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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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結構造成有害影響。在臺站的無線電視距傳播范圍內飛機在航
道上對識別進行檢查。觀察航道的記錄曲線,可以確定識別碼是否
對航道結構產生了影響。如果懷疑識別信號造成了航道抖動,應通
知地面關掉識別信號,對剛才的航跡進行重新檢查。如果確定是識
別信號影響了航道,應立即通知地面調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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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話音識別和電碼識別信號同時發送,用戶聽到的音量應該
相同。當以VOR 頻率發送地空廣播時,不發送話音識別,但在背景
中應該聽到識別電碼。
4.11 方位監視器
投產校驗中必須對方位監視器進行檢查。投產后,在以后的定
期校驗中,如果發現在基準徑向的校直與上次校驗結果相比變化超
過1 度且監視器沒有告警,也必須進行此項檢查。
飛機應在基準徑向進行檢查,每次校驗的飛行高度應該相同。
飛機向臺或背臺飛行,按下列程序建立監視器告警:
(1)航道在正常工作狀態;
(2)航道偏移到告警點;
(3)航道偏移到與b)相反的告警點;或
(4)航道恢復到正常狀態。
將以上每種狀態記錄的校直結果與記錄的基準值比較,確定到
告警點的偏移量,并且驗證航道是否恢復正常。
如果地面設備配置為雙監視器,則應使用相同的方法檢查雙發
射機。按上述單監控器的程序進行檢查,當進行b)和c)時,航道偏
移到每一側,都應該引起雙監視器告警。當雙監視器都告警時航道
偏移量就是告警門限。
4.12 基準徑向
投產校驗時必須選擇一條基準徑向線。通常以監視器方位為基
準徑向。飛機沿徑向線距臺5-25NM 飛行,評估的范圍至少為5NM。
基準徑向作為以后校驗時對航道校直和監視器的基準。在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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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整后,都需在基準徑向重新檢查校直參數。
校驗員應記錄基準徑向的下列參數:方位讀數(精確到0.1 度),
距臺的距離段,平均海拔高度(MSL,通常為高于天線460 米)。當
重新建立基準徑向時應修訂上述數據。在基準徑向測得的最終航道
校直誤差,應被記錄在設備數據表中,作為以后的基準值,用于確
定是否需要對監視器進行完整的檢查。
4.13 配套設備
與VOR 配套的在運行上起補充作用的設備,如:指點標、測距
儀、支持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的助航燈光、通信設備等,應當與VOR
同時校驗,并且滿足各自的校驗要求。
4.14 運行程序的評估
4.14.1 徑向
應當對儀表飛行規則(IFR)中徑向或打算要使用的徑向進行飛
行校驗,以便確定它們是否能支持飛行程序。對于投產校驗,應當
選擇打算用于IFR 的徑向進行校驗。選擇的標準如下:
(1)所有支持儀表進近程序的徑向都應被選擇。
(2)圓周校驗時性能較差的區域的徑向應被選擇。
(3)覆蓋可能受地形影響的任何徑向都應被選擇。
(4)如果合適的話,東南西北每個方向都至少應該選擇一條徑
向進行校驗,通常應該包括覆蓋最遠的徑向和高度最低的徑向。
定期校驗要求包含在以下內容中。
4.14.2 航路徑向(航線,偏置航線,替代航路)
航路徑向用于確定設備是否能支持有效覆蓋。當在所需的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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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飛行時,應當檢查方位校直、航道靈敏度或調制度、極化、抖動
和扇擺、彎曲、識別、辨向和信號強度。校驗航路徑向應當選擇向
臺或背臺飛行,從臺站上空開始,沿著該航路一直飛到打算使用的
端頭,飛行高度為公布的航線或航路最低安全高度。對于終端設備,
飛航路徑向的最低高度為:從臺站開始,沿航路至25NM,航路下方
最高地形或障礙物標高以上300 米。對于為高空和中低空服務的設
備,距離為40NM,高度同終端區設備。飛機應當飛一個電子徑向,
用一個定位基準系統記錄下飛機的位置。
在對每一條航線和航路校驗時,至少應檢查一次垂直極化效應。
整個徑向飛行都應當記錄下信號強度、航道偏移和飛機位置。
通過分析記錄數據可以確定航道結構和校直。此外還可以用于
分析進近和頂空盲區特征,以便確定信號是否會對進近、等待造成
負面影響。
4.14.3 交接點
航路交接點的最小航路高度必須為該設備有用信號存在的高
度。對交接點以外的覆蓋沒有要求。
4.14.4 終端徑向(進近,復飛,標準儀表離場)
所有支持儀表飛行程序的徑向的信號質量和精度都應當被檢
查。投產校驗和更改頻率后的特殊校驗應當對一定距離的進近徑向
進行評估,包括程序轉彎、等待程序和復飛程序。定期校驗和更換
天線后或磁偏差的變化進行的特殊校驗只需對最后進近航段進行檢
查。除最后進近航段外,其它航段的飛行高度應當與程序高度相同。
最后進近航段從FAF(或最后下降點)至復飛點,高度為低于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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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高100 英尺。對進近徑向的檢查應低于規定高度30 米。對場地
評估和投產校驗和天線改變的特殊校驗還要求在最后進近徑向的兩
側5°方位各飛一條徑向,然后用與用進近徑向相同的標準進行分
析。用于支持標準儀表離場程序的徑向,應按其使用范圍進行評估。
如果這些徑向程序上的要求超出了設備的有效覆蓋,還應當以最小
需要高度對額外的距離進行檢查。
4.14.5 交叉
交叉點用于導航定位、報告點、DME 定位點和交接點。如果某
一點由幾個地面設備所提供的徑向交叉確定,則其它地面設備的徑
向也應當被檢查,以便確定它們是否能支持交叉點。在批準的最低
等待高度上,應存在可靠的設備性能和航道引導。構成交叉定位點
的每條徑向兩側4NM 或4.5°(以大者為準)以內,信號場強應當
大于最低信號場強。構成交叉點的每個設備的識別信號都應該清晰
且容易區分。在最低等待高度上VHF 通信應當清晰。在等待允許的
最大高度以下,各個設備的信號不應互擾。通常由設備提供的最弱
信號來確定交叉點接收信號的最低高度。
注意:所有航路的最低高度均應被修正和報告為所要求的高度。
所有的交叉點在公布和授權使用前都必須按上述要求進行飛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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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校驗的技術要求和取值方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