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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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續適航中必須包含維修要求說明(見本通告第10.12),以保證按照電池制造商規定的適當間隔對鋰電池充分充電,并適當地處理和維修任何儲存的電池。
9.4 環境危害鑒定和認證測試。需對1級和2級EFB的射頻(RF)特性進行評估。1級和2級EFB應演示它們滿足相應的工業界采用的關于機載設備輻射的認證標準。用于飛行運行的任何1級和2級EFB應演示對其他航空器系統沒有不利影響(無干擾)。制造商、組裝商或運營人可通過測試和驗證來確保其運行正常并對其他安全系統無干擾。對便攜式EFB在駕駛艙移動可能產生的干擾應給予說明。
電磁干擾/無干擾測試。運營人應負責確定PED的運行不會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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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式干擾飛機設備。FAA AC 91-21《機載便攜式電子設備的使用》,僅涉及飛行的非關鍵階段的無干擾測試;當B 類應用程序被用于所有飛行階段時,則AC 91-21是不充分的。AC 91-21 和本指令中包含的額外的無干擾性指南,對于1級和2級電子飛行包是必需的。
EFB PED。為了能在飛行關鍵階段運行便攜式電子設備,運營人需要確保PED不會以任何方式干擾飛機設備。下列方法適用于安裝了B類應用程序并用于所有飛行階段的1級和2級EFB。第1種方法和第2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均可用于無干擾測試。
在第1種方法中,在所有飛行階段的便攜式電子設備無干擾測試,分兩步完成。
第1步是依據RTCA/DO-160第21條第M款的要求進行一次電磁干擾(EMI)測試 。這種測試可由EFB供應商或第三方為運營人進行。必須評估RTCA/DO-160 電磁干擾測試的結果,以確定PED電磁干擾與飛機設備的干擾敏感度閾值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的裕度。如果第1步測試確定,對于所有的干擾,“前門”和“后門”敏感度均存在足夠的裕度,則第1種方法的測試完成。如果第1步測試確定,對于干擾,“前門”或“后門”敏感度的裕度不充足,則必須完成第2步。
第2步測試針對使用PED的特定飛機型號,但僅測試特定的設備及其運行。必須在該飛機上完成第2步測試,也可在機載設備相似的同一型號的飛機上測試。第2步測試必須表明,從PED運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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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未出現飛機設備被干擾的情形。
在第2種方法中,PED在所有飛行階段的無干擾測試,必須采用行業標準檢查單在每一架飛機中完成。該行業標準檢查單,必須是通常被認為可接受用于在所有飛行階段對機載PED進行無干擾測試。可采用機載設備相似、相同型號的其他飛機,對特定飛機型號進行測試。
帶有發射功能的便攜式電子設備(T-PED)。為了在飛行關鍵階段使用T-PED,運營人負責確保該設備不會以任何方式干擾飛機其他設備。下列方法適用于安裝了B類應用程序并用于所有飛行階段的全部1級或2級EFB。T-PED的無干擾測試包括兩個獨立的測試要求。
第1個測試要求。每一個T-PED必須具備基于其頻率和功率輸出的頻率評估。該頻率評估必須考慮國家的頻率標準,并依據RTCA/DO-294B《允許在飛機上使用便攜式電子傳輸設備(T-PED)的指南》的適用程序進行。該頻率評估必須確認,這些設備的信號傳輸不會干擾飛機和地面設備。
第2個測試要求。一旦頻率評估確定T-PED的信號傳輸不會造成干擾,則必須在每一個T-PED運行時,采用第1種方法或第2種方法以及上述基本的無干擾測試要求進行測試。這種基本的無干擾測試,適用于與EFB整合的T-PED,以及獨立于EFB的T-PED。如果T-PED與EFB整合,則必須在T-PED功能運行及不運行的條件下完成基本的無干擾測試。如果T-PED獨立于EFB,則T-PED基本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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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測試,應獨立于EFB的無干擾測試。T-PED的位置對于無干擾測試至關重要。因此,必須明確界定T-PED的運行/測試位置 ,并在T-PED的運行程序中始終保持該位置。
9.5 快速釋壓測試。需要完成其他環境測試,尤其是快速釋壓測試。由于許多1級和2級EFB為航空應用而對最初的商用成品電子系統進行了改裝,因此對特定的EFB類型結構的測試適用于其他航空器安裝,不需要重復做這些通用環境測試。由申請批準的運營人負責提供這些測試已完成的文件。
當B 類應用程序用于增壓的飛機時,要求進行快速釋壓測試,以確定EFB的功能能力,但可利用其他程序或紙質備份時除外。如果EFB只使用A類應用程序,則不必進行快速釋壓測試。快速釋壓測試的信息,被用于確定增壓的飛機使用EFB設備的程序要求。快速釋壓測試應當遵循RTCA DO-160 中的快速釋壓測試指南,采用的飛行高度最高達到使用EFB的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
增壓的飛機:當EFB安裝了 B 類應用程序,并用于取代飛行中增壓的飛機的紙質航圖時,必須對1級和2級EFB進行快速釋壓測試。如果在1級和2級EFB打開時演示快速釋壓測試,且EFB在快速釋壓測試過程中可靠地運行,則不需要建立除雙重冗余之外的降低風險程序。如果在1級和2級EFB關閉時演示快速釋壓測試,且EFB的各項功能在快速釋壓測試之后完全有效,則需要建立程序,確保機載1級和2級EFB保持關閉狀態或相應構型,以便能在飛行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10,000英尺快速釋壓時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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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任何損壞。
非增壓的飛機:如果在非增壓的飛機中使用1級和2級EFB,則不需要進行快速釋壓測試,但必須演示證明,當飛行高度達到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時,EFB仍能可靠地運行。如果EFB無法在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運行,則必須建立程序,防止EFB在經演示證明的EFB的最大運行高度以上運行,同時保持所需航空信息處于可用狀態。
9.6 EFB固定裝置。當連接任何EFB控制束縛附件、機械裝置或固定裝置時不允許有不安全的情況發生。例如,EFB和安裝支架的重量會影響飛行控制系統動力性能,即使該支架本身輕到足以忽略不計。EFB固定安裝的設計批準必須規定飛行控制束縛件上便攜設備的尺寸、形狀、重量和固定方式。在固定或安裝時,設備不應出現有關安全的風險或對飛行機組成員有危險。在不使用時,應提供存儲或保護設備的方法。如果發生重著陸、損壞性著陸、水上迫降,設備(或其固定裝置)不應存在對人員的危險。EFB和其電源線不應妨礙緊急出口。
9.7 EFB的存放區域。對于沒有固定裝置的EFB,都要求具有存放的規定。應將EFB加以固定,防止在不使用時的移動。對于在使用時沒有固定裝置的EFB,應在關鍵飛行階段存放好,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考慮避免設備因顛簸、機動飛行或其他動作而移動、卡阻飛行操縱系統、損壞駕駛艙設備或傷害機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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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飛行包(EFB)的適航和運行批準指南(6)