或者民航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發布的信息應當避免干擾或
者妨礙民航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參加應急處置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指
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組織、指揮或
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工作情況。
第四十一條 參加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應
當詳細記錄應急處置工作過程。
第四十二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或者協
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的任務完成
時,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
預案的規定終止應急處置。
第六章善后處理
第四十三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 )
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盡快組織、協調損失評
估、受損設備與設施修復、受影響民用航空活動恢復、補助、補償、
撫恤和費用結算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民航局根據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制定或向有
關部門申請扶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企事業單位發展的優惠政
策。
第四十五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
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總結、評估工作,查明突發事件發
生的經過與原因,總結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民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
的,由民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民航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設立或指定民航應急工作相關機
構。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條,未制定應急預案、未
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組織預案演練。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及時消除突發事件發生隱
患o .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號)
第四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民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收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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