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地面上的航空器(包括停場航空器)及機場設備和設施的安全,根據《國際航空氣象服務》的規定和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9.
1.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氣象預報員。
9.
1.3內容
當下列一種或幾種天氣現象發生或預期發生時,應發布機場警報:
a)熱帶氣旋(機場
10分鐘平均地面風速預期達到或超過 17米/秒);
b)雷暴;
c)冰雹;
d)雪(包括預期的或觀測到的積雪);
e)凍降水;
f)沙暴
g)塵暴;
h)揚沙或揚塵;
i)強地面風和陣風(風速 17米每秒或以上);
j)颮線;
k)霜;
l)火山灰。
9.2趨勢預報發布標準
9.
2.1目的
為使管制人員,飛行機組等更準確地了解本機場的天氣變化趨勢,根據《國際航空氣象服務》,特制定本標準。
9.
2.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氣象預報室預報員。
9.
2.3內容
氣象要素 預期變化值
平均風向變化 ≥60°
地面風 平均風速變化 ≥5m/s
重要影響的數值 ≥17m/s
能見度 800m 3000m 5000m
天氣現象 發生、中止或強度變化 ——凍降水——中或大降水(包括陣性降水)——塵暴——沙暴
引起能見度變化的天氣現象 霧、輕霧、沙塵(大范圍的)、霾、煙、火山灰、塵∕沙卷風(沙(塵)暴)、颮、漏斗云(陸龍卷或水龍卷)
云 應表明的云的下列變化 a)預報 BKN或 OVC云量的最低云層的云抬升并變為或經過以下或多個數值,或降低并經過以下一個或多個數值: 30米、 60米、 150米、 300米或 450米;b)預報低于 450米的云層或云塊的量從 SKC、 FEW或SCT變化到 BKN、 OVC,或從 BKN、 OVC變化到 SKC、FEW或 SCT;c)當預報沒有積雨云,最高的最低扇區以下無云,不適用 CAVOK或 SKC時,應使用 NSC表示。
垂直能見度 60米、 150米、 300米
附加標準 基于當地機場飛行最低氣象條件的指示變化的標準,必須按照氣象當局和有關承運人的協議使用。
9.3修訂預報發布標準
9.
3.1目的為確保預報的準確性,更好的保證飛行安全,根據《國際航空氣象服務》,制定本標準。
9.
3.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氣象預報室預報員。
9.
3.3內容
要素 預報 實況
風速大于 8米 /秒 風向與預報相差 30度
風 風向 風速在 5--8米 /秒 風向與預報相差 60度
風速大于 8米 /秒 平均風速與預報相差 4米 /秒
風速 風速大于 5--8米 /秒 平均風速與預報相差 3米 /秒
3--5公里 小于 1.5公里
能見度 1.5--3公里 小于 1.0公里或大于 5公里
0.7--1.5公里 小于 0.7公里或大于 3公里
小于 0.7公里 大于 1公里
大于 600米 小于 300米
300—600米 小于 150米
云高 150米— 300米 小于 90米或大于 600米
云 90米— 150米 小于 60米或大于 300米
小于 90米 大于 180米
云量 300—600米 相差二個量級
CB云 小于 300米 相差一個量級
其他 沒有報 CB云 出現 3個量 CB云
危險天氣 沒有預報危險天氣 出現危險天氣(龍卷、颮線、雷暴、暴雨、冰雹、凍雨、結冰、大霧、顛簸、大于 17米的大風等)
9.4 SPECI報發布標準
9.4.1目的
為使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航空公司、機場公司等有關單位能夠準確、及時地掌握機場關鍵性天氣地變化情況,根據《國際航空氣象服務》和華東空管發[2002]年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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