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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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美國聯邦航空局(FAA)規定的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
證書(Form 8130-3)一般用于出口適航批準的證明,相同的產
品如沒有Form 8130-3,意味著僅能美國國內使用。
4.3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提供制造廠家出示的符合性聲明,表明其
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標準
或規范。
注:裝箱單或發貨單不能作為符合性聲明。
4.4 對于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除按照有關的運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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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另有規定外,應當具有按照CCAR-145 部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
位頒發的維修放行證明(因設計或制造原因導致的索賠修理或執
行強制性改裝的零部件可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指定
方式的維修放行證明),并且滿足:
(1)該部件自上一次從運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維修工
作是由CCAR-145 部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進行的;
(2)所進行的維修在其批準的范圍,并且符合CCAR-145 部的
維修工作準則;
(3)該部件具有本段3.5 中規定的適用信息記錄。
注:如果運行規章中規定可以按照CCAR-43 部有關要求由航
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實施的維修,可以具有制造廠家的維修放行合
格證件。
4.5 航空器部件還必須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
下適用信息:
(1)適航指令狀況
(2)服務通告的執行狀態
(3)時限/循環壽命(如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包括使用
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
件);
(4)庫存壽命數據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要
工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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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
(7)以往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
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4.6 對于只有一個合格證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銷商可以在保存
原始合格證件的情況下提供原始合格證件的復印件加蓋航材分
銷商的分銷章,說明是真實的復印件(True Copy)。
注:有些航材分銷商采取分銷文件來代替分銷章。
5. 航材采購和運輸
5.1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在采購航材時,必須通過與航材供應商
簽訂書面合同進行。
5.2 航材采購合同中應當至少包括所采購航材的件號(或型號、
規范)、名稱、數量、合格證件要求等內容,如采購使用過的航
材還須在合同中明確提供4.5 段中要求的信息。
5.3 無論接收和發出的航材,其包裝及運輸應當滿足ATA-300 的
要求;當涉及運輸CCAR-276 部規定為危險品的航材時,其包裝
和運輸還應當符合相應的規定。
注:有些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在其有關的手冊中對包裝和運
輸的事項有詳細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危險品運輸事項,當嚴格遵
守其規定。
5.4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在采購和運輸航材時還應當滿足如下的
適航性限制:
(1)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確損傷的事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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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視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購。
(2) 經過高溫、失火、鹽水或腐蝕性液體侵害的部件視為不
可用件,需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過適當的修理和測
試后確定其可用性后方可使用。
6. 航空公司的航材送修
6.1 航空公司應當建立質量部門控制下的送修廠家評估制度,包
括首次送修前的評估和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持續評估,在書面
或現場審核確認至少符合下述條件后,由質量經理批準后列入本
公司的航材送修廠家清單:
(1)維修單位持有有效的維修許可證;
(2)維修單位在維修經驗、設備水平和人員資格上滿足本
公司的質量標準;
(3)維修單位在子部件和關鍵工藝的能力上滿足本公司質
量和維修周期控制的要求;
(4)維修單位在以往為本公司的維修過程中遵守規定的信
息報告和維修記錄提供要求,信息和記錄真實;
(5)維修質量穩定可靠。
6.2 航材送修廠家清單應當在質量部門控制下,并嚴格按照航材
送修廠家清單送修航材。航材送修廠家清單應當至少包括航材送
修廠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合格證件號、合格證件有效期
限、送修范圍等內容,并應當及時將合格證件到期、放棄、暫停
或吊銷的維修單位從清單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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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航材的送修應當通過簽訂送修合同進行。送修合同應當至少
與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并持有有效合格證件的維修單位簽訂,
并且確認送修的航空器部件在其經批準的維修能力范圍內。送修
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送修件的名稱、件號或型號、序號;
(2)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冊號、機型;
(3)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經歷;
(4)維修要求;
(5)合格證件和維修記錄要求,其中應當至少包括表格
AAC-038“適航批準標簽/維修放行證書”和CCAR-145 部145.23(1)
所要求的維修記錄。
注:對協議采用包修或者交換的方式,同樣視為送修。
6.4 航材送修過程中,航空公司應當至少對下述事項進行控制,
并向維修單位提供明確的書面確認或指令:
(1)檢查發現送修航材的故障與送修合同描述不一致;
(2)超手冊維修;
(3)使用串件或自制件;
(4)外委送修或轉包維修;
(5)其他任何非正常情況。
6.5 航材送修返回后,航空公司至少應當獲得并保存下述記錄的
原件(維修記錄的保存按照AC-121-59 中的規定執行),并將記
錄中相關的信息反饋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關控制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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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發現缺陷及其糾正措施記錄;
(2)適航指令和服務通告執行記錄;
(3)零部件更換記錄;
(4)最終測試結論(如適用);
(5)維修放行證明;
(6)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如適用)。
注:除維修放行證明、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外,上述信息可
以以維修報告的方式由維修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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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系統航材管理專項治理清查項目工作標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