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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維修記錄規范
7.1 維修單位對在本單位實施的任何維修工作都應當保存維修記
錄,維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如下信息或內容:
(1)基本信息:包括送修人、合同號、生產指令號、維修
件信息(制造廠家、件號、序號等)、維修依據手冊和文件、有
關日期等。
(2)本單位工作記錄:包括填寫完整的工作單卡、發現缺
陷及采取措施記錄、換件記錄、執行的適航指令和服務通告清單、
保留工作、測試記錄、維修放行證明、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等。
注:無論維修工作結果如何,如放行、中途返回送修人、報
廢等,本單位的工作都應當記錄并保存。
(3)輔助支持文件:包括送修合同、送修航材的原始掛簽、
送修人的書面確認或指令、更換器材的合格證件、外委維修記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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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上述維修記錄一般應當按照統一的識別索引(如生產指令
號)集中存放,如果分開保存,則應當確保便于對應識別和查找。
7.3 維修過程中器材更換記錄應當注明更換上器材的件號、序號
/批次號、狀態(新件、使用過件及串件等),并注明拆下器材的
件號、序號/批次號、后續處理方式(如報廢、返回送修人、送
修等)。如更換上器材僅是某一合格證件包括航材的一部分,則
應當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證件,在具體維修記錄中保存加蓋本單位
真實性(True Copy)印章的復印件,并注明具體使用的航材。
7.4 如果維修單位根據上述維修記錄單獨生成維修報告方式向送
修人提供要求的維修信息,但維修報告應當根據實際的維修記錄
生成,并與維修記錄在內容上一致,并且所提供維修報告的復印
件應當同維修記錄一同保存。
8.航材檢驗
8.1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所有采購的航材應當經過檢驗合格后方
可入庫存儲或在維修中使用。
8.2 航材檢驗人員應當由經過培訓熟悉航材管理知識、職責獨立
于采購人員,并經質量部門資格評估獲得授權的人員擔任。
8.3 航材檢驗應當使用規范的工作單對照檢查并記錄,檢查項目
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確認航材的包裝符合相應的規范,并且沒有開封或破損;
(2)檢查航材與訂貨合同、發貨單、合格證件及其他適用文
件在件號、序號、數量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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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實航材合格證件的符合性和真實性;
(4)核實航材的標識的可讀性和符合性(如:是否被修改序
或遮掩、商標或件號/序號不正確或缺少、蝕刻或序號位于非正
常的位置等);
(5)目視檢查可見部位是否有不正常情況(如:表面被改動
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鍍層、有使用過的跡象、擦傷、新漆覆蓋
舊漆、試圖從外部進行修理、銹蝕或銹痕等);
(6)核實其庫存壽命和/或時限壽命是否超期(如適用);
注:對大量同樣包裝的航材可采取隨機抽樣檢查的方式。
8.4 航材檢驗過程如發現任何不正常或可疑情況,應當立即隔離
存放并報質量部門加以確認。對于確認為可疑非經批準航材的情
況,還應當按照本文件第12 段的要求及時上報和進行隔離控制。
8.5 航材檢驗的記錄、訂貨合同、發貨單、合格證件及其他適用
文件應當至少保存致相應的航材被領用后二年。
9. 航材的庫房管理
9.1 航空公司、維修單位應當根據所存儲的航材建立相應的庫房
管理制度,包括對航材進行準確定位標識,保證航材的存儲滿足
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建立航材領用和發放登記和控制制度。
9.2 航材定位標識應當以便于查找的書面或計算機系統方式進
行控制,保證實物的存放與書面或計算機控制系統一致,并不得
混放。
9.3 本文件第8.5 段要求保存的文件可以與航材實物一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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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單獨存放,但單獨存放時應當建立清晰的索引方式保證航材實
物與文件的對應性。
9.4 航材的存儲條件和期限應當符合制造廠家相應手冊或文件
(如: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規定,為此應當以明確
的方式告知相應的庫房管理人員,建立有效的控制方式進行控
制,并考慮以下因素:
(1) 復合材料:通常情況,大部分復合材料(熱固聚合體)
都有冷藏的庫存壽命,因此必須按照制造廠家給定的溫度范圍冷
藏和限制非冷藏時間,并必須保持累計的非冷藏時間記錄,以防
止超出其庫存壽命。
(2) 防磨軸承:防磨軸承如不密封地長時間儲存或不正確的
儲存后,會造成惡化而影響其使用壽命或功用,在使用前應當經
過全面的檢查和潤滑。
(3) 涂料、漆、密封劑和粘合劑:如果因為老化或環境狀況
可能造成性能惡化時,在使用前應當經過測試。
(4) 具有內部封圈的部件:對于諸如泵、活門、作動筒、馬
達、發電機和交流發電機等具有內部封圈的部件長期存放會造成
惡化,受其影響將會在使用中過早出現故障,因此除非具有其它
的預防性程序,應當建立庫存壽命的控制。
(5) 靜電敏感部件:對于具有靜電敏感標識的部件,如果在
存儲和運輸過程中沒有恰當的防靜電保護措施,可能造成其性能
惡化或不正常,在使用前需由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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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適當的測試后確定其可用性。
9.5 庫存航材的領用應當通過書面領用單或計算機系統控制的
方式規范地進行,并由庫房管理人員向有關人員發放。發放時雙
方應當核對航材的準確性和可用狀況,并在發放后進行登記。
9.6 對于航材合格證件與實物一同發放的情況,如合格證件所包
含的航材分散或分批發放,可采取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證件,發放
加蓋本單位真實性印章的復印件的方式進行。
9.7 對于送修人提供并交由維修單位保存的航材,上述要求也同
樣適用,但應當明確標明,并有效控制不得用于該送修人之外的
維修。
10. 部件維修的串件控制
10.1 維修單位在維修過程中如欲串用其他待修或可用部件中的
子部件或零件時(有些情況也可稱為拼修),應當同時滿足如下
條件和限制:
(1)送修人書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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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系統航材管理專項治理清查項目工作標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