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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維修系統航材管理專項治理清查項目工作標準
1. 依據和目的:
本文件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 部(CCAR-121 部)和第
145 部(CCAR-145 部)制定,目的是對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在航
材采購、送修及內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和提供指導,保證維修過
程中使用航材的合法性和維修記錄的規范性,防止“黑航材”流
入我國維修行業及裝機使用,保障民用航空飛行安全,促進維修
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2.術語和定義
2.1 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制造系統:指根據CCAR-21 部批準的生
產系統,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持有人;
(2)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持有人;
(3) 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
(4) 生產許可證(PC)持有人。
2.2 民航總局批準的部件:指根據CCAR-21 部或CCAR-145 部,
在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制造的或在民航總局批準的維修單
位維修的,并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型號設計數據的部件。
2.3 民航總局認可的部件:指下述認可的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零
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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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根據CCAR-21 部及雙邊適航協議,裝于經型號認可的
外國航空產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據CCAR-145 部及有關維修合作安排或協議認可的維
修單位維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方式進行的因設計
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廠家確定的標準件(如螺母和螺栓)
(5) 航空公司根據民航總局批準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維
修目的的零部件;
(6) 由民航總局授權的人員確定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數據
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總局規定的情況。
2.4 標準件:指其制造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的零
件,包括其設計、制造和統一標識要求。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
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
確的。
2.5 原材料:指符合確定的工業或國家標準或規范,用于按照航
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規范進行維修過程中的加工或輔
助加工的材料。這些標準或規范必須是公開發布并在航空器或其
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明確的。
2.6 新件:指沒有使用時間或循環經歷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型
號審定過程中的審定要求經歷或臺架實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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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航材: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2.8 航材供應商:指向航空運人提供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
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單位和個人。航材供應商應當為經批準或認
可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維修單位、航材經銷商。任
何僅提供信息、運輸、財務服務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機構)不
視為航材供應商。
2.9 航材分銷商:指以自身的名義購買航材,進入庫房,再將其
轉賣或分賣給最終使用人的航材經銷商。
3.航材的來源
3.1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在維修過程中使用和準備使用的新件、
標準件或原材料應當能追溯到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
證明文件持有人,包括:
(1)持有生產許可證、生產檢驗系統批準書的航空器或航空
器部件制造廠家;
(2)持有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
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
(3) 符合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指定規范的標準件
或原材料制造廠家。
注:當航材直接來自不持有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
證明文件的航空器子部件、零件制造廠家時,該制造廠家應當具
有持有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證明文件的制造廠家授
權直接發貨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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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在維修過程中使用和準備使用的使用過
航空器部件應當能追溯到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
3.3 為保證本文件3.1 和3.2 段的可追朔性,除可直接向民航總
局批準或認可的生產系統證明文件持有人、維修單位直接采購
外,還可向經過本單位評估的航材經銷商采購。
3.4 航材經銷商的評估應當由質量部門組織進行,在書面或現場
審核確認符合下述條件后,由質量經理批準后列入本單位的航材
供應商清單:
(1)國內航材經銷商應當具備本地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的經營
許可、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
(2)國外/地區航材經銷商應當具備本國或本地相應得經營
許可、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
(3)對于設立存儲倉庫的航材經銷商,其庫房管理應當符合
本文件第9 段的規定。
(4)對于從事航材分銷業務的航材經銷商,應當符合本文件
附錄的規定。
注:對于獲得制造廠家授權的專業航材經銷商、獲得相應國
際組織或協會(如ASA、ATA 等)有效證書的航材經銷商可僅采
取書面審核的方式,否則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3.5 航材供應商清單應當在質量部門控制下,連續二年中斷采購
的航材供應商應當經從航材供應商清單中剔除,經過重新審核批
準后方可在列入航材供應商清單,并嚴格按照航材供應商清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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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航材。
3.6 對于提供可疑非經批準航材的航材經銷商,一旦發現,民航
總局飛行標準司將向維修單位公告限制使用信息,并且任何維修
單位也不得再向其采購航材。
4.航材的合格證件和文件
4.1 除標準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總局批準的新件應當具備民航
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
的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AAC-038)。
注:對于在CCAR-21 部發布前已經定型并生產的航空器部
件,可采用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書方式。
4.2 除標準件和原材料以外,對于民航總局認可的外國制造的新
件,應當具有由所在國民航當局批準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
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包括其
它等效方式,如俄制航空器的履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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