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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告警階段,系指:
……
收到的情報表明,航空器的運行效率已受到損害,然而尚未達到可能迫降的程度,但根據現有跡象可以減輕對航空器及其機上人員的安全擔心者除外,或
4) 已知或相信航空器受到了非法干擾。
……
5.5 通知經營人
5.5.1 當區域管制中心或飛行情報中心已確定某航空器處于不明或告警階段后,如有可能,必須先通知經營人,然后通知援救協調中心。
注:如航空器處于遇險階段,根據5.2.1的規定,必須立即通知援救協調中心。
5.5.2 由區域管制中心或飛行情報中心通知緩救協調中心的信息,在可行時應盡快通知經營人。
5.6 通知在處于緊急情況中的航空器
附近飛行的其他航空器
5.6.1 當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已確定某航空器處于緊急狀態時,除5.6.2規定者外,必須盡早將緊急性質通知在該航空器附近飛行的其他航空器。
5.6.2 當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獲悉或相信某航空器已受到非法干擾,空中交通單位不得在ATS空-地通信中泄露其性質,但航空器首先泄露并確知不致使情況惡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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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7 1/7/06
附件 17 — 保安 附篇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節錄
第5章 調查
……
調查的組織和進行
……
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責任
……
通知航空保安部門
5.11 如在某一調查過程中,已得知或懷疑涉及到非法干擾行為時,調查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行動,以確保有關國家的航空保安部門獲悉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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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 機場》
第I卷 —《機場設計和運營》節錄
第3章 物理特性
……
3.14 被隔離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
3.14.1 對已知的或被認為是非法干擾對象的航空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與正常的機場活動相隔離的航空器,必須指定一個隔離的停放位置,或者將適宜于停放該航空器的地段通知機場的管制塔臺。
3.14.2 建議:隔離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應盡可能的位于距其他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等的最大距離,并在任何情況下不小于100米。應注意保證該位置不位于地下公共設施,諸如煤氣管道和航空燃油庫之上,并在可能范圍內也不位于地下電力或通信電纜之上。
……
第5章 目視助航設施
……
5.3 燈光
……
5.3.23 停機坪泛光照明
(并見第5.3.16.1和5.3.17.1)
應用
5.3.23.1 建議:準備夜間使用的停機坪、除冰/防冰設施和指定的隔離航空器的停放位置應設停機坪泛光照明。
注1:當除冰/防冰設施位置毗鄰跑道,且泛光照明可能對飛行員產生混淆時,可以對此設施使用其他的照明方式。 1/7/06 ATT-8
附篇 附件 17 — 保安
注2:隔離航空器的停放位置的規定見第3.14。
注3:停機坪泛光照明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4部分。
……
第8章 電氣系統
8.1 導航設施供電系統
……
應用
……
8.1.10 建議:應為下述機場設施設置能在主電源出現故障時供電的備用電源:
……
e) 按照9.11的規定設置的必要的保安照明(如設有);
……
第9章 機場運行服務、設備和裝置
9.1 機場應急計劃
概述
導注:機場應急計劃是使機場準備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發生緊急情況時進行處理的程序。機場應急計劃的目的是把緊急情況的影響,特別是有關搶救生命和維持航空器運行方面的影響,減至最小。機場應急計劃是制定對不同的機場單位(或勤務部門)和機場周圍能有助于對緊急情況作出反應的單位進行協調行動的程序。有助于有關當局制訂機場應急計劃的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7部分。
9.1.1 機場必須制訂與該機場航空器運行和其他活動相稱的機場應急計劃。
9.1.2 機場應急計劃必須規定在機場或其鄰近地區發生緊急情況時對所采取的行動進行協調。
注:緊急事故的實例包括:航空器緊急事故、破壞包括炸彈威脅、非法劫持航空器、發現危險物品、建筑物起火和自然災害等。
9.1.3 計劃必須協調所有有關當局認為有助于對緊急情況做出反應的所有單位的反應或參與。
注:例如包括下述單位:
- 在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救援和消防部門、機場管理部門、醫療和救護部門、航空器經營人、保安部門和警察;
- 在機場外的:消防部門、警察、醫療和救護部門、醫院、軍隊以及港口巡邏隊或海岸警衛隊。
9.1.4 建議:如有必要,計劃應規定與救援協調中心的合作與協調。
9.1.5 建議:機場應急計劃文件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計劃中的各種緊急類型;
b) 計劃中所設計的單位;
c) 每類緊急事件中每個單位、應急工作中心和指揮所的職責和作用;
d) 在發生特定緊急情況下,應與之聯系的辦公室或人員的名稱和電話;和
e) 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方格坐標地圖。
……
應急工作中心和指揮所
9.1.7 建議: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有一個固定的應急工作中心和一個機動的指揮所。
9.1.8 建議:應急工作中心應是機場設施的一部分,并應負責處理緊急情況的全面協調和總指揮。
9.1.9 建議:指揮所應是能在需要時快速轉移到緊
ATT-9 1/7/06
附件 17 — 保安 附篇
急事態現場的一個設施,并在必要時對向緊急情況作出反應的單位進行現場協調。
9.1.10 建議:應指定一人負責應急工作中心的管理工作,并在需要時指定另一人負責指揮所的工作。
通信系統
9.1.11 建議:應按照機場應急計劃并且與機場的特定要求相一致,對指揮所和機場應急工作中心之間、以及其與各參與單位之間提供充分的通信系統。
機場應急演習
9.1.12 該計劃應包括定期檢驗該計劃的充分程度和檢查其結果,以便改進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注:該計劃包括所有參與單位及有關設備。
9.1.13 該計劃必須以下述方式進行檢驗: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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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