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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附件9 — 簡化手續(第七版)第九章的規定轉入附件17;第五章關于對轉機和過境旅客及他們的客艙行李進行控制的新規定;附件17第五章5.2.4條注釋部分增加機場特定區域防止非法進入的方法和程序。
1977.12.15
1978.04.15
1978.08.10
3
一些國家和秘書處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2-1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增加了回顧各國所受威脅程度、制定訓練規劃、隔離已安檢的旅客、檢查隱藏在飛機上的武器或其他危險裝置及為非法偏離航線飛機上的旅客和機組的安全而采取的方法等。擴充了一些條款,關于對易于受攻擊的經停飛機進行隔離和特別警衛的一條變為標準。
1978.12.13
1979.04.13
1979.11.29
4
(第二版)
一些國家和一個國際組織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2-1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增加了一條運輸被扣留人員的條款,修訂了供租機、包機或交換機的兩條條款。關于被非法干擾的飛機上旅客和機組的安全的條款變為標準,擴充了一條防止破壞的規定,第一章-適用性被取消。
1981.06.15
1981.10.15
1981.11.26
5
防止非法干擾委員會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2-1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刪除第一章-定義的注。修改了關于執法機構和其他適當授權人員使用航空器運輸武器需采取的行動一條。增加了關于其他一切情況下運輸武器的條款。對無人照看的飛機的保衛一條的注釋作了澄清。
1984.11.30
1985.04.14
1985.11.21
6
(第三版)
在非法干擾特別工作小組專家們的協助下,非法干擾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2-1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根據理事會的指示,非法干擾委員會作為急件,在理事會任命的航空保安特別小組專家們的協助下進行了這次修訂,結果,附件中新增加了11個條款;19個條款被采納為標準。
5.1.4條的特別生效和執行日期在右欄內顯示。
理事會建議,能夠執行5.1.4條的實質內容的國家,可能的話,可在執行日期前盡快執行
1985.12.19
1986.03.19
1986.05.19
1987.10.19
1987.12.19
7
(第四版)
非法干擾委員會在航空保安專家組協助下提出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6-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本修訂包括:a) 重新安排了本附件的各章節,使其目的、義務以及與組織、保安防范措施和管理的有關行動更合理;b) 自從1985年對附件17最后一次修訂以來,增加了新的重要的條款以反映新的發展并協助各國處理由于對民用航空的嚴重非法干擾行
1989.06.22
1989.10.30
1989.11.16
(vii) 1/7/06
附件 17 — 保安 前言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適用日期
生效日期
為而造成的新情況;c) 由于增加了a)和b)以及為反映在執行這些措施中所取得的經驗,對現行條款進行了修訂和最后潤色。
8
(第五版)
非法干擾委員會在航空保安專家組協助下提出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27-7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本修訂包括關于對交運行李、保安監管的貨物、信使、快件及郵件的全面保安檢查以及保安規劃和國際航空器飛行前檢查程序的改變和為協助各國協調一致的實施這些措施而在機場設計中考慮保安問題而增加的重要的新條款。
1992.09.11
1992.12.16
1993.04.01
9
(第六版)
非法干擾委員會在航空保安專家組協助下提出的建議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31-4號決議所采取的行動
本修訂包括對于從事實施安全管制、處理行李的責任和授權、處理供應品和經營人的儲藏品和供應品的程序、檢查規劃的有效性以及需要將處于劫持情況下的航空器的已知或推測的目的地通知有關國家的人員的能力在征聘前進行考察而增加的新條款。
1996.11.12
1997.03.31
1997.08.01
10
(第七版)
航空保安專家組(AVSEC)的建議和理事會根據大會第A33-1號決議的行動
本次修訂包括將本附件適用的有關定義和新規定納入國內運營、對威脅信息的國際合作、主管當局、國家航空保安委員會、國家質量控制、通行管制、旅客及其客艙和貨艙行李、機上保安人員和駕駛艙的防護、代碼共享/合作安排、人的因素和對處理非法干擾行為的管理。眾多規范的地位變為標準。
2001.12.07
2002.04.15
2002.07.01
11
(第八版)
非法干擾委員會在航空保安專家組(AVSECP)協助之下提出的建議,以及理事會根據大會A35-9號決議采取的行動
本次修訂包括進一步澄清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現行措詞的規定,以便利各締約國對其做出相同解釋和方便其根據國際民航組織普遍保安審計計劃(USAP)接受審計。修訂涉及下列事項:附件17的適用性;加強國家民用航空保安管制方案的規定;機上保安員(IFSOs);通用航空和空中作業;旅客和行李保安一步到位的概念;風險評估概念;全貨航班的保安;和定義。
2005.11.30
2006.04.10
2006.07.01
____________________
1/7/06 (viii)
第1章 定義
非法干擾行為 這些行為是指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運輸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即:
· 非法劫持飛行中的航空器;
·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 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 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 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或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 散播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信息。
空中作業 使用航空器進行專業服務的航空器運行,如農業、建筑、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與援救、空中廣告等。
空側 機場的活動區域及其鄰近的地帶和建筑物或其一部分,進入該區域是受管制的。
航空器保安檢查 對旅客可能已經進入過的航空器內部的檢查和對貨艙的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炸藥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和物質。
航空器保安搜查 對航空器內部和外部進行的徹底檢查,目的在于發現可疑物品、武器、炸藥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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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