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59號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已經2005年12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
局長:楊元元
二00五年元月十六日 CCAR-43 1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第43.1條 依據和目的
為保證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規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43.3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頒發的下述適航證件的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工作:
(a) 持有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的航空器;
(b) 除濕租以外的,持有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證書的航空器;
(c) 除驗證飛行為目的的第I類特許飛行證以外的,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
第43.5條 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
(b) 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 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
(d) 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中,并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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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影響的改裝,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
(e)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f) 翻修:是指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g) 航空器部件: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
(h) 時壽件:指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
第43.7條 一般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或改裝工作時,都應當遵守如下準則: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廠的現行有效的維修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當使用其它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適航性限制項目。
(b) 使用保證維修和改裝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業準則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包括測試設備);如果涉及到制造廠推薦的專用設備,工作中應當使用這些設備。當使用制造廠推薦專用設備的替代設備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c) 使用能保證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達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狀態或者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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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裝狀態的合格航材(包括氣動特性、結構強度、抗振及抗損性和其它影響適航的因素)。當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時,應當獲得民航總局的批準。
(d) 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或者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當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工作時,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對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獲得批準的運營人,其獲得批準的運行規范中包含的工作準則視為符合本條要求。
第43.9條 附加的檢查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實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時,應當通過該檢查確定航空器或其被檢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的適航要求。當被檢查的航空器具備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檢查大綱時,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執行檢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檢查具體規定如下:
(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
(1) 使用檢查單進行檢查, 該檢查單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設計,或者從其他途徑獲得,但應當至少包括本規則附錄A所規定的范圍和項目。
(2) 活塞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時,應當進行試車,確定下述性能滿足制造廠推薦的性能值后方可批準恢復使用:
(i) 功率輸出(靜態和慢車轉速);
(ii) 磁電機;
(iii) 燃油和滑油壓力;
(iv) 氣缸頭溫度和滑油溫度。
(3)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或者漸進式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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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時,應當根據制造廠的建議對航空器進行試車,以判斷其性能是否滿足要求。
(b) 漸進式檢查
(1) 對航空器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當在開始建立漸進式檢查系統并首次進行漸進式檢查時,對航空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完成這次全面檢查以后,再按計劃進行例行的和詳細的檢查。例行檢查包括目視檢查或對設備、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統等進行原位檢查。詳細檢查包括對設備、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統進行離位的徹底的檢查。部件或系統的翻修被認為是詳細檢查。
(2) 在航空器遠離通常實施檢查工作的地點時,可以由實施檢查的人員(具有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維修單位或航空器制造廠)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對該航空器實施檢查。
(c) 旋翼機:對于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對旋翼機實施檢查時,除非采用檢查大綱的方式,還應當根據制造廠的有關維修手冊或者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以下系統:
(1) 驅動軸或類似系統;
(2) 主旋翼傳動減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應區域);
(4) 直升機上的輔助旋翼。
(d)對高度表系統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B的規定。
(e)對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C的要求。
(f) 為滿足CCAR-91部對時壽件檢查的要求,對于航空器上臨時拆下時壽件的處置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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