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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航空器的機身、所安裝的動力裝置、螺旋槳和附件完成第一次翻修后,運營人所建立的基于時間限制轉換的控制方案將被取消,從這以后,翻修將按照運營人獲得批準的翻修時間限制來進行。
(5)以下舉例說明了時間轉換規則:
(a)飛行小時的轉換,如已知:
8000小時-航空器原翻修時間限制;
2000小時-航空器翻修后使用時間;
12000小時-運營人獲得批準的翻修時間限制;
步驟一:計算出航空器實際使用時間所占其翻修時間限制的百分比
2000/8000=0.250
步驟二:計算出航空運營人經過轉換的自大修后使用時間
12000X0.250=3000
步驟三:計算出購買人截至到大修為止所剩余的使用時間
12000-3000=9000
(b)日歷時間(月)轉換為飛行小時
方法A: 2005 年 3 月 15 日 -10-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航空器原翻修時間限制為18個月:360+180=540;
航空器翻修后使用時間為180天;
航空運營人翻修時間限制為2000小時;
計算:
180/540=0.333(自翻修后使用時間所占百分比)
0.33X2000=666小時(航空運營人經過轉換的翻修后使用時間)
2000-666=1334小時(航空運營人經過轉換的剩余使用時間)
方法B:
航空器原翻修時間限制:18個月或540天
航空器原日利用率:8小時/每天
用小時表示的航空器原翻修時間限制:540X8=4320小時
用小時表示的航空器原翻修后使用時間:180X8=1440小時
航空運營人的翻修時間限制:2000小時
計算:
自翻修后使用時間所占百分比:1400/4320=0.333
經過轉換的自翻修后使用時間:0.333X2000=666小時
航空運營人經過轉換的剩余使用時間:2000-666=1334小時
6.6 維修方案的偏離
(1)航空運營人在合理維修計劃安排中可提前完成維修方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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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定時間間隔的維修任務,但下一次完成維修任務的時間自提前完成的時間開始計算,并且對于涉及與工齡有關的時限壽命件的損傷檢查工作不能提前超過其給定時間間隔10%的時間。
(2)航空運營人在合理的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導致無法按計劃實施維修方案規定時間間隔的維修任務時,在獲得運營人總工程師的批準下,可在下述范圍內偏離維修方案規定的時間間隔(適航性限制和審定維修要求除外):
由飛行小時控制的項目:
(a)5000飛行小時(含)以內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維修間隔的10%;
(b)5000飛行小時以上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500飛行小時。
由日歷時限控制的項目:
(a)1年(含)以內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10%和1個月中的小者;
(b)1年以上3年(含)以下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10%和2個月中的小者;
(c)3年以上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3個月。
由起落/循環控制的項目:
(a)500起落/循環(含)以內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10%和25起落/循環中的小者;
(b)500起落/循環以上的維修間隔,最多可偏離10%和5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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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循環中的小者;
由多個時間限制控制方式的項目,應當采用其最嚴格的偏離時間限制。
(3)本段(2)中所述偏離發生后的下一次執行維修任務的時間自維修方案中給定的時間間隔到期時間(而不是實際執行時間)計算,并且任何偏離后不可連續再次偏離。上述偏離發生后應當及時報告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
6.7 使用其它運營人的維修方案
(1)在符合下列條件下,航空運營人可使用另一航空運營人的維修方案作為其相同機型的維修方案:
(a)維修方案的擁有人為CCAR-121批準的運營人,并且該維修方案已獲得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
(b)航空器的預計的使用特點,預計的利用率以及維修的方便性與維修方案的擁有人一致;
(c)航空運營人與維修方案擁有人具有相似的航空器使用狀況記錄和運行性能監控系統、工作程序和質量管理體系;
(d)航空運營人及其航空器已加入維修方案擁有人的可靠性管理體系;
(2)航空運營人必須與維修方案擁有人簽訂書面協議表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航空運營人使用其它運營人的維修方案不能減輕其任何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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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性責任,并且其質量管理系統應當對維修方案持有人進行監督,發現任何涉及維修方案有效性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
7.維修方案的內容要求
7.1航空器的維修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一般信息:包括方案的適用性、航空器使用特點和利用率、名詞術語解釋、維修方案控制和使用說明等;
(2)載重平衡控制:包括空重及重心的控制、稱重計劃等,但可不包括客、貨配載控制部分。
(3)航空器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指按規定的間隔進行日常檢查、測試和維修工作,還包括以工作單卡形式說明正確實施、記錄這些工作的詳細指南和標準。
(4)航空器非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指由計劃的檢查和維修工作、機組報告、故障分析或其他跡象而導致的需要進行維修工作及其記錄的程序、指南和標準。
(5)發動機、螺旋槳和部件的修理和翻修:包括發動機、螺旋槳和部件有關的計劃和非計劃離位修理和翻修工作,還應當包括這些維修工作及其記錄的指南和標準。
(6)結構檢查/機身翻修:包括按照規定的間隔進行的有關結構檢查和機身翻修,還應當包括這些維修工作及其記錄的指南和標準。 2005 年 3 月 15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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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檢項目(RII-Required Inspection Item):指那些如果不正確的實施維修工作或使用了不當的部件將會危及飛行安全的維修項目,運營人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在工作單卡中標明,并規定實施這些工作的人員資格要求和程序。必檢項目可能在維修方案中的所有上述計劃和非計劃維修工作出現,典型的必檢項目如下所列,但航空運營人還應當通過對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分析,在確定必檢項目時不局限于以下所列的維修項目: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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