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端區區域導航(RNAV)運行培訓教材
1. 概述
區域導航(RNAV)是一種先進的飛行運行方式,它可以充分發揮機載設備性能,增加空域容量,提高運行效益。正因為RNAV的這種先進性,使得它對運行條件、機載設備、運行程序和參與運行的人員都有比傳統導航方式較高的要求。因此,航空公司若實施RNAV運行,必須按照局方的相關咨詢通告的要求進行適航和運行評估,以確認自己在設備和人員方面具有實施這一運行的能力,并通過局方審定,獲得適航和運行批準,以及相應的運行規范。
本節是按照民航總局《在終端區實施區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AC–121–13)咨詢通告的要求制定的,涉及公司要求在終端區RNAV運行中必須遵守的規則、規定、程序和標準。凡公司參與終端區RNAV運行的人員在此項運行中必須嚴格執行。
2. 終端區區域導航(RNAV)的適用范圍和基本要求
區域導航(RNAV)分為航路RNAV和終端區RNAV運行,目前公司僅申請并獲得批準了終端區RNAV運行。而且在現階段,這個終端區RNAV運行只限于進場、離場、等待和起始進近,不包括中間進近、最后進近和復飛。
終端區RNAV運行應在雷達管制或雷達監視條件下實施,飛行高度不得低于相應的雷達最低引導高度。
就機載設備而言,本節所述的終端區RNAV只對水平導航有強制要求,對垂直導航(VNAV)沒有強制要求。但是,飛行機組在實施終端區RNAV運行中,在VNAV方面,應該清楚下列四點:
(a) 可以使用傳統的方法人工飛行公布的下降剖面,也可以使用自動方式飛行公布的下降剖面。
(b) 如果在終端區RNAV程序中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飛行機組必須按公布的限制飛行。
(c) 如果在終端區RNAV程序中未包含有公布的VNAV程序,只有高度限制,那么,在高度限制之間的垂直剖面取決于機組的決定。但機組應盡可能地跟蹤最佳垂直剖面。機組應知道有多少種方法可以跟蹤垂直剖面。
(d) 飛行機組應嚴格執行公布或發布的速度管理要求。
一般情況下,開放RNAV運行的終端區也同時開放傳統導航方式運行。所以,從運行直接準備階段開始、直至進入開放RNAV運行的終端區以前,如發現不能符合終端區RNAV運行要求,可以不申請此項運行或取消這一申請,申請或轉為傳統方式運行。在終端區RNAV運行中,如果發現飛機的實際水平航跡偏離標稱航跡超過2公里,或認為誤差不可接受,或發現其它不能符合終端區RNAV運行要求的現象,飛行機組必須報告ATC,并在其指揮下,立即終止RNAV運行,轉為雷達引導或在雷達引導下轉為傳統導航方式。管制員如發現上述情況,將會立即指揮機組終止RNAV運行,實施雷達引導,機組必須嚴格執行管制員的指令。
3. 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將為RNAV運行提供的安全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已經按照相應的標準為終端區RNAV運行提供了足夠的安全保障。這些保障主要涉及飛行程序設計、地面導航設備和航行情報等方面,它們是實施終端區RNAV運行的前提條件。宣布開放RNAV運行的終端區應該已經滿足這些前提條件。
許多前提條件一經飛行程序設計、評估和驗證完成就是固定不變的,同時,也是運行中較難驗證或檢查的;但有些與導航設備和航行情報相關的前提條件是可變的,同時,也是運行中應該注意驗證和檢查的。為使運行人員能夠檢查那些可變的前提條件,同時又能夠完整地了解所有的前提條件,這里綜述性地列出所有前提條件。公司的機組和簽派人員在終端區RNAV運行中應該利用所能采用的方法檢查那些可變的前提條件是否滿足要求。如果認為未滿足要求,應向ATC證實。除非ATC給予肯定滿足要求的證實,且機組認為這一證實是可接受的,否則,應終止使用RNAV程序,轉為傳統導航程序。
ATC為終端區RNAV安全運行提供的前提條件綜述如下:
(a) 飛行程序設計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和局方的規范和標準,同時充分考慮了機載設備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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