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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頒發的認可函件。并在民航總局就MRBR 認可程序與初始型
號審定民航當局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民航總局將視情參與初
始型號審定民航當局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工作,頒發認可函件認可
初始型號審定民航當局批準的MRBR, 并給出差異( 如存在)。
6.1.4 在制定MRBR 中的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時,要充分考慮
航空運營人的維修經驗。
6.2 初始MRBR 的形成
( 1) 在航空器型號審定過程中, 航空器制造人邀請購買航
空器和意向購買的航空運營人組成工業指導委員會(ISC)。ISC
組織專業人員成立各專業工作組。
( 2) 在航空器制造人以函件形式通知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
準備編寫MRBR 后, 民航總局將成立MRB, 指派MRB 主席和選
擇MRB 成員。MRB 主席指派MRB 成員作為各專業工作組顧問
參加工作組活動。
( 3) ISC 編寫政策和程序手冊(PPH),并將其提交給航空器
制造人。MRB 接到由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PPH 后, 進行認可。
( 4) 工作組根據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數據和類似機型的可靠
性數據、依據PPH 應用最新版本的MSG-3 的邏輯分析和決斷方
法,對重要維修項目(MSI)和重要結構項目(SSI)等進行分析,
制定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的草案, 提交ISC 討論通過形成MRBR
建議書。
( 5) ISC 將MRBR 建議書經航空器制造人向MRB 提交。
( 6)MRB 對MRBR 建議書進行評審, 發現問題將以函件形
式通知制造人, 制造人和MRB 協調溝通后, 以書面的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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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ISC 組織對MRBR 建議書進行修改,經航空器制造人再次提
交。
( 7)MRB 對MRBR 建議書審議通過后, 經AEG 向民航總局
飛行標準司建議批準發布MRBR。
注: 具體的流程圖可參考附錄3。
6.4 改版MRBR 的審批
( 1)MRBR 在該型航空器服役期間,應是一個不斷更新的文
件。航空器制造人、ISC 主席和MRB 主席至少每年應進行一次聯
合評審以決定是否對其改版。評審結果應存檔。
( 2)航空器制造人和ISC 按需對MRBR 的建議更改內容進行
評估,并將MRBR 更改建議和相關資料經航空器制造人提交MRB
主席。
( 3)MRB 按照初始MRBR 的審批程序對MRBR 的建議更改
進行審核和批準。
6.5 MRBR 的分發
航空器制造人負責出版和分發初始的和改版后的MRBR。
6.6 MRBR 的內容和格式
MRBR 的主要內容和格式參看附錄1。
6.7 型號認可航空器的MRBR
6.7.1 MRBR 的認可
(1)對于由國外民航當局進行初始型號合格審定的新型或型
別航空器,如果制造人在中國有首批用戶,在航空器投入中國運
行前,應有經民航總局認可的MRBR。制造人應通過所在國民航
當局以函件形式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通報其所在國MRBR 制
定進展情況。民航總局將就MRBR 認可程序與初始型號審定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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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協商, 簽署協議。
(2)民航總局將根據協議要求,參與該國民航當局的維修審查
委員會工作。派代表作為顧問參加該型航空器制造人所在國的
MRB、ISC 和WG 的活動。
(3)評審工作完成后, 經AEG 審查認可,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
司將向型號認可證持有人頒發MRBR 認可函件。
(4)對于國外民航當局已經批準頒發MRBR 的航空器,在該型
航空器投入中國營運之前,中國民航總局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或預
期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提交由初始型號審定民航當局批準的
MRBR 及其評估分析報告,經AEG 審查認可,由民航總局飛行標
準司向型號認可證持有人頒發MRBR 認可函件。
6.7.2 認可的MRBR 修訂
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雙方民航
當局達成的協議, 邀請民航總局代表參加后續的MRB、ISC 和
WG 會議,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及時發送MRBR 的修訂頁,經
AEG 審查認可。
7. 維修審查委員會(MRB)
7.1 MRB 的組成
( 1) AEG 將組織成立MRB;
( 2)MRB 由局方的持續適航維修監察和型號設計審定專業
人員組成, 經飛行標準司AEG 和適航審定司推薦, 經民航總局
飛行標準司批準成立。MRB 在該型航空器整個運行壽命期間始
終存在。
7.2 MRB 的主要職責
( 1)向ISC 提供一份MRB 人員清單,包括他們的姓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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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等信息;
( 2)評估PPH,并提出修改意見,待ISC 修改完成后,予以
認可;
( 3)MRB 成員作為工作組顧問參加各專業工作組會議,監督
工作組成員嚴格按照PPH 的要求進行工作, 并及時提出意見。
在每次工作組會議后,審查會議紀要,并針對無法達成共識的有
爭論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工作組共同編寫問題報告。最遲在下一
次ISC 會議之前, 向MRB 主席提交工作進程報告, 包括對工作
組工作的評估和會議紀要及問題報告,MRB 主席審核后, 對需
要解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ISC 主席。所有問題報告應進行跟
蹤直到關閉。每個工作組顧問至少包括持續適航維修監察和型號
設計審定專業人員;
( 4) 召開MRB 會議, 并邀請ISC 主席和有關人員參加;
( 5) 應ISC 主席的邀請參加ISC 會議;
( 6) 建立MRB 的工作檔案, 包括會議紀要、問題報告、信
函、分析資料、PPH、MRB 建議書和MRBR 等;
( 7) 評審航空器制造人提交的MRBR 建議書或改版, 提出
修改意見。待修改完成后, 形成最終報告, 經AEG 向民航總局
飛行標準司建議批準發布MRBR 或其改版。
7.3 國外當局代表的參加
( 1)與中國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協商后參加MRB 活動,并
以函件形式通知ISC 主席;
( 2) 按照協商內容, 參加維修審查委員會工作, 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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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審查委員會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