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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航空器的重要改裝。如補充型號合格證、一些重要改裝或者型號合格證更改的情況可能造成MEL的失效,運營人應當在實施改裝前評估其對MEL有效性的影響,需要修訂MEL的報主任監察員批準,并且主任監察員應當從AEG獲得確定是否需要修訂MMEL的指導。
8.7.4 當主任監察員發現運營人的航空器已經進行了改裝、存在不正確的維修或者運行程序時,可以書面通知運營人修訂MEL并說明其必要性,此種情況應當同運營人商定修訂期限,并充分考慮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2006 年 3 月 14 日 -13-
附件一: 推薦的MMEL前言內容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主最低設備清單(航空器型別)
前 言
下述內容適用于經授權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部或第135部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所有安裝在航空器上的設備應符合適航標準和運行要求,同時必須能夠操作使用。然而,出于安全考慮對于不是在所有運行條件下都必需的某些設備,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也允許出版最低設備清單(MEL)。經驗表明,由于航空器在設計上具有多種標準的安全裕度,尤其是當剩下的可工作設備項目已能提供合格的安全水平時,無需每一系統或安裝的部件都必須工作。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由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制定,并得到局方批準,以改進航空器的利用率,從而為公眾提供更方便和經濟的航空運輸。民航總局批準的MMEL包括與適航要求和運行要求有關的那些設備項目以及民航總局發現可以不工作但通過相應條件和限制仍能保持可接受安全水平的其它設備項目,但不包括那些明顯需要的設備,例如機翼、襟翼和方向舵。
運營人可以依照MMEL為基礎,根據自己特定航空器設備構型和運行條件而制訂各自的MEL。運營人的MEL可以包括那些在MMEL中沒有包含的設備項目,但減少MMEL中的設備項目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運營人所制訂的MEL可以在格式上不同于MMEL,但限制不得低于MMEL。運營人的MEL經批準后,即允許運行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的航空器。
對實施運行所不需要的設備項目以及超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以外的設備項目、都可列入到MEL內,并應帶有相應的條件和限制。MEL不得偏離適航指令或任何其它強制要求。重要的是要記住,所有與適航要求和運行要求有關而未列入MMEL的設備必須工作。
在MEL中應當以標牌、維修程序、機組飛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要的禁止條款來規定適當的條件和限制,以確保航空器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MEL的使用目的在于允許航空器帶有失效的一些設備項目繼續飛行一段時間,直到完成修理時為止。重要的是,應在最早的機會完成修復工作。為了保持可接受的安全和可靠性水平,MMEL制定出了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運行的持續時間和條件限制。 2006 年 3 月 14 日 -14-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當發現一個設備項目不工作時,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在飛行記錄本上填寫故障報告。之后應該對該故障進行處理,或者按照MEL,或按照局方批準的其他方法做出保留處理后才能再次飛行。在MEL上注明的限制條件和限制規定并不能排除運營人在自行判斷航空器帶有不工作設備項目能否安全飛行時所應負的責任。
當滿足這些要求時,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簽署相應的適航放行、填寫飛行記錄本或頒發其它經批準的文件。當航空器有任何一項設備項目失效后,在放飛以前應當辦妥這些技術文件。
運營人負責實施必要的運行控制,確保其運行能夠保持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上。運營人還應當考慮到在帶有不工作系統或部件繼續運行期間出現的附加故障。MMEL中已盡量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多個不工作設備項目的情況。然而,不可能考慮到所有可能的組合。因此,當帶有多個不工作設備項目運行時,應當考慮到這些設備項目之間的內在關系以及對航空器運行和機組工作量的影響。
運營人應建立起有控制的和健全的修理計劃,以確保不工作系統或部件能夠得到及時修復。
當使用此MEL時,應當遵守序言和定義中所說明的內容和MEL中所規定的條件和限制要求。
定義和解釋說明
1.“系統”說明:
各系統的序號都根據美國航空運輸協會ATA 100的規范制定,各個項目號也都按順序編號。
a、“系統和序號”(第1欄)是指包含在系統內的設備、系統、部件或其有關功能。
b、“安裝數量”(第3欄)是指航空器上通常安裝的數量。此數字代表著制訂本MMEL時作為依據的當時航空器上實際布局。如某些設備項目是屬于不能固定的可變數(如客艙內設備部件等),可以不將它的數字列出。
c、“簽派或者放行所需數量”(第4欄)是指航空器簽派或者放行所需的最低數量。但這時必須注意要遵守第5欄中所規定的一些備注和例外要求。
注:如在MMEL上對簽派或者放行所需要的是不固定的可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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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這時運營人編寫的最低設備清單MEL上必須記載為簽派或者放行所需要的實際數量,或者反映經局方批準的對結構布局進行控制的可供替用的措施計劃。
d、“備注和例外”(第5欄)這一欄內應寫明對特定數量的失效(不工作)設備項目。作出禁止使用或允許使用的說明、對飛行的附加條件和限制、以及相應的備注說明內容。
e、在每頁的右側邊緣處有時劃有一條垂直線(修改指示條)。這表明就在這一頁上鄰近的左側正文內已作出有關修改、增加或刪除等修改內容。但這一修改指示條在該頁進行下一次修改時就自行消去。
2、“航空器/旋翼機飛行手冊” (AFM/RFM)是由民航總局航空器型號審定部門批準的文件。用于特定航空器的AFM/RFM在相應機型的型號合格證數據單上列明。
3、“按照規章的要求”是指此設備項目應受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某些特殊條款(限制或允許)的約束。在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明確規定的需要設備項目數量必須正常工作。如列出的設備項目不屬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所必需的,則該部件在限定修復的期限內可以不工作。
4、在每個列出的設備項目失效(不工作)時,應當掛上標牌以通報或提醒飛行組和維修人員注意其技術狀況。
注:標牌應按實際可能安置在鄰近有關失效件操縱或指示器位置旁邊。除非另有規定,通常標牌的用詞和安裝位置可以由運營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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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