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包機、包艙運輸
1.11.1 包機運輸
1.11.1.1 包機人憑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身份證件向承運人申請包機 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包機合同
1.11.1.2 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機人和承運人均應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11.1.3 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包機應當填制貨物托運書和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1.11.1.4 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 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購買機票并按規定辦理乘機手續 押運員的職責同本條件第十一條(十一)款
1.11.1.5 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合同,應當支付承運人因執行包機合同已發生的調機等有關費用
1.11.1.6 承運人按包機合同規定收取包機費用
1.11.1.7 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 如承運人需利用包機剩余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1.11.2 包艙或包用集裝箱(板)參照包機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1.12 責任與賠償
1.12.1 責任范圍
1.12.1.1 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期間發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應承擔責任,但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條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1.12.1.2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 戰爭、武裝沖突、政府行為、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或貨物性質不適合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氣溫、氣壓變化及運輸時限而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3) 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
4) 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
5) 貨物的合理損耗;
1.12.1.3 因貨物損失或延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12.1.4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 或由于動物自身的或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動物死亡和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12.1.5 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12.1.6 押運活體動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動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在正常的操作過程中,動物給承運人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1.12.1.7 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延誤的責任應當由承運人承擔 但承運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本條件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1.12.1.8 在運輸過程中,經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等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1.12.1.9 除承運人故意行為外,由于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或在變更期間產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12.1.10 公司為其它承運人的航班填開航空貨運單,只能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 對其它承運人的航班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或延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12.1.11 根據本條件免除或限制承運人的責任時,此類免除和限制亦適用于承運人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也適用于進行運輸所使用的飛機或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承運人
1.12.1.12 部分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包裝發生損失或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 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損失或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 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損失或延誤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的比例,按損失或延誤貨物的重要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1.12.2 連續承運人
1.12.2.1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根據一份航空貨運單進行的運輸被視為一個單一運輸過程
1.12.2.2 由連續承運人運輸的貨物,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損失或延誤等,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托運人或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貨物損失或延誤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1.12.3 賠償限額
1.12.3.1 辦理了聲明價值并交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該聲明價值為最高賠償限額 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1.12.3.2 未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公斤20元人民幣
1.12.3.3 投保航空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賠償
1.12.3.4 延誤運輸的賠償:
由于公司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或規定期限運出,公司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1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1.13 索賠訴訟時限
1.13.1 發生貨物損失或延誤發生索賠,航空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或收貨人應以書
面形式向承運人當場或當時提出索賠或異議 此類索賠或異議應在下列
期限內提出
1.13.1.1 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損失或部分丟失,至遲應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
1.13.1.2 延誤運輸的貨物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提出
1.13.1.3 收貨人提不到貨物,自航空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提出
第三十五條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飛機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的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1.13.2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飛機到達目的地、應當到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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