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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模式邏輯:設備內部模式和該設備與飛機其它部分的界面必須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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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端區實施區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8.4.5 設備失效:一個設備的失效不能產生誤導的信息。
8.4.6 顯示的數據;主要導航參數的顯示必須使用一致的設備和一致的符號。主要信息顯示的任何不一致將不被批準。
8.4.7 數據庫差異:不允許數據庫中存在差異。
9. 飛機飛行手冊
9.1 對于新的或改裝的飛機,適用的飛機飛行手冊(AFM)或飛行員使用手冊(POH)應至少提供一份聲明,其中確認了設備和飛機的制造或改裝標準經審定滿足終端區RNAV運行要求,或具備RNP-1或更高的能力。同時,在其它經批準的使用或培訓手冊中應提供所安裝系統的詳細描述以及相關的使用說明和程序。
9.2 如果在其它批準的使用或培訓手冊中缺少合適的資料,則涵蓋RNAV運行的相應修訂或補充資料應當包含在飛機飛行手冊或飛行員使用手冊(以適用的為準)的以下章節中:
——限制
——正常程序
——非正常程序
——應急程序
——性能
9.3 對于己經安裝了RNAV系統但在飛機飛行手冊或飛行員使用手冊中未定義,或對系統能力沒有明確說明的現有飛機,作為對飛機制造商給出更改清單或補充文件的一種備選方法,營運人可根據與局方的協議,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a. 提交一份8.1.2段中所要求的符合性聲明,連帶一份按照9.1段中的指導原則,使用附件E中給出的模板格式的建議補充件;或
b. 提交一份8.1.2段中所要求的符合性聲明,連帶一份建議的運行規范,后者包含了通常包括在飛行手冊中的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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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批準用于RNP運行的系統具有超出RNAV運行要求的能力。這些系統通過對包容性完整性檢查和通過獲得預計位置偏差,使飛行機組具有更好的準確度意識,從而具有更高的導航完整性。因此,可以使用飛機飛行手冊中對特定RNP的描述來確定是否具備所需的RNAV能力。
10. 運行標準
10.1 總則
10.1.1 如適用,需要根據8.1.1(c)到(f)或8.1.2段的標準和基本原理進行運行評估,以確認營運人的正常和應急程序充分利用了所安裝的特定設備。
10.1.2 營運人可以使用以下指南制定適合飛機安裝和飛行環境的運行程序。應注意,使用終端區RNAV程序除了需要得到適航批準,還應得到運行批準。運行批準將以營運人合格審定的程序并以批準運行規范的形式進行(運行規范標準格式見附件G)。
10.2 正常程序
10.2.1 飛行前計劃
10.2.1.1 在飛行前計劃階段,應證實運行(包括任何非RNAV的應急程序)所需的導航設施在預計運行期間是可用的。應證實具有所飛航線必備的機載導航設備。機載導航數據庫應適合運行所在地區,并包括導航設施、航路點以及起、降機場和備降機場的飛行程序。
10.2.1.2 已獲得區域導航適航和運行批準的營運人,應在其飛行計劃(FPI)第10項中填寫P,表明機載設備具有RNAV能力并已獲批準。
10.2.1.3 如果主管空域當局在AIP中規定某個特定的RNAV程序要求雙套RNAV系統,則必須核實具備雙套RNAV系統。該要求通常適用于程序低于適用的最低超障高度或者雷達覆蓋不足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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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AV運行的情況。這也考慮了終端區運行特殊的潛在危險和喪失RNAV能力后應急程序的可行性。
10.2.1.4 如果只使用單獨的GPS實施RNAV程序,應證實具備RAIM功能,并應得到衛星不可用具體情況的最新通告。
10.2.2 離場
10.2.2.1 系統初始化時,飛行機組必須核實導航數據庫是有效的并證實飛機位置輸入正確。應將航圖或其它適用文件與地圖顯示(如有)和MCDU對比,檢查有效的飛行計劃。這包括核實航路點順序、航跡角度和距離的正確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點和飛越航路點。如果程序要求,檢查核實數據更新所使用的特定導航設施,或者核實排除一個特定的導航設施。如果懷疑數據庫中程序的有效性,則不應使用該程序。
注:作為最低標準,檢查適用的地圖顯示即可以達到離場檢查的目標。
10.2.2.2 不允許飛行機組在RNAV系統中以人工輸入的形式建立新的航路點,因為這會使RNAV程序無效。終端區的航徑修改可以采取雷達航向或“直飛”的形式,這可能包括在飛行計劃中插入數據庫中的航路點,機組必須能夠及時做出反應。
10.2.2.3 起飛前,機組應證實RNAV系統可用并工作正常,如適用,核實已經輸入了正確的機場和跑道數據。
10.2.2.4 除非提供實際起飛位置自動更新,否則機組應根據情況通過人工跑道入口或者交叉點更新的方法來保證在跑道上的初始化。這是為了防止起飛后任何不適當或無意的位置偏移。當使用GPS時,開始起飛滑跑前必須收到信號,可以使用GPS位置代替跑道更新。
10.2.2.5 在執行程序期間并且可行時,應通過使用傳統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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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飛行顯示結合MCDU進行交叉檢查,監視飛行過程中導航的合理性。如適用,機組程序需要包括監視確認慣性系統的自動更新,以確保沒有數據更新的時間不超過允許的限制(參見8.2段)。
10.2.2.6 如果沒有進行10.2.2.4段所述的初始化,應采取傳統導航方式起飛。開始使用RNAV程序的位置應在飛機進入DME/DME覆蓋區后,并且有足夠的時間獲得更新。
注:如果程序設計是按傳統方法開始,則在航圖中標出開始RNAV程序的最晚點。如果駕駛員選擇使用傳統方法開始RNAV程序,航圖中不會有開始RNAV程序的最晚點的標注。
10.2.3 進場
10.2.3.1 在開始進場階段之前,機組應證實已輸入了正確的終端區程序。應將航圖與地圖顯示(如有)和MCDU進行比較,檢查有效的飛行計劃。這包括核實航路點順序、航跡角度和距離的正確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點和飛越航路點。如果程序要求,需要檢查核實數據更新所需排除的特定導航設施。如果懷疑數據庫中程序的有效性,則不應使用該程序。
注:作為最低標準,檢查適用的地圖顯示即可達到進場檢查的目標。
10.2.3.2 不允許機組以人工輸入的方式建立RNAV系統的新航路點,因為這會使RNAV程序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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