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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楚地認識導航數據庫對終端區RNAV運行的重要作用。
(b) 嚴格按照運行程序的要求正確地使用導航數據庫。
(c) 掌握終端區RNAV運行對導航數據的要求,了解公司的導航數據庫檢查政策。在RNAV運行中,一旦發現這些要求不被滿足,起飛前,不應申請RNAV運行(可申請傳統導航方式運行);飛行中直至進入RNAV空域前,撤消RNAV申請;進入RNAV空域后,報告ATC,請求雷達引導或轉為傳統導航方式運行。
6. 飛行機組和簽派人員訓練
公司制定終端區RNAV運行訓練大綱對機組和簽派人員進行訓練,這個大綱作為公司訓練大綱的一部分。在定期的訓練(含復訓)和熟練檢查中包含有終端區RNAV程序的使用。訓練結束后,應在其相應的記錄本中記錄訓練情況。
通過訓練,機組和簽派人員必須掌握終端區RNAV運行的基本原理、機載RNAV設備的使用、運行限制、規則、標準和程序。
未參加終端區RNAV運行訓練或考試不合格的飛行員和簽派員不得參與含有終端區RNAV運行的航班生產。
7. 運行程序
7.1 正常程序
a) 飛行前計劃
1) 簽派放行人員和飛行機組必須確認終端區RNAV運行所需的地面導航設施在預計運行期間是可用的;所使用的飛機具有所飛航線必備的機載導航設備。
2) 如果AIP中規定或航行通告中要求某個特定RNAV程序要求飛機具備雙套RNAV系統,簽派放行人員應在收到相關信息后盡快通知機務排班和放行部門。只有在確認執行包含這個特定RNAV程序的運行所用飛機具備雙套RNAV系統的情況下,簽派放行人員才能按RNAV運行放行,并應通知機組。
3) 如果所用飛機只使用單獨的GPS實施RNAV運行,簽派放行人員和飛行機組必須確認飛機的RAIM(接收機自主完整性監視)功能正常,且應該得到衛星不可用具體情況的最新通告。
4) 飛行機組必須確認導航數據庫中包含與公布的程序完全一致的、現行有效的、所飛終端區的RNAV程序和傳統導航方式所需的導航數據及飛行程序。
5) 簽派放行人員必須確認飛行機組具有實施終端區RNAV運行的資格,所使用的飛機已被批準實施終端區RNAV運行。
6) 對于有故障的飛機,必須確認MEL中與RNAV運行相關的條款已被滿足。
如不符合上述任一條款,簽派人員不得放行、飛行機組不得執行實施終端區RNAV運行的航班任務。完全符合上述條款,且航線所經終端區開放RNAV運行的情況下,簽派人員應向ATC申請終端區RNAV運行,并放行飛機和機組執行此項運行。
對于申請終端區RNAV運行的航班,應在其飛行計劃(FPL)第10項中填寫P,同時,在放行單備注欄內標注“RNAV”。
b) RNAV離場
1) 系統初始化后,檢查并證實已輸入了正確的飛機位置。獲得ATC離港許可后,檢查并證實已輸入了正確的RNAV離場程序。
程序檢查的要求是:應將航圖或其它適用文件與地圖顯示(如有)和MCDU對比,檢查有效的飛行計劃。這包括核實航路點順序、航跡角度和距離的正確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點和飛越航路點。如果程序要求,檢查核實數據更新所使用的特定導航設施,或者核實排除一個特定的導航設施。如果懷疑數據庫中程序的有效性,則不應使用該程序。
2) 起飛前,機組應證實RNAV系統可用并工作正常,對某些機型而言,還必須核實已經輸入了正確的機場和跑道數據。
3) 除非機載系統能夠提供實際起飛位置自動更新,否則機組應根據情況通過人工跑道入口或者交叉點更新的方法來保證在跑道上的初始化。這是為了防止起飛后任何不適當或無意的位置偏移。當使用GPS時,開始起飛滑跑前必須收到信號,可以使用GPS位置代替跑道更新。
4) 在執行RNAV離場程序期間并且可行時,應通過使用傳統導航設備的主飛行顯示結合MCDU進行交叉檢查,監視飛行過程中導航的合理性。對于未裝備GPS或GPS不能作為主用導航源的飛機,在慣性導航系統自動位置更新所用的導航源不可用,導致短時間內僅以慣性導航系統數據作為唯一定位方法的情況下,飛行機組必須報告ATC,申請轉為傳統導航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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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區區域導航(RNAV)運行培訓教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