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飛 行 標 準 司
編 號:AC-121/135-49
頒發日期:2006年3月14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部(CCAR-121部)第121.647條和第135部(CCAR-135部)第135.187條制定,目的是為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批準和使用提供指導性說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承運人或運營人(以下統稱為運營人)以及航空器制造廠家(以下簡稱制造廠家)生產的用于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運行的航空器,對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型號審定的航空器,認可制造國民航當局對航空器MMEL的批準,在此之后,新型號的航空器MMEL還要符合本咨詢通告的要求。
3.說明
主最低設備清單確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況下哪些設備項目可以處于不工作狀態,這種安全水平是針對航空器型號審定并在審定基礎中明確最低標準的具體運行類型而言。應該指出的是,雖然適航標準要求在設計航空器時應帶有特定系統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夠達到型號審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設備清單也允許在某些設備項目不工作時航空器能夠進行短時間的運行。為了確定在任何既定運行情況下所需的設備項目,必須考慮當這些設備項目處于不工作時與安全運行相關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隨后出現的故障可能對航空器及其機組成員產生的影響、機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機組人員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機組人員對不良環境條件處理能力的下降等。
如果制造廠家希望讓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設備項目不工作的情況下實施運行,則應當制定主最低設備清單。如果可行,主最低設備清單的批準過程應與型號審定過程同步進行。但是,制定主最低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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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AC-121/135-49
并不是航空器型號審定的必要條件。
最低設備清單是為運營人在特定條件下開始飛行時,航空器允許帶有不工作的特定儀表、設備項目或功能提供的一個清單,運營人應根據現行有效的機型主最低設備清單制定自己的最低設備清單,并充分考慮航空器構型、選裝設備、運行條件、維修條件、所飛航路等以及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的特殊要求。
最低設備清單可接受性的一般原則如下:
(1) 限制相同或更為嚴格:運營人的最低設備清單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設備清單、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范、經批準的飛行手冊或適航指令的限制;
(2) 具有針對性:運營人的最低設備清單中的操作程序和維修程序應只適用于其自身航空器及其所實施的運行;
(3) 滿足適用性:最低設備清單應滿足對運營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及運行時所適用的運行規章。
4.術語和定義
主最低設備清單建議書(PMMEL):是由制造廠家或運營人起草的主最低設備清單的草稿,提交給飛行運行評審委員會作為制定主最低設備清單的基礎。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是指民航總局批準的在特定運行條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設備項目清單。MMEL包含這些設備項目部工作時航空器運行的條件、限制和程序,是運營人制定各自最低設備清單的依據。
最低設備清單(MEL):是指運營人依據MMEL并考慮到航空器的構型、運行程序和條件為其運行所編制的設備項目清單。MEL經局方批準后,允許航空器在規定條件下,所列設備項目不工作時繼續運行。MEL應當遵守相應航空器型號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為嚴格。
航空器評估組(AEG):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的方式,對航空器有關的持續適航文件、運行配置、機組和執照訓練要求、MMEL等文件進行評審的機構。
飛行運行評審委員會(FOEB):由具體負責航空器型號審定的當局有關人員組成的委員會,由運行、電子、維修監察員和航空器型號審定專家組成,負責制定或修訂MMEL。 2006 年 3 月 14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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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歷日:是指基于世界時或當地時間(由運營人選擇其一),從午夜到次日午夜的24小時時間段。
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統或者其部件因發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預定的任務或者不能按照它原來經批準的工作極限或容差范圍持續正常地工作。
運行規范:是指依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對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后頒發的運行批準、標準和限制。
定量安全分析:
(1) 現代航空器越來越依賴其復雜系統的安全運行,這導致系統綜合技術得到不斷發展,以保證到達必要的安全水平。這一安全水平的基本原則是,事件導致的危險程度越高,則要求該事件發生的概率應當越低。判定是否符合標準通常是通過進行系統安全評估來完成的。
(2) 安全評估確定了系統可能產生的嚴重危險或災難性情況或者系統故障條件以及這些情況允許發生的概率。對于出現故障后可能會導致危險或災難性情況發生的重要系統,通常就需要進行一系列概率分析,以證明是否符合允許發生的概率。對于非重要的部件或系統,安全評估可以進行一定的簡化。任何特定故障狀況所產生的風險取決于故障率、該系統的數量以及在這種風險下運行的時間。
(3) 當重要系統中的設備項目被包括在MMEL中時,在安全評估過程中就要考慮其故障特性。對于臨時帶有這種不工作設備項目而對飛行產生的額外風險應予以評估,并且這種風險應符合在型號審定過程中確定的可接受的發生概率。
(4) 如果不能通過上述方法或標準對設備項目進行驗證,那么就要進行安全分析,包括在特定設備項目不工作期間由于另外的故障、問題或環境條件所導致的最嚴重情況的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必須要注意,當使用MMEL運行時要記住減少帶不工作設備項目的運行時間,并且發生特殊危險的可能性不應超過針對航空器型號設計和運行所制定的最低標準規定的安全水平。
定性安全分析:
如果將一個設備項目列入到MMEL中,那么必須要對其進行定性分析從而確定不工作設備項目對航空器運行的所有其它方面產生的影響。定性分析必須要考慮對機組工作量的影響、MMEL多個設備項目的影響以及維修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另外,定性分析還可以反映先前使用MMEL運行的相關經歷。 2006 年 3 月 14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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