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1定期制航行資料
定期制航行資料是國際上實行的一種按定期頒發制度公布的航行資料。這種定期頒發制度采用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表,前后兩個生效日期之間間隔為 28天。頒發的內容在生效后的 28天內不得更改,除非通知的內容有效期不持續28天。定期制航行資料必須保證用戶提前 28天收到資料。
各部門負責的下述各項服務、程序和設施的設置、撤消、工作時間變化和預定的重要變更,應按定期制要求頒發航行資料。
1)空域規劃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飛行情報區、管制區、管制扇區、管制地帶、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危
險區、禁區和限制區(包括類型、活動時間)等的范圍(水平和垂直)、
規定和程序;
——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程序;
——存在攔截可能的永久性區域或航路、航段。
2
) 飛行標準和航務部門
——機場等待和進近程序、進場和離場程序;
——減低噪音程序。
3
)基建機場部門
——影響航行的障礙物(位置、高度、燈光);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機坪。
4
)運輸部門
——海關及出、入境等法令、規定。
5
)通信導航部門——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位置、頻率、呼號及影響飛行的定期維修)。
6
)氣象部門
——氣象設施(包括廣播)和程序。
在按定期制要求頒發上述內容時,各業務部門應在共同生效日期表(見附錄二)中選擇適當的生效日期,并在預計生效日期 60天以前,向同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
4.3.2非定期制航行資料
上述 3.1條之外的資料屬于非定期制航行資料。這類資料不要求在共同生效日期生效,但是航行情報部門同樣需要一定時間進行編輯制作,應當提前提供原始資料。
1)航行通告
臨時性資料和內容簡短又比較緊急的長期性資料,以航行通告(即電報)形式發布。凡是需要以航行通告發布航行情報時,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提前 8天通知同級航行情報部門。不可預見的緊急資料應當立即提供。
2)印刷資料
永久性資料、文字較長或需用圖表說明的資料,以補充資料或航行資料修訂形式印刷發行。凡是需要發布此種資料時,各業務部門應至少提前 56天,向同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
3)國際分分的法規性資料民航總局各業務部門提供向國外發布的法規性資料,就在生效日期 80天以前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以便進行編輯、翻譯、制作和發行。
某些資料的公布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時,提供原始資料的時間應按需要提前,以便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
4)咨詢性資料
凡是需要發布咨詢性資料時,各業務部門可自行根據資料的緩急程度提前提供。但其內容涉及按 3.1節、3.2節發布的資料時,應與之一致或提前,便于飛行人員提前了解情況。
4.
4提供原始資料的方法
4.
4.1為保證及時、準確地發布航行情報,各業務部門提供資料時,應填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見附錄三),作為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的統一形式和本部門存檔依據。提供原始資料時,可采用下述方法。
1
)只要時間允許,應當以打印件或鋼筆書寫繪制的書面資料提供。
2
)時間不允許時,可以用傳真電報或航空電報形式提供。
3
)緊急情況下亦可使用電話通知,但事后應以書面資料或電報予以證實。
4.
4.2民航各級有關業務部門通常向同級航行情報部門提供原始資料。需經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核實批準的資料,由各業務部門按本系統的報批規定上報總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原部門提供同級航行情報部門,亦可由總局業務部門提供總局航行情報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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