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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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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
締約國代表團可由代表、副代表和顧問組成,其中
一名代表應被指定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缺席時,可由
他指定代表團的另一名成員代行其職。
締約國的代表團
第5 條
由理事會或大會本身正式邀請出席大會會議的非締
約國和國際組織可派觀察員與會。當代表團由兩名或兩
名以上觀察員組成時,其中一名應被指定為“首席觀察
員”。
非締約國和國際
組織的觀察員
第6 條
a) 代表團應持有由一名經正式授權人員代表有關
國家或有關組織簽署的授權證書,上面應詳細列
出代表團各成員的姓名及身份。授權證書應遞交
秘書長。
b) 會議開幕時應設立一授權證書委員會。委員會由
經大會主席提名的代表五個締約國的五名成員
組成,每個國家的代表由其首席代表指定。委員
會將選舉自己的主席。它應審查各代表團成員的
授權證書并毫不拖延地報告大會。
授權證書和授權
證書委員會
第7 條
代表團的任何成員在授權證書委員會向大會提出報
告和大會據此做出決定前,均有權出席并參與會議,但
應遵循本規則規定的限制。大會一旦發現代表團任何成
參加會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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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授權證書不符合規定,可禁止其繼續參加大會活動。
第三節 官員
第8 條
大會開始開會后,應盡快在切實可行時選出大會主
席并由其主持大會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前,理事會主
席應代行大會主席之職。
主席
第9 條
大會應選舉四名副主席和第五節提及的各(專門)
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和各委員
會主席
第四節 議程
第10 條
a) 理事會為常會擬定的臨時議程應在會議開幕前
至少90 天送達各締約國。在不違反本條d)款
的情況下,應設法保證在會議開幕日之前至少
50 天將包括預算提案和理事會向大會提交的報
告在內的基本文件、以及有關總政策、航空運輸
事宜和空中航行事宜等問題的輔助文件送達各
締約國,除非出現意外緊急情況。
b) 在不違反d)款的情況下,任何締約國可在常會
開幕日之前至少40 天向秘書長提出增加臨時議
程項目的建議。這些項目連同該締約國提供的任
臨時議程和項目
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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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解釋性文件,如時間允許,還包括秘書長就這
些項目提出的附加意見(如有的話),一并在會
議開幕日之前至少21 天送達各締約國,除非出
現意外情況。
c) 由理事會或有時由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的締約國
為特別會議擬定的臨時議程應在會議開幕前至
少14 天送達各締約國,輔助文件應在會議開幕
前盡快傳送給各締約國。
d) 《公約》修訂提案連同理事會就此提出的任何意
見或建議應在會議開幕前至少90 天送達各締約
國。
第11 條
某國未能按這些規則的規定收到臨時議程或輔助文
件不應影響會議的有效召開。
晚收到議程或
文件
第12 條
每屆會議期間,應在會議開幕后,盡快將按照第10
條規定擬定的臨時議程連同聯合國可能要求增加的任何
項目或任何締約國可能提議列入議程的附加項目提交大
會通過。
通過議程
第13 條
大會的全體會議或執行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為議程
增加任何項目或以其他方式予以修訂。
修訂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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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1
第14 條
除第6 條提及的授權證書委員會外,大會還應設立
下列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
a) 執行委員會;
b) 協調委員會[當會議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
委員會時設立];
c) 行政(專門)委員會;并可設立它認為有助于會
務的其他此類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
設立委員會
第15 條
執行委員會應由大會主席、各締約國首席代表和理
事會主席組成。各首席代表在參加執行委員會會議時,
可由其代表團不超過一名的成員陪同,除非該委員會另
有協議。該委員會由大會主席負責召集會議,并由其兼
任委員會主席。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 必要時,向大會提交一份希望參選理事會成員國
的締約國名單;
b) 按照第四節的條款,審議對大會議程的修正或議
執行委員會
1 譯注:在本《規則》中,英文“Committee”和“Commission”分別譯為“委員會”和“(專
門)委員會”,以示區分。為便于閱讀,必要時亦在文中標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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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項目的增加;
c) 審議大會提交它的議程上的項目并提出報告;
d) 就大會的組織和會務處理向大會提出建議;
e) 應大會主席要求,就需由其做出決定的問題向他
提供意見。
第16 條
如設立協調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大會主席(兼任
該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主席和各(專門)委
員會主席。協調委員會的職責是協調各(專門)委員會
的活動。
協調委員會
第17 條
大會任命的任何其他委員會的成員和職能應由大會
決定。這些委員會應自行任命自己的主席和如有必要,
副主席。
其他委員會
(Committees)
第18 條
大會可設立它認為必要的或適宜的(專門)委員會。設立委員會
(Committees)
第19 條
任何(專門)委員會均可設立小組(專門)委員會;
任何(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專門)委員會均可
設立工作組。
小組委員會和工
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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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條
大會可把議程上的項目或部分項目提交(專門)委
員會和其它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這些(專門)委員
會和委員會不得擅自為議程增加新項目。
向委員會交付
項目
第21 條
任何締約國可由其代表團的一名或數名成員參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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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議事規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