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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者發言,然后立即付諸表決:當主持會議的官員允許
為數頗多的人發言時,受該動議影響的辯論的主要參與
者,或受該動議影響的提案的主要提案者或反對者,應
享有優先發言權。就重開辯論的動議所作的發言須僅限
于陳述與重開辯論的理由直接有關的內容。只有當要求
重開辯論的動議獲得通過后再對有爭議問題的實質進行
討論,才能符合會議程序。
對提案的重新
審議
第42 條A
a) (專門)委員會或委員會的任何牽涉預算估算外
支出的決議或其他形式的決定在秘書長向這些
牽涉預算外支出
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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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會或委員會提出所涉支出估算前,
不得提交全體會議通過。
b) 如某(專門)委員會或委員會決定建議大會通過
上述a)款中所述的那種提案,它須在其建議里
附上秘書長擬定的支出估算并通知行政(專門)
委員會它將向大會提出此建議。
c) (專門)委員會或委員會提出的任何牽涉預算估
算外支出的建議在行政(專門)委員會有機會說
明該建議對這些預算估算有何影響前,不得由大
會付諸表決。
第八節 表決
第43 條
a) 任何由正式代表團代表的締約國在除了成員有
限的機構外的大會任何機構的會議上都享有一
票表決權,除非大會根據《公約》的條款暫時中
止了該國的表決權。顧問無權代表其代表團在大
會全體會議上投票,但在其他會議上可以投票。
b) 在有成員限制的機構的會議上,其每個正式任命
的成員都享有一票表決權。
c) 代表非締約國或國際組織的觀察員無權投票。
表決權
第44 條
大會或其任何機構主持會議的官員有權為本國投
票。
主持會議官員的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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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 條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決定須由所投票數的
多數票通過(《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棄權不應
被視為一票。
法定多數
第46 條
表決一般以口頭、舉手或起立的方式進行,但應任
何一個締約國代表團的要求,可以進行唱名表決,即從
主持會議的官員抽簽決定的國家開始,按締約國國名英
文字母的順序進行。參加唱名表決的每個代表團的投票
將按照第65 條規則的要求載入會議記錄。
表決方法
第47 條
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代表團要求對任何問
題進行無記名投票并無人反對,可以這種投票方式進行
表決。如有人反對,是否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應取決
于通過無記名投票產生的多數票。本條規定優先于第46
條的規定。
無記名投票
第48 條
除非遭到參加表決的大多數締約國反對,應任何締
約國代表團的要求,可對動議的各部分分別進行表決。
然后,對由此產生的整體動議進行最后表決。
動議的分部分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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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 條
在對動議付諸表決前,應先對動議的修正案進行表
決。如對一動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修正案,應按修正案
與原動議的關系遠近進行表決,先從關系最遠的開始。主
持會議的官員應決定提出的修正案與動議是否關系密切
以至于構成對動議的適當修正或是否須被視為備選或替
代動議。這一裁決可被多數票否決。
對修正案的表決
第50 條
對備選或替代動議的表決應在原動議處理完畢后,
按其提出的先后順序進行,除非會議另有決定。主持會
議的官員應根據對原動議及其修正案的表決結果,決定
是否有必要將備選或替代動議付諸表決。這一裁決可被
多數票否決。
對備選或替代動
議的表決
第51 條
應締約國代表團任何成員的要求,對任何動議或修
正案的表決可推遲到所有代表團收到動議副本至少24
小時后。多數票可以否決推遲表決的要求。
推遲表決
第52 條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除非有關機構決定在出現票
數相等的那次會議上進行第二輪投票,否則對該動議的
第二輪投票應在下次會議上進行。該動議除非在第二輪
投票中得到多數支持,否則應被視為遭到否決。
票數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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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 條
《公約》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分別要求
的大會五分之四和三分之二的票數,應被理解為有代表
參加大會并在表決時有資格投票的締約國總數的五分之
四和三分之二。為確定這一總數,應從在大會開幕前夕
或開會期間的任何時間其代表團提交了授權證書的締約
國總數中去除下列締約國:
a) 在表決前,其代表團以書面或以其他形式發出退
出或離開大會通知的締約國;
b) 其代表團向秘書長遞交的授權證書或指示明確
表明他們無權在正在確定其法定多數的問題上
參加投票的締約國;
c) 在表決時其表決權正被暫停的締約國。
按照《公約》第
九十三條和第九
十四條第一款進
行的表決
第九節 選舉理事會的表決
第54 條
每個有意競選理事國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
形式通知秘書長。會議開幕時,秘書長應公布一個將此
意圖已通知他的所有國家名單。此名單僅用于通報信息
目的。有關候選國的正式通告只可在第56 條和第58 條
規定的時間公布,候選國的正式名單應僅限于第56 條b)
款和第58 條b)款規定的那些國家。
候選國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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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 條
a) 理事會的選舉應使《公約》第五十條第二款中所
述的締約國在理事會能擁有適當代表權并應分
如下三部分進行:
i) 第一部分 — 選舉在航空運輸方面占主要地
位的國家 — 應在會議開幕后的四天內舉行。
ii) 第二部分 — 選舉未在第一部分中當選但在
為國際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提供設施方面貢
獻最大的國家 — 應在第一部分選舉完成后
立即舉行。
iii) 第三部分 — 選舉未在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
中當選的但其當選可確保世界上各主要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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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議事規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