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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飛行操縱系統及其操縱面的安裝、裝配和調節;
(b) 重要結構部件的安裝和修理;
(c) 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安裝,發動機、螺旋槳、傳動裝置、齒輪箱和導航設備等部件的翻修或校準。
(8)維修資料的使用:包括在實施所有上述維修工作所應依據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民航總局批準的技術資料的說明,還包括實施這些工作所應遵循的航空運營人本身制定并得到批準或認可的具體管理手冊、工作程序。維修資料的使用可以集中說明,也可以在維修方案的各部分及其有關的工作單卡中分別說明。
7.2 航空營運人還應當根據其運行的航空器適用情況,按照AC-121-65的要求制定保持航空器結構持續完整性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以單獨的形式或者結合到整體的航空器維修方案中,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應當隨同維修方案獲得局方的批準。
8. 對于沒有MRB報告的航空器制訂維修方案的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15-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8.1對于沒有MRBR的航空器,航空運營人可以按照下述原則制定航空器維修方案:
(1)1987年5月4日前制造的航空器,航空運營人應當根據本公司或其它航空運營人的運行或維修經驗,或根據使用MSG-3文件規定的邏輯決斷方法制定維修方案;
(2)1987年5月5日以后制造的航空器應當使用MSG-3文件規定的邏輯決斷方法制定維修方案。
8.2 維修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應當有民航總局、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的參與,航空運營人應當完整記錄維修方案的制定過程。
8.3航空運營人制定的維修方案應當滿足本咨詢通告規定的制定原則和內容要求。
9.低利用率情況下的維修方案
9.1如果在連續6個月內航空器的利用率小于維修方案中確定的預計利用率50%,則航空運營人必須進行必要的補充檢查和維修工作,以檢查是否有下述情況產生:
(a)水蒸氣的累積(如:隔音阻燃棉、結構余水排放系統等);
(b)潤滑油/潤滑脂的潤滑效率降低;
(c)潤滑油/潤滑脂可能發生化學分解;
(d)系統或部件的封嚴可能老化,燃油、潤滑油等滲漏;
(e)結構、動力裝置和部件的內部腐蝕;
(f)操縱鋼索和機構可能會受到腐蝕的影響; 2005 年 3 月 15 日 -16-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g)航空器結構余水排放系統可能會產生水蒸氣的累積,無法正常工作;
(h)燃油系統內產生積水,滋生微生物和沉淀。
(i)長期處于不工作或斷電狀態,電子/電氣部件的可靠性降低;
9.2對原MRB報告或制造廠家推薦有日歷時限的工作任務,航空運營人必須在其維修方案中按日歷時限執行維修任務。
9.3通過向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咨詢,對本公司制定的維修資料和工作程序進行重新評估,并進行必要的修訂。
10.特殊運行航空器維修方案
10.1航空運營人應當在其維修方案中說明批準其實施特殊運行的類別及涉及的航空器,并按照特殊運行的相應要求建立特殊工作單卡。
10.2對于涉及ETOPS(Extended Operation With Two-Engine Airplanes)運行航空器還應當在維修方案中包括其發動機狀態監控和發動機滑油消耗量監控計劃。
11.維修方案及其變更的申請和批準
11.1航空器初始維修方案的申請和批準
(1)航空運營人對于計劃制定初始維修方案的航空器,應當在其計劃投入運營前至少90天向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航空器初始維修方案的批準,并提供如下資料的適用部分:
(a)航空運營人維修副總經理簽署的申請函件和符合性聲明; 2005 年 3 月 15 日 -17-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b)航空器初始維修方案(草案);
(c)初始維修方案中的維修間隔與MRBR、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民航總局的有關要求的符合性對照表;
(d)MRBR、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
(e)使用過的航空器的原維修方案(如適用);
(f)使用過的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與原維修方案的轉換方案;
(2)上述申請資料應當向航空運營人的相應地區管理局提交,并可在與相應地區管理局協商保證使用及時的情況下不提交其數量較大的資料,而采取在航空運營人的資料存放地點現場查閱的形式。
(3)相應地區管理局在審查并確認初始維修方案符合本咨詢通告的要求后,在維修方案的首頁及有效頁清單蓋批準印章并簽字批準初始維修方案。
11.2 維修方案變更的申請和批準
(1)除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必須進行的維修方案變更外,航空運營人應當在其計劃變更航空器維修方案前至少30天向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的適用部分:
(a)航空運營人維修副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簽署的申請函件和符合性聲明;
(b)航空器維修方案的變更部分(草案);
(c)維修方案中的維修間隔與MRBR、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
2005 年 3 月 15 日 -18-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文件、民航總局的有關要求的符合性對照表的變更;
(d)變更的來源及其支持性材料;
(2)上述申請資料應當向航空運營人的相應地區管理局提交;
(3)相應地區管理局在審查并確認航空器維修方案的變更符合本咨詢通告的要求后,在變更后的有效頁清單蓋批準印章并簽字批準航空器維修方案的變更。
11.3使用其它運營人的維修方案的申請和批準
(1)對于計劃使用其它航空運營人的維修方案的情況,航空運營人應當在其計劃使用前至少90天向相應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的適用部分:
(a)航空運營人維修副總經理簽署的申請函件;
(b)計劃使用的航空器維修方案;
(c)計劃使用的航空器維修方案中的維修間隔與MRBR、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民航總局的有關要求的符合性對照表;
(d)MRBR、制造廠家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
(e)使用過的航空器的原維修方案(如適用);
(f)使用過的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與原維修方案的轉換方案;
(g)航空器維修方案擁有人的可靠性方案;
(h)航空器維修方案擁有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和有關工作程序; 2005 年 3 月 15 日 -19-
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 AC-121-53
(i)航空運營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和有關工作程序;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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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方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