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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空旅客手冊目錄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改《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決定(1996
年2 月27 日)
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1985 年1 月1 日制定,1996 年2
月28 日修訂)
三、關于下發(fā)《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1996 年8 月2 日)
四、關于《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說明
五、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
決定(2004 年7 月12 日發(fā)布)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改
《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的決定
(1996 年2 月27 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總結幾年來旅客國內航空運輸?shù)?br />
實際情況,決定對中國民用航空局1985 年1 月1 日制定公布的《旅客、行李國內運
輸規(guī)則》作全面修改和補充,要點如下: 一、規(guī)章名稱改為《中國民用航空旅客、
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二、在總則中增寫有關規(guī)章中出現(xiàn)的專有名詞定義的規(guī)定。
三、將原規(guī)則第二章旅客運輸修改成若干章,就旅客運輸?shù)母饔嘘P事項作出更具體
明確的規(guī)定,增加可操作性。四、刪去規(guī)則第四章有關包機運輸?shù)娜恳?guī)定。本
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
(1985 年1 月1 日制定,1996 年2 月28 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內航空運輸?shù)墓芾恚Wo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
權益,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以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內航空運輸
及經承運人同意而辦理的免費國內航空運輸。
本規(guī)則所稱“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jù)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fā)地、約定經停
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第三條本規(guī)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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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
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銷售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yè)的企業(yè)。
(三)“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shù)孛娣⻊沾順I(yè)務的企業(yè)。
(四)“旅客”指經承運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載運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五)“團體旅客”指統(tǒng)一組織的人數(shù)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
機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兒童”指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七)“嬰兒”指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
(八)“定座”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九)“合同單位”指與承運人簽訂定座、購票合同的單位。
(十)“航班”指飛機按規(guī)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十一)“旅客定座單”指旅客購票前必須填寫的供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據(jù)
以辦理定座和填開客票的業(yè)務單據(jù)。
(十二)“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guī)
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
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或離退休干部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
口簿等證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
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lián)和旅客聯(lián)等內容。
(十四)“聯(lián)程客票”指列明有兩個(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來回程客票”指從出發(fā)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fā)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機聯(lián)”指客票中標明“適用于運輸”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lián)適用
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九)“旅客聯(lián)”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lián)”的部分,始終由旅客持有。
(二十)“誤機”指旅客未按規(guī)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xù)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guī)定
而未能乘機。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發(fā)站辦理乘機手續(xù)后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
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錯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
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填開行李票的行
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隨身攜帶物品”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
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識別行李的標志和旅客領取托運行李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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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后,關機門的時間。
第四條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應在實施前對外公布。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不
得任意變更。但承運人為保證飛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調整。
第二章定座
第五條旅客在定妥座位后,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
承運人可規(guī)定航班開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
定座。不定期客票應在向承運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定座。
第六條已經定妥的座位,旅客應在承運人規(guī)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
承運人對所定座位在規(guī)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應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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