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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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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會議……………………………………………………… 1
第二節 組成……………………………………………………… 1
第三節 官員……………………………………………………… 3
第四節 議程……………………………………………………… 3
第五節 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 5
第六節 秘書處…………………………………………………… 7
第七節 會務處理………………………………………………… 8
第八節 表決……………………………………………………… 13
第九節 選舉理事會的表決……………………………………… 16
第十節 語文……………………………………………………… 21
第十一節 會議記錄………………………………………………… 21
第十二節 議事規則的修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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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節 會議
第1 條
大會由理事會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每三年至少召
開一次[《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下稱“《公約》”)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常會
第2 條
大會經理事會召集或經不少于五分之一的締約國
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隨時舉行特別會議(《公約》第
四十八條第一款)。
特別會議
第二節 組成
代表團及其授權證書
第3 條
所有締約國在大會會議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權(《公
約》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任何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
國家。
締約國的代表權
* 1952 年由大會通過(第A6-12 號決議;Doc 7670 號文件),并由其分別于1953 年(Doc 7409
號文件,A7-P/2 號文件,第42 頁)。1959 年(第A12-4 號決議;Doc 7998 號文件,A12
-P/3 號文件)、1962 年(第A14-1 號決議;Doc 8268 號文件,A14-P/20 號文件)、1971
年(Doc 8963 號文件,A18-P/16 號文件)、1974 年(Doc 9119 號文件,A21-P/4 號文件)、
1977 年(Doc 9216 號文件,A22-P/10 號文件)、1980 年(Doc 9317 號文件,A23-P/12 號
文件)、1989 年(Doc 9550 號文件,A27-P/12)和2007 年(Doc 9891 號文件,A36-P/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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