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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關于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見于《民用航空保安運作中的人的因素手冊》(Doc 9808號文件)和《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1部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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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組織
3.1 國家組織和主管當局
3.1.1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和實施書面的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通過顧及到飛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各種規章、措施和程序,保護民用航空運行免遭非法干擾行為。
3.1.2 每一締約國必須在政府部門中指定一個主管當局,負責制定、實施和保持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并將該主管當局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3.1.3 每一締約國必須經常審查本國領土內對民用航空的威脅等級,并根據國家有關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來制定和實施政策和程序,相應地調整本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有關內容。
注:有關威脅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法的指導材料見于《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
3.1.4 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主管當局對該國與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個方面有關的或負責其實施的部門、機構和其他組織,以及機場、航空器經營人和其他實體之間規定和分配任務并協調其各項活動。
3.1.5 每一締約國必須建立一個國家航空保安委員會或做出類似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協調該國與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個方面有關的或負責其實施的部門、機構和其他組織,以及機場、航空器經營人和其他實體之間的各項保安活動。
3.1.6 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主管當局確保制定和實施由參與或負責實施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個方面的所有實體的人員參加的國家培訓方案。這一培訓方案在設計上必須確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性。
3.1.7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培訓師資和培訓方案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
3.1.8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主管當局為每個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安排提供航空保安服務所需的各項支助資源和設備。
3.1.9 每一締約國必須向其機場和在其領土內經營的航空器經營人以及其他有關實體書面提供本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關部分和/或能夠使它們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有關資料或指導方針。
3.2 機場運行
3.2.1 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每個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制定、實施和保持與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相適應的書面機場保安方案。
3.2.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每個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都有一個負責協調實施保安管制的機構。
3.2.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在每個用于民用航空的機場成立一個機場保安委員會,以協助3.2.2中所述的機構發揮協調實施機場保安方案中規定的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的作用。
3.2.4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將機場設計要求,包括為實施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保安措施所必需的有關建筑和基礎設施的要求,納入到機場新設施和現有設施改造的設計和建設中去。
3.3 航空器經營人
3.3.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從該國提供航班的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已制定、實施和保持了符合該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書面經營人保安方案。
3.3.2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從事通用航空運行、包括公司航空運行的每個實體,其所用的航空器最大起飛質量在5 700千克以上的,均已制定、實施和保
附件 17 3-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3 章
持了符合該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書面經營人保安方案。
3.3.3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從事空中作業運行的每個實體均已制定、實施和保持了符合該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書面經營人保安方案。該方案中必須包含符合所從事運行類別的具體作業特征。
3.3.4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考慮將ICAO的模式作為制定3.3.1、3.3.3和3.3.4項下經營人或實體保安方案的基礎。
3.3.5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要求從該國提供航班并參加與其他經營人代號共享或其他合作安排的經營人,將這些安排的性質,包括其他經營人的身份通知主管當局。
3.4 質量控制
3.4.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對執行保安管制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和挑選程序。
3.4.2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執行保安管制的人員具備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全部能力,得到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適當的培訓,并保存有最新的適當記錄。必須制定相關的效績標準并采取初期和定期的評估以保持這些標準。
3.4.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對實施檢查作業的人員根據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進行資格認證,以確保一貫地和可靠地實現效績標準。
3.4.4 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主管當局制定、實施和保持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質量控制方案,以確定對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況并驗證其有效性。
3.4.5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定期核查保安措施的實施是否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必須根據有關當局所做的風險評估來確定實行監測的優先事項和頻率。
3.4.6 每一締約國必須安排定期進行保安審計、測試、考察和檢查,以核查對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況,迅速、有效地糾正任何缺陷。
3.4.7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質量控制方案的管理、優先事項設定和組織安排,是在負責實施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措施的實體和人員之外獨立進行的。每一締約國還必須:
a) 確保對進行保安審計、測試、考察和檢查的人員按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為此類任務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了適當的培訓;
b) 確保對進行保安審計、測試、考察和檢查的人員授予了為完成此類任務取得信息和執行糾正行動所必需的權力;
c) 為補充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質量控制方案而建立保密的報告制度,用以分析旅客、機組和地勤人員等來源所提供的保安信息;和
d) 制定對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質量控制方案的成效進行記錄和分析的工作流程,以促進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制定和實施,包括查明不遵守的原因和規律,核實糾正行動已經實施并得以保持。
3.4.8 與非法干擾行為有關的每一締約國必須要求其主管當局重新評估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并及時采取克服薄弱環節所必要的行動,以防再次發生同類事件。并須將這些行動與國際民航組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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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預防性保安措施
4.1 目標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在從事民用航空的航空器上載運或攜帶未經準許進行載運或攜帶的武器、炸藥或其他任何可能用于實施非法干擾行為的危險裝置、物品和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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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