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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飛行校驗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飛行校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飛行校驗(以下簡稱“飛行校驗”)
是指在運行環境下對設備空中輻射信號進行采樣和測試,檢查設備
性能和飛行程序,為設備開放以及飛行程序使用提供必要依據的空
中驗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所使用的地面、空
中設備和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
飛行校驗驗證的設備和飛行程序稱為校驗對象。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飛行
校驗工作的統一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
空管局”)負責辦理飛行校驗管理的具體事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的飛行校驗工作。民航地
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負責辦理本轄區飛行
校驗管理的具體事宜。
飛行校驗工作由民航總局指定的飛行校驗機構和校驗對象的運
行管理單位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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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飛行校驗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飛行校驗的種類和優先次序
第五條 飛行校驗分為特殊校驗、定期校驗、投產校驗、監視校
驗等四類。
第六條 特殊校驗是指在出現下列特殊情況時,對校驗對象受影
響部分進行有針對性的飛行校驗:
(一) 飛行事故調查的情況;
(二) 維護人員、飛行人員發現有不正常現象,校驗對象的運
行管理單位認為需要進行飛行校驗的情況;
(三) 由于設備的頻率、輻射單元、射頻組件、場地保護區域、
電磁環境等因素的改變,可能導致空間信號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 非設備、場地原因造成的設備停用超過90 天后需重新
投入使用的情況。
第七條 定期校驗是指為確定校驗對象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和持
續滿足運行要求,按照規定的校驗周期對運行中的校驗對象所進行
的飛行校驗。
第八條 投產校驗是指為獲取校驗對象全部技術參數和信息而
進行的全面飛行校驗,包括航路航線和飛行程序增加、調整后的飛
行校驗。
第九條 監視校驗是指投產校驗后的符合性飛行校驗,或者總局
空管局、地區空管局認為其他必要的情況下,對運行中的設備進行
的不定期飛行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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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飛行校驗應當按照飛行校驗種類的優先次序安排。
飛行校驗種類的優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為特殊校驗,定期校驗,
投產校驗,監視校驗。
第二節 飛行校驗科目
第十一條 特殊校驗應當至少完成本規則附錄一有關科目。
對于本規則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的情況,飛行校驗機構
和校驗對象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校驗方
案,確定校驗科目,并報地區空管局批準或直接執行投產校驗科目。
對于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所列的情況,設備停機少于270 天的
應當執行定期校驗科目;超過270 天(含)的應當執行投產校驗科
目。
第十二條 定期校驗、投產校驗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一有關科
目執行。
第十三條 監視校驗中的符合性飛行校驗科目應當按照本規則
附錄一執行。其他監視校驗應當由總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根據具
體監視要求確定校驗科目。
第三節 飛行校驗的對象和周期
第十四條 校驗對象包括導航設備,通信設備、監視設備和飛
行程序以及其他需要校驗的設備。
導航設備包括航向信標、下滑信標、全向信標、測距設備、無
方向性信標、指點信標、衛星導航設備。
通信設備包括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高頻地空通信系統、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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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監視設備包括航管一次雷達、航管二次雷達、場面監視設備、
精密進近雷達、自動相關監視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多
點定位相關系統。
第十五條 導航設備飛行校驗按照如下周期執行:
(一) Ⅰ類儀表著陸系統每270 天執行一次定期校驗,但是在投
產校驗后90 天內應當增加一次監視校驗。
(二) Ⅱ類、Ⅲ類儀表著陸系統每120 天執行一次定期校驗,但
是在投產校驗后90 天內應當增加一次監視校驗。
(三) 全向信標、無方向性信標、獨立使用的測距設備,在承擔
進近導航功能時每540 天執行一次定期校驗,但是在投產校驗后270
天內應當增加一次監視校驗;在承擔航路導航功能時每1080 天執行
一次定期校驗,但是在投產校驗后540 天內應當增加一次監視校驗。
(四) 獨立使用的航向信標每540 天執行一次定期校驗,但是在
投產校驗后270 天內應當增加一次監視校驗。
(五) 測距設備或指點信標與其他導航設備配合使用時,與該導
航設備同周期校驗。
(六) 其他導航設備的飛行校驗周期按照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 監視設備按規定在設備投產前、大修后和系統升級
后應進行飛行校驗。
第十七條 通信設備的飛行校驗周期按照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 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周期按照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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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飛行校驗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 飛行校驗周期應當從投產校驗或上一次定期校驗完成的日
期開始計算。
(二) 在特殊校驗中,執行定期或投產校驗科目的導航設備,其
飛行校驗周期從此次校驗完成日期起重新計算;未執行定期或投產
校驗科目的導航設備,此次特殊校驗不影響其飛行校驗周期。
(三) 監視校驗不影響飛行校驗周期的計算。
(四) 導航設備同時承擔航路和進近功能時,其飛行校驗周期應
當按照其功能分別計算。
(五) 測距設備或指點信標與其他導航設備配合使用時,其飛行
校驗周期應當按照該導航設備的飛行校驗周期分別計算。
第三章 飛行校驗的實施機構
第一節 飛行校驗機構
第二十條 飛行校驗機構負責校驗任務的執行和組織保障,應
當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飛行校驗任務,確保校驗飛行順利實施,
并對校驗測量結果和飛行校驗結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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