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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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向各有關部門及主管部門領導匯報情況。
6.5.5.2 對無票乘機的預防措施:
1) 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警惕,禁止無關人員接近飛機;
2) 值機或送機人員應與乘務員、旅客引導員三方認真核對機上人數和辦理乘機手續的人數是否相符。
6.5.6 旅客病傷
6.5.6.1 對于乘坐航班或由代理的航班,在上、下飛機過程中患病或受傷的旅客,地面服務人員或的地面服務代理人,必須認真負責地及時安排治療。
6.5.6.2 地面處理程序:
1) 與醫院、醫生聯系,向他們詢問救治方法或在醫生到來以前所必需采取的措施;
2) 如有必要,應立即通知醫生前來救治;
3) 協助醫生的救治工作;
4) 在必要時,可通知有關部門準備安排救護車;
5) 立即了解旅客的詳細資料,如姓名、家庭住址、年齡、性別、職業、聯系地址等,并盡快與其家屬或單位取得聯系;
6) 如果旅客需要住院治療,應確信該旅客有人照顧;
7) 有關部門應派員前往探視和慰問。
6.5.6.3 醫療費用:
1) 如病傷的原因屬于旅客本人或屬于正常情況下的自發病癥,費用由旅客自理;
2) 病傷發生的原因是由于本公司所致,本公司承擔全部費用;
3) 旅客自理費用的,如旅客一時籌款有困難,可根據情況暫時墊付,但應及時將情況向上級業務部門匯報。
6.5.7 旅客死亡
6.5.7.1 旅客死亡是指旅客在辦理乘機手續后至飛行途中意外或自然原因死亡。
6.5.7.2 遇發生死亡情況,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 通知以下部門:
(1) 機場公安部門;
(2) 機場急救中心或當地醫院及其他有關單位;
(3) 死者家屬。
2) 由醫生出具死亡證明書,以交死者家屬和存檔之用。
3) 協助死者家屬處理善后工作:
(1) 如旅客屬于自然原因死亡的,本公司可不承擔有關費用。
(2) 如屬于本公司造成的旅客意外死亡,航空將按照有關規定賠償并向旅客家屬致歉。
4) 事后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匯報。
5) 安排我公司人員進行日日跟蹤事態,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6.5.8 登機人數少于值機人數
6.5.8.1 登機人數少于值機人數是指始發站登機旅客實際登機人數少于值機人數。
6.5.8.2 發現登機人數少于值機人數時,可按下列程序處理:
1) 送機人員復核航班的登機人數、收取乘機聯數和發放登機牌數是否一致,必要時還應檢查航班有無額外占座和自理行李占座,查對登機團體的實際人數,確認航班辦理的旅客人數是否有誤。
2) 如航班辦理旅客人數無誤,應確定未登機旅客的姓名、座位號、托運行李的件數、行李牌號和裝載位置。
3) 在旅客候機活動區域內尋找旅客。
4) 如旅客仍未出現,應卸下該旅客的托運行李并修改旅客登機記錄和隨機文件,放行飛機。
5) 取出旅客客票乘機聯。
6) 取消旅客登機的時間不應早于航班規定的離站時間。
7) 查找旅客能在地面解決的,不到機上處理。
8) 被取消的未登機旅客,按旅客漏乘辦理。
6.5.9 登機旅客中少過站旅客
6.5.9.1 少過站旅客是指在航班經停站實際登機的過站旅客人數少于過站電報或載重表上的人數。
6.5.9.2 少過站旅客時,可按下列情形處理:
1) 迅速在過站旅客候機活動區域內尋找旅客。
2) 請示機長,配合機場公安、安檢部門進行清艙。
3) 如實際登機旅客人數與發放過站登機牌的旅客人數一致,可征求機組意見,修改隨機業務文件,放行飛機。
4) 如實際登機旅客人數與發放過站登機牌的旅客人數不一致,應找出和卸下無旅客認領的過站行李并修改隨機業務文件,放行飛機。
5) 取消旅客登機的時間不應早于航班規定的離站時間。
6) 查找旅客,能在地面解決的,不應到機上處理。
7) 被取消的未登機旅客,按旅客漏乘辦理。
8) 過站旅客缺少,應通報航班的上一起飛站。
6.5.10 登機旅客中多于過站旅客
6.5.10.1 登機旅客中多于過站旅客是指在航班經停站實際登機的旅客人數多于過站電報 或載重表上的人數。
6.5.10.2 發現登機旅客中多于過站旅客,可按以下程序及辦法處理:
1) 如發放的登機牌數多于過站電報或載重表上旅客人數,再登機時應逐一檢查旅客客票。
2) 如過站登機的旅客人數與發放過站登機牌的旅客人數一致,可修改隨機業務文件,放行飛機。
3) 如發現有過站旅客乘機聯漏撕,應協助撕下并通知旅客始發站。
4) 若出現錯乘情況,應及時將旅客引導下飛機。
5) 對于故意行為的無票乘機旅客,必要時應交公安保衛部門處理。
6) 依照機長指示,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清艙。
7) 多過站旅客,應通報航班的上一起飛站。
6.5.11 登機牌遺失
注:登機前,如旅客聲明登機牌遺失,可按下列程序處理。
6.5.11.1 核查客票(包括乘機聯和旅客聯)和旅客本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一致。如掛失時旅客已通過安檢,應會同安檢部門核查。
6.5.11.2. 如屬于團體旅客,應核查該團體實際人數。
6.5.11.3 經核查確認屬本航班旅客并已辦理乘機手續,可予以補發新登機牌,但該補發牌在登機前不應交與旅客。如旅客未通過安檢應予以協助。
6.5.11.4 補發的登機牌,應填上原座位號。如屬團體旅客不能5確定座位號時應注明“候補”字樣。
6.5.11.5 登機完畢,航班旅客人數相符,方可允許該旅客登機,同時發給補發的登機牌。
6.5.11.6 如航班登機人數不符,應查明原因,參照本節上述相關條款的規定處理。
6.5.11.7 對于故意行為的無票乘機旅客,必要時應交公安保衛部門處理。
6.5.12 旅客拒絕登機
6.5.12.1 旅客拒絕登機是指旅客在辦理乘機手續后至航班開始登機時或在旅客本人登機后拒絕乘機,自愿取消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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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值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