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 9 1號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一1 4 o)已經2 o o 7
年1 2月1 o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 o o 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六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總則
機場安全管理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人員資質及培訓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準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民用機場使用手冊的修改
飛行區管理
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要求
巡視檢查
檢查程序及規則
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要求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機坪運行管理
機坪檢查及機位管理
航空器機坪運行管理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機坪作業人員管理
機坪環境衛生管理
機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八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十一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十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障礙物的限制
障礙物的日常管理
電磁環境的管理
鳥害及動物侵入防范
基本要求
生態環境調研和環境治理
巡視驅鳥要求及驅鳥設備管理
鳥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除冰雪管理
不停航施工管理
基本要求
不停航施工的批準程序
一般規定
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
運行安全管理
應急處置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
基本要求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
分)的運行安全管理。民用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民用機場(以下統稱機場),包括運輸機場和通用
機場。運輸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通用機場
的運行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全國機場
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
內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管理,負責機場安
全、正常運行的組織和協調,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機場
的運行安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
簽訂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
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
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六條 在機場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
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民航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
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項管理
規定。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機
場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
他駐場單位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組成,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對機場運行安全工作進
行指導;
(二)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
(三)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四)對機場運行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
關單位落實。
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
落實機場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
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機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
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
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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