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一397
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令第196號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2010年3月16日公布)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196號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CCAR一397)已經2010年1
月25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老字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號)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民航應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
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
理局(以下統稱為“民航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為履行以下責
任和義務而開展的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善后
處理等民航應急工作遵守本規定:
(一)防范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威脅與危害,控制、減
輕和消除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
除其危害。
(三)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
工作。 ‘
第三條 民航建立應對突發事件分級響應制度。根據突發事
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威脅與危害,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的突發
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以及協助和配合國家、地
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實行分級響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航局令第196號)
應,在相應的范圍內組織、指揮或協調民航相關單位采取相應的應
急處置措施。
民航應對突發事件分級響應等級劃分標準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條 民航管理部門組織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突
發事件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以選擇時,
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五條 民航應急工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
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民航管理部門成立應急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
國或所轄地區的民航應急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下級民航管理部
門、企事業單位的民航應急工作。
企事業單位的民航應急工作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門的監督、
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民航管理部門設立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協助應急工
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民航應急工作,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
部門的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建立必要的工作聯系,履行信息匯總與
綜合協調職責。
民航應急工作辦事機構的人員配備應當滿足本部門應急工作
的需要o ·
第八條 民航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應急值守機構,負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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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報告和通報突發事件的預警與發生信息,協助組織、指揮和協
調應急處置。
應急值守機構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值守
機構建立必要、可靠的工作聯系。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應急工作機構,負責
聯系民航管理部門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向民航管理部門應急值守
機構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條 民航管理部門的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具
體管理相關民航應急工作。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威脅、危害,民
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或者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
部門要求民航協助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時,民航管理部門可以視
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民航管理部門不能有效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需
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時,應當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二條 民航管理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
民航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參與應急處置指揮。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弋行政法規、規
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民航運行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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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民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地區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
規、規章和民航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制定相應的應急預
案。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跨地區運營的航空服務保障公司的
應急預案應當報民航局備案,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應
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當明確適用的情境條件,并根據其性
質、特點、影響、應對需要,明確工作原則、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指
揮與運行機制,規定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
援、善后處理等工作環節的操作程序、相關標準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當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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