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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超過兩年的間隔進行一次全面的機場應急演習;和
b) 在間隔年份進行部分的機場應急演習,以保證在全面的機場應急演習中發現的不足已得到改正;和
然后在此后或在一次實際的應急事件之后進行檢查,以便改正在這種演習或實際緊急事件中發現的任何不足之處。
注:全面的應急演習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該計劃處理不同類型緊急事件的充分程度。部分演習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該計劃各個參與單位的反應和計劃的組成部分(如通信系統)的充分程度。
……
9.10 圍籬
應用
……
9.10.3 建議:機場上應設置圍籬或其他合適的柵欄,以阻止未經許可的人員由于疏忽或預謀進入機場的不對外開放的地區。
注1:這意味著包括擋住下水道、管道、地道等必需禁止入內的地區。
注2:可能需要采取特別的措施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公用道路上面的跑道或滑行道。
……
9.10.5 建議: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阻止未經許可的人員由于疏忽或預謀進入位于機場外的為民用航空的安全所必需的地面裝置和設施。
……
位置
9.10.7 建議:圍籬或柵欄的設置應能將機場航行區及機場上其他對航空器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的設施或地帶同向公眾開放的地區分隔開來。
……
9.10.9 建議:當需要更大的安全保障時,圍籬或柵欄的兩側應設無障礙區,以利于巡邏,并使非法侵入更為困難。應考慮設置機場圍籬內側的環形路,供維護人員及保安巡邏人員使用。
9.11 保安照明
建議:在認為為了保安原因,需要對國際民用航空及其設施設置圍籬或其他柵欄的機場,應予以最低必要程度的照明。應考慮燈光設置的位置能使圍籬或柵欄兩側的地面區域,特別使進入點,予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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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 ATT-10
附篇 附件 17 — 保安
《附件18 —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節錄
第2章 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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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危險品技術細則
2.2.1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公布的載于《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中的具體規定。各締約國還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某一期技術細則規定的適用期內公布的對此技術細則所做的任何修訂。
2.2.2 建議:各締約國應將執行技術指南中遇到的困難以及任何希望對其進行的修訂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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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制定訓練大綱
必須按照技術指南中的規定制定和更新危險品訓練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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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11 1/7/06
附件 17 — 保安 附篇
Doc 9284 —《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節錄
第1部分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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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訓練
國家差異AE 2,CA 18,HK 1,US 1對本章某些部分有影響;
見A-1表
4.1 制定訓練大綱
4.1.1 必須制定和維護最初和經常性的危險品訓練大綱,制定人必須是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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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對乘客及其行李和/或貨物進行檢查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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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節錄
第5章 間隔方法和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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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受管制交通間隔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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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凡在發生諸如非法干擾和航行困難等特殊情況下需要特別防范措施時,應采用大于規定的最低間隔標準的間隔。采取這種措施時,應適當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以免因采用過大的間隔而阻礙空中交通的流通。
注: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構成一種特殊情況,這就可能需要在受非法干擾的航空器和其他航空器之間采用大于最低間隔標準的間隔。
……
1/7/06 ATT-12
附篇 附件 17 — 保安
第15章 關于緊急情況、通信失效和意外事件的程序
15.1 緊急程序
15.1.1 總則
15.1.1.1 每一種緊急情況周圍出現的各種不同的環境使得不可能制定出準確詳盡的應該遵循的程序。本節所概括的程序旨在給空中交通服務人員一般性指導。處置緊急情況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必須保持充分完全的協作,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必須使用他們最好的判斷力。
注1:發生緊急情況和意外事件使用雷達的其它程序載于第八章,8.8.1。
注2:如果遇到緊急情況的航空器駕駛員此前經ATC指令按某一編碼使用應答機,這一編碼通常應予保留,但在特殊情況下,該駕駛員另有決定或者收到其他通知者除外。ATC沒有要求設定某一編碼的,駕駛員應將應答機設定為模式A,編碼7700。
15.1.1.2 當一架航空器聲稱發生緊急情況時,ATS單位應采取如下適當的和相應的行動:
a) 除非飛行機組明確地聲明或另獲所知,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核實航空器的識別標志和機型、緊急情況的類型、機組的意圖以及航空器的位置和高度;
b) 對可提供的最恰當的協助形式作出決定;
c) 向任何其它有能力對航空器提供援助的ATS單位或其它服務單位尋求協助;
d) 向飛行機組提供任何所要求的情報以及其它相關的資料,如合適的機場、最低安全高度,以及氣象資料的細節;
e) 向經營人或飛行機組取得下列有關資料:機上人數、剩余燃油量、可能出現的危險物質及其性質;和
f) 按ATS單位指示的規定通知有關的ATS單位和當局。
15.1.1.3 應盡可能避免改變無線電的頻率和SSR的編碼,通常只有在能夠向有關航空器提供改善的服務時才做此改變。對遇到發動機失效的航空器的飛行機動指令應限制到最低程度。適當時,應將出現緊急狀況的航空器的情況通知在其附近飛行的航空器。
注:向飛行機組索取15.1.1.2 e)所述資料,應當僅以此種資料從經營人或其他來源無法獲得時為限,而且只能以必要的資料為限。
15.1.2 優先權
必須為已知或相信處于緊急情況,包括受到非法干擾的航空器提供優于其它航空器的優先權。
15.1.3 非法干擾和航空器炸彈威脅
15.1.3.1 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必須隨時準備識別非法干擾航空器的任何跡象。
15.1.3.2 當懷疑某一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而又未提供自動清晰的二次監視雷達A模式編碼7500和7700的顯示時,雷達管制員必須通過調節二次監視雷達的譯碼器至A模式編碼7500,然后再調節到編碼7700,以求核實他的任何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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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