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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飛行員主要視線內提供RNAV系統(tǒng)(包括相關的導航源)故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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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端區(qū)實施區(qū)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示。
序號
功能描述
20
對于使用多個導航源的系統(tǒng),如果主導航源故障,能自動轉換到備用導航源。
注:這不妨礙采用人工選擇導航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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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導航信息的備用方法,該方法足以執(zhí)行第10節(jié)中的檢查程序。
7.2 建議的功能
表2列出并描述了終端區(qū)RNAV運行中建議的系統(tǒng)功能。
表2: 建議的功能
項目
功能描述
1
能飛一個與原來有效航路平行、但向左或向右偏置的航徑。系統(tǒng)應該以1NM為增量,提供一個至少20NM的偏置距離。在偏置方式下使用時,應該向飛行機組提供明確的指示,顯示與偏置航徑和偏置參考點有關的參數(例如:航跡橫向偏離、未飛距離)。偏置不應造成航路不連續(xù)、航徑幾何構型不合理或越過起始進近航路點。在偏置航徑結束之前,應該向飛行機組提供指示,使其有足夠的時間返回到原來有效的航路上。一旦平行偏置生效,應對飛行計劃中所有航段保持有效,直至自動刪除,或飛行機組輸入一個直飛航路或人工將其取消。
注:此功能的目的是使空管部門(ATC)為機動飛行而許可的偏置成為可能(例如因為氣象原因的偏置),而非用于固定偏置。固定偏置在導航數據庫中作為單獨的平行航路公布和編碼。
2
以明確的方式指示RNAV系統(tǒng)與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的耦合。
3
基于氣壓輸入的垂直導航能力。(參見附件D)
4
對于使用IRS支持的DME/DME更新的RNAV系統(tǒng),在起飛滑跑開始時有自動更新位置的功能,包括起飛滑跑實際開始點與公布的跑道入口有差別時(即起飛位移),輸入一個偏移距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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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端區(qū)實施區(qū)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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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飛行員主要視線內顯示導航模式。
項目
功能描述
6
完成各個航段的飛行,并保持與一下ARINC424航徑終結編碼相一致的航跡的能力:
等待航線至一個人工終止點(HM)
等待航線至一個高度(HA)
等待航線至一個定位點(HF)
固定半徑至一個定位點(RF)
注:(1)航徑終結編碼在ARINC規(guī)范424中有明確說明。
(2)RF航段是RNP-RNAV系統(tǒng)特有的,而其它航段類型可存在于非RNP系統(tǒng)中。
8. 可接受的適航符合性方法
8.1 概述
對于特定設備的安裝,本節(jié)的適航評估應該與第10節(jié)中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運行評估一起進行。下列符合性指南是以按照局方對儀表飛行規(guī)則(IFR)飛行的要求進行了飛機設備安裝為前提條件。
8.1.1 新裝或改裝
在演示相應的符合性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a. 申請人應向局方提交一份符合性聲明,表明是如何滿足本通告要求的。聲明應以項目實施初期局方認可的計劃為依據。計劃中應確定要提交的審定數據,審定數據應包括系統(tǒng)描述和從下述段落要求的工作中得到證據。
b. 對于所需的功能和安全性,其適航要求的符合性可通過設備的認證、系統(tǒng)安全分析、適當的軟件設計保障水平的驗證、性能分析以及結合地面和飛行測試進行演示。為了得到批準,應提交用于證明符合本通告第6節(jié)和第7節(jié)標準的設計數據。
c. 應對駕駛艙內RNAV系統(tǒng)的使用以及水平和垂直引導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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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端區(qū)實施區(qū)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顯示方式進行評估,以表明飛行機組出現差錯的風險已經降至最低。特別是進入最后進近過程中,需要考慮向飛行機組同時提供ILS和RNAV信息的顯示。
d. 應對與傳統(tǒng)導航源和RNAV系統(tǒng)有關的設備故障情況進行評估,以表明在RNAV系統(tǒng)故障后,有足夠的備用導航方法可用,而且交叉轉換不會導致誤解或不安全的顯示構型。評估還必須考慮在轉換過程中失效的可能性。
e. 應評估RNAV系統(tǒng)與飛行指引儀/自動駕駛儀的耦合布局,以表明具有兼容性,并且工作模式(包括RNAV系統(tǒng)故障模式)能夠清楚地向飛行機組指示。
f. 為了符合第7節(jié)表1第18項和表2第6項的要求(如適用),應表明在無需人工干預的情況下執(zhí)行所有航段類型的可行性。例如:當切入一個CF航段時,無需脫開RNAV方式再人工選擇航道。這并不排除必要時的人工干預。
8.1.2 已經安裝
申請人需要向局方提交一份符合性聲明,以表明現有安裝是如何滿足本通告要求的。符合性的認可,可通過檢查安裝的系統(tǒng),確認其具備所需的特點和功能。性能和完整性標準,可通過參考飛機飛行手冊的聲明或其它適用的批準以及支持的審定數據來確定。如缺少此類支持性材料,需要進行補充分析和/或測試。必要時應對飛機飛行手冊進行修訂。
8.2 慣性系統(tǒng)數據的使用
如果用于自動位置更新的導航源不可用,在短時間內允許使用慣性系統(tǒng)數據作為定位的唯一方法。在此類運行中,如果沒有位置完整性指示,申請人必須確定僅使用慣性系統(tǒng)數據保持所需準確度的持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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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端區(qū)實施區(qū)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時間。需要考慮終端區(qū)運行的特點并在應急程序中說明。
8.3 GPS設備的使用
8.3.1 GPS設備的安裝應當滿足中國民航規(guī)章(CCAR)TSO-C114和TSO-146以及JTSO-C129a的要求。必須提供接收機自主完整性監(jiān)視(RAIM)或作為多傳感器導航系統(tǒng)一部分的完整性監(jiān)視的等同方法。
8.3.2 建議使用帶有衛(wèi)星故障探測和排除(FDE)能力的GPS來提高功能的連續(xù)性。
8.4 設備的混合使用
安裝帶有不同機組界面的區(qū)域導航系統(tǒng)很容易造成困惑,并且不同系統(tǒng)的使用方法和顯示方式的不一致會帶來問題。有時候混合使用相同設備的不同版本時也會帶來問題。對于進近運行,不允許使用混合RNAV設備。作為最低要求,必須考慮一下潛在的不兼容性,特別是當機載設備具有交叉耦合能力時。
8.4.1 數據輸入:兩個系統(tǒng)必須具備一致的數據輸入方法以及完成相同任務時相似的操作程序。應針對任何差別評估飛行員工作負荷量。如果使用了錯誤的程序(例如:錯誤地將一側系統(tǒng)的數據輸入程序應用到另一側),一定不能有誤導信息,而且錯誤必須易于發(fā)現并改正。
8.4.2 航道偏離指示器(CDI)刻度比例:必須一致或顯示。
8.4.3 顯示符號和模式信號牌:一定不能有不一致的符號或信號牌顯示(例如:同一符號用于兩個不同的目的),而且要專門評估存在的差異可能會造成的潛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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