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 - 121- 21
下發日期:2007年3月2日
編制部門:航務管理處
批準人:蔣懷宇
航空承運人高原機場運行管理規定
1、目的
1.1本通告是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 - 121部《大型飛
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中有關高原機場運
行要求的進一步細化,為航空承運人(以下簡稱航空公司)申
請進入高原機場運行及對在高原機場運行實施安全管理提供
指導。
1.2本通告供局方對航空公司在高原機場的運行進行審批
和監察時使用。
2、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按CCAR-121部運行的航空承運人。
3、定義
一般高原機場:海拔高度在1500米(4922英尺)及以上,
但低于2438米(8000英尺)的機場。
高高原機場:海拔高度在2438米(8000英尺)及以上的機
場。
高原機場包括一般高原機場和高高原機場兩類。
4、背景
我國國土幅原遼闊,高原和山區占了很大的比例。近年來,
我國在建和擬建的高原機場數量逐漸增多,同時越來越多的航
空公司已經加入或申請加入高原機場運行。但是,高原機場及
高原航線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較高,保證安全的難度較大。
2004年1 0月28 - 29日,民航總局在成都召開了“高原機
場運行管理和保障研討會”,對中國民航幾十年來高原運行的
經驗進行了全面總結。在此基礎上,通過在全國民航范圍內廣
泛征求對高原機場運行管理和相應要求的意見和建議,重點參
考在高原機場運行管理和高原機場運行中有豐富經驗的地區
管理局和航空公司的做法,制定了本咨詢通告。
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本通告在規定高原機場的準入條件
和運行要求時,沒有細分具體的機場,只將高原機場分為兩類:
一般高原機場和高高原機場。
5、高原機場的準入條件
5.1航空公司
a.除非符合本條c款的有關要求,以非高原機場為基地新
成立的航空公司連續運行一年后方可進入一般高原機場運行;
在一般高原機場連續運行兩年且至少積累500個起落后方可進
入高高原機場運行。
b.除非符合本條c款的有關要求,以一般高原機場為基地
新成立的航空公司,經局方進行技術評估后方可進入運行基地
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機場運行;在一般高原機場連續運行兩年且
至少積累500個起落后方可進入高高原機場運行。
c.航空公司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以高高原機場為基地
新成立航空公司,或偏離本條a、b款的規定申請縮短進入高
原機場運行的時限:
(1)航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運行副總經理或總飛行
師、機務副總或總工程師)近1 0年內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高
高原運行、維護管理經驗。
(2)航空公司運行系統的中層管理人員(運行控制負責
人、飛行技術管理負責人、機務工程負責人)近10年內必須
具備兩年以上的高高原運行、維護管理經驗。
5.2飛機
實施高原機場運行的飛機應當滿足如下適航要求:
a.所運行機場的標高不超過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起降包
線。
b.飛機的供氧能力應當符合所運行高原機場及航路的應急
下降和急救用的補充氧氣要求,并且滿足機組人員在著陸后至
下一次起飛前的必要供氧要求。
c.對于實施高高原機場運行的飛機,其座艙增壓系統應當
為經過型號審定或者其它方式批準為適應高高度起飛、著陸運
行的飛機。
d.對于實施高高原機場運行的飛機,其任何一臺發動機的
排氣溫度( EGT)裕度平均值高于80C或者等效限制。對于雙發
飛機,其動力系統的可靠性應當達到120分鐘雙發飛機延伸航
程運行( ETOPS)的標準。
e.高高原機場所使用飛機的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 APU)
最好應具備在所運行機場的自主啟動能力。
5.3飛行員
a.除經局方批準,原則上在高高原機場運行的機長年齡不
超過55周歲。
b.駕駛員必須經過針對一般高原機場和高高原機場運行
的理論培訓方可進入相應類別的高原機場實施運行。對于高高
原機場,還需使用帶有高高原類別機場視景的D類模擬機進行
訓練,重點為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序。訓練要求參見附錄一。
c.駕j員具備總計1 200小時或以上的飛行經歷時間,其
中包括本機型1 00小時或以上的飛行經歷時間,方可進入高高
原機場運行擔任副駕駛。對于已經取得高高原機場資格的駕駛
員,不受此條限制。
d.駕駛員應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進入高原機場運行擔任機
長:
(1)具備在一般高原機場200小時或以上的飛行經歷時
間,或者總計300小時或以上的機長經歷時間,經檢查合格方
可進入一般高原機場運行擔任機長。
(2)具備在本機型500小時或以上的機長經歷時間,并
在高高原機場起降8架次或以上(不含模擬機起降),經檢查
合格方可進入高高原機場擔任機長。對于已經取得高高原機場
資格并保持近期經歷的機長,不受此條限制。
5.4航空公司運行管理
航空公司在進入相應高原機場運行前,必須針對本通告的
要求制定專門的手冊或在現有手冊中增加專門的內容,并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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