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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上。
(b) 顯示構型(FMS/數據顯示)、支持系統(EICAS/ECAM)、或飛機的
其他接口(DFDR 等)發生改變。
(12) 與數據鏈通信相關的初始型號合格/認可證,補充型號合格/認
可證(TC/VSTC,STC/VSTC)。是指局方針對下述組件中任意組件或組合的
數據鏈通信進行的首次適航批準(按照TC/STC 的要求):一套數據鏈處理
器和(或)管理組件,數據鏈通信航空電子設備。
注:對于已認證的數據通信系統,如果因為系統重大改裝導致上述任
意部件件號改變必須重新申請初始型號合格證/ 補充型號合格證
(TC/STC)。
(13) 維修審查委員會(MRB)。維修審查委員會(MRB)是指負責制定
具體的航空器型別維修標準的局方委員會。維修審查委員會(MRB)根據
飛機制造廠商和預期的運營人組成的業界工作組提供的信息制定維修標
準。局方使用維修審查委員會(MRB)的標準審查和認可航空運營人提交
的維修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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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局方根據121.647 和135.187 條款,
授權飛機在特定設備失效時可以繼續飛行。航空器評審部門(AEG)和飛
行運行評審委員會(FOEB)一起制定MMEL。局方的MMEL 提供一個基本參
考,航空承運人應當據此制定適用于特定機型的MEL 和運行標準。
(15) 航行資料。在航行資料匯編,航空人員情報手冊,航行通告,
航圖及其他相關渠道可以找到與空中交通數據鏈運行和使用有關的國家
空域信息包含的下列內容:
(a) 導航設施
(b) 設備與服務
(c) 機場
(d) 航圖
(e) 法規
(f) 規章
(g) 程序
(h) 技術資料
(i) 人力資源
(j) 材料
(k) 與軍方共享的系統
(16) 局方模擬機鑒定小組。局方組織的運行專家隊伍,根據法規標
準評審和認證模擬機。
(17) 主任監察員(PI)。包括;主任運行監察員(POI),主任維修監
察員(P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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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任運行監察員(POI)。局方指定的監察員,負責監督所有運營
人的運行文件,包括訓練計劃的認可、運行規則的認可、MEL 變化的要求
等。
(b) 主任維修監察員(PMI)。局方指定的監察員,負責監督所有運營
人相關的維護文件,包括維護和訓練計劃、運行規則、MEL 要求等。
(18) 補充型號合格/認可證(STC/VSTC)。由局方頒發的證書,用于
證明相關航空器、發動機或其他部件的改裝滿足適航規章的要求。
(19) 型號合格/認可證(TC/VSTC)。由局方頒發的證書,用于證明相
關航空器、發動機或其他部件滿足適航規章的要求。
5.飛行運行中使用數據鏈通信的批準
a. 總則
(1) 數據鏈通信系統的安裝必須獲得局方航空器型號設計更改的批
準。航空器型號設計更改是通過修訂TC/VSTC 或簽發STC/VSTC 完成。已
取得了TC/VSTC 或STC/VSTC 批準的數據鏈通信系統,并不意味著獲得使
用批準。在系統使用前,運營人必須修訂其運行規范,以確保該系統的使
用是依據國際標準并被局方接受。運行規范的修訂包括特定的批準,訓練
和維修大綱,手冊,運行程序,MEL 和其他與安全有效地使用數據鏈通信
系統的相關部分。另外,在特定航路上,數據鏈通信服務必須能夠滿足相
應的國際標準。
(2) 相關部門數據鏈通信的責任。
航空器適航審定部門批準型號設計更改或頒布STC/VSTC。針對特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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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型別提出相關的訓練、檢查、維修、MMEL 或其他必需的運行要求,局
方航空器評審小組(AEG)負責規范制定運行準則。 局方監察員使用航空
器評審小組(AEG)提供的信息對特定運營人的大綱進行審查。地區管理
局按照本咨詢通告、MMEL、航行資料手冊和局方飛行標準部門頒發的相關
政策和指南,負責批準特定的運行規范,批準運營人的訓練,維修大綱,
運行程序和MEL。認證特定的運行規則,授權書,運營人訓練,維護計劃,
運行程序,MEL 等。
b. 航空器數據通信系統的設計批準
航空器數據鏈通信、衛星語音系統和主用于ATS 應用的設計批準應當
按照CCAR21 部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參見美國FAA AC20-140 咨詢告或其
他等同相關文件。
c. 運行批準
數據鏈通信運行的批準標準取決于預期運行的特殊通信要求。
(1) 數據鏈通信的批準標準。運行批準基于本咨詢通告,以及航空器
評估部門(AEG)審定批準的訓練大綱,持續適航維修大綱,MMEL 或其他
相關運行標準。如人員訓練和檢查標準不同于本咨詢通告,可從飛行標準
化委員會(FSB)和飛行運行評審委員會(FOEB)的通告中找到對于新機
型規定的標準。每個機型的MMEL 注明不工作設備的放行條款,除非是在
航空器維修審查委員會(MRB)的報告中提到的新機型,或根據帶有STC 的
局方批準的持續適航性說明,或制造商的服務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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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據鏈通信的批準方法。飛行標準部門對特定航空承運人的數據
鏈通信訓練大綱、檢查單、運行手冊、訓練手冊、維修大綱、MEL 和其他
相關文件或修訂文件進行運行批準。對于數據鏈通信程序通常按照每一特
定機型進行批準。如數據鏈通信程序可在不同機型之間適用,則只需批準
一個通用程序。
(3) 數據鏈通信的批準程序。
(a) 局方主任監察員負責簽署數據鏈通信使用的運行規范。運營人通
常在數據鏈通信系統的選型和準備期間,提前與主任監察員聯系,以便及
時獲得局方的回應。
注:局方為每個運營人指派三位主任監察員,即POI、PAI、PMI。
(b) 局方負責審查和批準數據鏈通信系統的安裝、訓練、維修大綱、
MEL 以及數據鏈通信程序。
(c) 在頒布運行規范前,或在現有的運行規范中增加區域、航路和程
序,運營人應證明航空器機載數據鏈系統與ATC 機構使用的系統兼容性。
作為計劃批準的一部分,操作兼容的演示結果應當滿足局方的要求。按照
國際標準,為獲得批準而進行的性能演示,所采用的服務商和空地數據鏈
通信子網必須與申請批準的一致。運行的等效性確定取決于依照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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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數據鏈通信系統的運行批準程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