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值機不正常情況的處理
6.5.1 晚到旅客
6.5.1.1 在航班有空余座位和保證航班正點的前提下,可為晚到旅客辦理乘機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乘機引導服務,必要時,請示航班有關控制調度單位。
6.5.1.2 晚到旅客的托運行李,如旅客同意可按免除責任的遲運行李辦理。
6.5.1.3 晚到旅客如未成行,按旅客誤機處理。
6.5.2 旅客誤機
注:以下為一般規定,在執行中以我公司對外公布的服務承諾為準。
6.5.2.1 誤機是指旅客未按規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6.5.2.2 旅客誤機,應憑原客票辦理誤機確認和改乘手續后,方可繼續乘機。
6.5.2.3 誤機確認時限:航班離站后的次日中午12點之前。
6.5.2.4 航班誤機確認地點:乘機機場的本公司乘機登記處;本公司各售票處;本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售票處。
6.5.2.5 誤機確認要求:誤機旅客應在旅客客票誤機航段乘機聯背面簽注旅客到達機場時間或漏乘字樣并予簽字。
6.5.2.6 誤機旅客要求退票,按本公司自愿退票規定辦理。團體旅客誤機,客票作廢,票款不退。
6.5.3 旅客漏乘
6.5.3.1 漏乘是指旅客在始發站辦理乘機手續后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6.5.3.2 本公司航班旅客漏乘應憑原客票在乘機機場的本公司乘機登記處辦理漏乘確認并辦理改乘后,方可繼續乘機。
6.5.3.3 本公司原因旅客漏乘的處理:
1) 應盡早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的后續航班成行,免收費用。
2) 如本公司無后續航班或后續航班無可利用座位,可在征得旅客同意的前提下,將該旅客客票簽轉給其他承運人。
3) 對在經停站漏乘等候乘機的旅客,可提供膳宿服務。
4) 對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規定辦理。
5) 處理經停站漏乘時,旅客客票可按航班中斷飛行辦理。
6.5.3.4 旅客原因漏乘處理:參照旅客誤機的有關規定辦理。
6.5.3.5 對漏乘原因有責任爭議時,按本公司原因旅客漏乘處理。
6.5.3.6 在24小時內對未辦理漏乘確認的旅客,按自動終止乘機處理,其客票乘機聯不退還旅客。
6.5.4 旅客錯乘
6.5.4.1 旅客錯乘是指乘坐的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6.5.4.1 始發站發現旅客錯乘,應通知旅客錯乘的到達站,提出處理建議。
6.5.4.2 經停站和到達站發現錯乘,應通報旅客的錯乘站。
6.5.4.3 旅客發生錯乘后的處理:
1) 將旅客退回始發站,由始發站盡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續航班飛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2) 如旅客錯乘的到達站有本公司航班飛往客票列明的目的地,可安排旅客由錯乘的到達站直接飛往目的地,或采取地面運輸方式將旅客運至目的地。
6.5.4.5 如旅客要求在錯乘的到達站終止旅行,本公司原因造成的錯乘,應將始發站至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的票價與始發站至錯乘的到達站的票價相比,多退少不補。
6.5.4.6 本公司原因旅客錯乘,在錯乘的到達站等候乘機時,可提供膳宿服務。
6.5.4.7 對錯乘原因有責任爭議時,按本公司原因旅客錯乘處理。
6.5.4.8 旅客錯乘航班,但錯乘的到達站是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時,不按旅客錯乘處理。
6.5.5 旅客無票乘機
6.5.5.1 值機或送機工作人員在核對機上人數與辦理乘機手續的人數是否相符時,若發現無票乘機者,應做好以下處理工作:
1) 未滿2周歲的嬰兒無票乘機,應按嬰兒票價補收票款。
2) 對成人或兒童無票乘機的處理:
(1) 在飛機起飛前發現
A 及時報告值班主任和商務調度室;
B 交機場公安部門處理。
(2) 在飛機起飛后發現
A 立即通知目的站,有經停站的則通知經停站;
B 目的站或經停站應立即通知當地保衛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C 飛機到達后,交保衛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D 向無票乘機者補收所乘航段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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