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背景調查 對一個人的身份和以往經歷的調查,包括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有無犯罪歷史的調查,作為對一個人是否適宜去實施某項保安管制措施和/或在無人陪同下進入保安限制區評估的組成部分。
貨物 除了郵件、儲藏品和隨行或錯運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載運的任何物品。
資格認證 航空保安主管當局或其代表對一個人具備按照主管當局規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職責所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評價和認定。
商業航空運輸運行 航空器為取酬或收費而從事旅客、貨物或郵件運輸的運行。
公司航空 公司為幫助開展本公司業務雇用專業駕駛員駕駛的載運人員或物品的航空器非商業性運行或使用(注意:公司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個分支)。
擾亂性旅客 在機場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范,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旅客。
通用航空運行 除商業航空運輸運行或空中作業運行以外的航空器運行。
人的因素原理 應用于航空設計、審定、訓練、運行與維修的原理,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過對人的行為能力的適當考慮來實現人與其他系統組件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為能力 影響航空運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的人的能力與局限性。
管制代理人 與經營人做生意并在貨物或郵件方面提供有關當局接受或要求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貨物發運人或其他任何實體。
檢查 運用技術或其他手段進行檢查,以查明和/或發現可能用來實施非法干擾行為的武器、炸藥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或物質。
注:某些危險物品或物質已由附件18和相關的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號文件)加以分類,因此必須根據這些細則進行運輸。此外,《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中,列出了絕對不允許在航空器客艙內運載的物品清單。 附件 17 1-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1 章
保安 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這一目標由各項措施、人力和物力資源的總和加以實現。
保安審計 對執行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各個方面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的深入審查。
保安管制 防止帶入可能用于實施非法干擾行為的武器、炸藥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或物質的手段。
保安檢查 對航空公司、機場或其他參與保安的實體執行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進行的檢查。
保安限制區 機場空側區域中被確定為存在高風險、除實施通行管制外還執行其他保安管制的區域。這些區域通常包含尤其是自檢查口至航空器、停機坪、行李分揀裝卸區之間的全部商業航空旅客離場區域,其中包括航空器進入運行狀態和已檢查的行李和貨物停放的區域、貨棚、郵件中心、空側配餐和航空器清潔場地。
保安考察 對保安需要的評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來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弱點,以及關于糾正行動的建議。
保安測試 對模擬實施非法干擾行為企圖的航空保安措施所進行的隱蔽或公開的試驗。
不明行李 在機場內沒有旅客前來提取或辨認的帶有或未帶有行李牌的行李。
____________________
1/7/06 1-2
第2章 總則
2.1 目標
2.1.1 每一締約國必須將保護旅客、機組、地面人員和一般公眾的安全作為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一切事務中的首要目標。
2.1.2 每一締約國必須建立一個組織,并制定和實施顧及到飛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規章、措施和程序,以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
2.1.3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這一組織和這種規章、措施和程序:
a) 能在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的一切事務中保護旅客、機組、地面人員和一般公眾的安全;和
b) 能對任何增加的保安威脅迅速做出反應。
2.1.4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對航空保安信息進行適當的保護。
注1:通過執行下列各章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實現民用航空保安目標的指導材料見于《保護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保安手冊》(Doc 8973號限制發行文件)。
注2:協助各國實現民用航空保安目標的完整的航空保安培訓材料載于ICAO航空保安培訓方案當中,其中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配套培訓資料(ASTPs)。
2.2 適用性
2.2.1 每一締約國必須將附件17中所載的各項標準,并且必須努力將建議措施適用于國際民用航空運行。
2.2.2 每一締約國必須根據有關國家當局進行的保安風險評估,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程度上,將旨在防止非法干擾行為的措施適用于國內運行。
2.3 保安和簡化手續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盡可能在保安管制和程序的安排上,使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干擾或延誤保持在最低程度,但條件是這些管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2.4 國際合作
2.4.1 每一締約國必須確保盡量滿足其他締約國就其經營人的某一次(幾次)飛行提出額外的保安措施的要求。提出要求的國家必須考慮對方國家提出的與所要求的措施等效的替代措施。
2.4.2 每一締約國必須在編制和交換有關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培訓方案和質量控制方案的資料方面,與其他國家進行必要的合作。
2.4.3 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和實施有關程序,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與其他締約國共享涉及到這些國家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脅信息。
2.4.4 每一締約國必須對與其他締約國分享的保安信息,或影響其他締約國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制定和實施合適的保護和處理程序,以便確保避免對這類信息的不當使用或披露。
2.4.5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另一國的要求,應該在適當和符合本國主權的情況下,與要求國共享國際民航組織進行審計的結果,以及被審計國采取的糾正行動。
2.4.6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考慮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示范條款,在每一項雙邊航空運輸協定中寫入有關航空保安的條款。
2.4.7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其他締約國的要求,應該向其書面提供本國國家航空保安方案的有關部分。 附件 17 2-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第 2 章
2.4.8 建議:每一締約國根據2.4.5共享資料后應該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2.5 設備、研究和發展
2.5.1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促進能夠更好地實現民航保安目標的新保安設備、進程和程序的研究和發展,并應該就此事項與其他締約國合作。
2.5.2 建議:每一締約國應該確保在新的保安設備的發展中考慮到人的因素原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